省级小额诉讼法院法案概述
小型民事法庭是处理微不足道、不重要问题的民事法院。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的主要城市都充斥着这些法院。这些法院只审理轻微的民事纠纷。
省级小额诉讼法院法案的目标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编纂和修改管理在孟加拉、马德拉斯和孟买高等法院临时地方管辖权之外设立的小额诉讼法院的立法。
关于法院设立的规定
第一章第5条至第14条规定了设立小额诉讼法院的规定。
设立
根据该法案第5条,州政府可在其管辖的任何时间在其领土内设立小额诉讼法院。以前需要总督理会的预先批准,但1914年的修改取消了这一要求。
根据第5条设立的法院必须有一名法官,但也可以有其他法官和一名书记员。
法官(第6条)−一名法官将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法院的案件。如果州政府批准,同一个人被任命为多个此类法院的法官,并无禁止。
附加法官(第8条)−州政府可任命附加法官到法院,他们将执行法官分配给他们的职责。他们在执行职责时将拥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
书记员(第12条)−州政府可任命法院的一名行政官员担任书记员。州政府可授权书记员审理最高价值为20卢比的案件。法官甚至可以命令他在其他案件中作证。他必须履行该法案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官可能施加的任何额外义务。
任何负责此法院的人都可以同时担任其他法院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担任此法院的法官或附加法官时,他也可以担任任何其他公职。
省级小额诉讼法院法下的规定
该法案包含的规定是:
规定 | 章节 | 目的 |
---|---|---|
第1条-第4条 | I | 初步 |
第5条-第14条 | II | 小额诉讼法院的构成 |
第15条-第16条 | III | 小额诉讼法院的管辖权 |
第17条-第27条 | IV | 实践和程序 |
第28条-第37条 | V | 补充规定 |
省级小额诉讼法院法下的管辖权
第三章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了法院对小额案件的管辖权。
小额诉讼法院应有权审理最高价值为500卢比的民事诉讼。但是,不同的州政府可以将此金额提高到1000卢比。
书记员的权力
如果法官和任何附加法官均未到场,书记员有权接受、退回或驳回起诉状,同时提供理由。法官可以驳回书记员已接受的起诉状,法官之后也可以决定接受书记员已驳回的起诉状。法官可以主动这样做,也可以响应诉讼任何一方的请求。
如果被告在案件听证日之前承认原告的索赔,书记员可以在法官和任何附加法官缺席的情况下对被告作出判决。法官可以选择审查和重审书记员作出的判决。
在法官和附加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书记员可以发布命令,以执行小额诉讼法院发布的判决和命令。在书记员发布命令后的15天内,法官可以更改或推翻该命令。法官可以主动这样做,也可以响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在法官和附加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书记员有权休庭并为进一步的听证会设定日期。
结论
因此,设立或废除小额诉讼法院完全取决于不同州政府的酌情决定。大多数州都有自己关于设立轻微罪行法院的法律。
常见问题
Q1. 小额诉讼的货币管辖权是多少?
A1. 小额诉讼的货币管辖权不超过20卢比。
Q2. 请求法院的货币管辖权最高限额是多少?
A2. 2000000卢比以下的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超过2000000卢比的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但在大多数地方法院,这个数值现在是不受限制的。
Q3. 如何决定管辖权?
A3. 通常,管辖权主要根据以下因素决定:货币价值;地理界限;以及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