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与信息隐私的区别是什么?
信息自由 − 信息自由 (FOI) 是一种广泛定义的原则,即个人和公众普遍有权访问与其利益相关的资讯。
联合国将信息自由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认为,信息自由通过提供机构透明度来确保政府问责制,因此对于维护司法管辖区内的法治至关重要。
信息自由界定公民获取受国家影响的资讯的权利。在一些国家,这项自由被赋予宪法权利。信息自由法规和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促进公众获取有关受政府影响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的资讯。个人被认定有权访问政府掌握的关于他们自身的资讯。
信息自由的制定是为了实现透明度、政府问责制、教育和防止普遍的管理不善和剥削。超过70个拥有政府说明的国家批准了最初的信息自由立法。
信息自由原则通常与“知情权”原则相关联。在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知情权”支持员工有权了解和学习他们在工作场所可能接触到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的危害沟通标准就是一个“知情权”规定的例子,它确保员工可以访问有关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因素的资讯。
信息隐私 − 隐私可以被定义为个人或群体隐藏关于他们自己的资讯,然后有选择地公开这些资讯的能力。这意味着隐私用于敏感或重要的资讯。隐私领域与安全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安全领域可以规定数据的使用和保护条款。
全球特定隐私的概念是一个现代概念,主要与西方文化有关,在少数文化中几乎不为人知。大多数文化都承认个人通过更广泛的社会来隐瞒部分个人资料的能力。
在组织世界中,个人可以自愿提供秘密信息以获得某些类型的利益。公众人物可能会受到与其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自愿分享并被误用的个人秘密信息最终可能导致身份盗窃。
隐私关注的是确保组织处理、存储或传输的敏感信息是符合规定的,并获得了该敏感信息所有者的同意。
这指的是提前告知个人将收集哪些类型的数据、出于什么目的以及将与谁共享。由于这种透明度得到支持,个人随后应同意使用条款,使收集信息的组织能够按照其既定目标使用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