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起诉的补救措施


有时,由于某些个人恩怨,或者有时甚至由于错误,无辜的人会被捏造到诉讼中。这种对人的恶意起诉是一种刑事犯罪。

恶意起诉是什么意思?

恶意起诉可以定义为恶意地和无合理理由地对无辜者提起虚假的刑事诉讼。然而,在民事法庭上,如果原告出于不正当动机且没有有效的诉讼理由而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仅仅是为了通过卷入虚假诉讼而在被告身上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则原告将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然后,它被称为“滥用法院程序”。

证明恶意起诉的必要条件

在恶意起诉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 起诉必须由检察官(被告)提起。

  • 起诉没有合理的理由。

  • 检察官恶意地针对无辜者。

  • 诉讼已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

  • 原告必须因虚假起诉而受到损害。

恶意起诉的补救措施

当对一个人无合理理由地提起诉讼时,会导致该人受到伤害、损害或名誉损失。那么,被如此起诉的受害者对起诉他的当事方有什么法律补救措施呢?补救措施是在民事法庭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因此,恶意起诉是一种非法行为,是普通法侵权法中的一种犯罪。

恶意起诉侵权行为的法律诉讼基于以下两项原则:

  • 每个人都有权和自由将罪犯绳之以法。

  • 必须避免对无辜者进行虚假指控。

如何防止恶意起诉

法庭在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不应决定对被告的诉讼实际上是虚假或恶意的诉讼。但是,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已在未发现被告有罪的情况下终止,即使如此,法院也不能自行认定该案中的诉讼是恶意诉讼。被告必须在法庭上另行提起法律诉讼,以证明他卷入了虚假案件,并因他与之无关的事情而受到审判。而虚假指控确实损害了他的名誉、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

无辜者可以对虚假案件的检察官提起法律诉讼,这是一种侵权诉讼,一种寻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在刑事法庭上,在起诉案件中提起指控时,如果法院确信没有被告可以认罪的指控,则法院在此阶段可以将其释放。

法院防止滥用法院程序的权力

如果对某人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有效的诉讼理由,则该诉讼应被称为滥用法院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有效的诉讼理由,则该诉讼在法庭上是不可维持的。但是,由于系统中的缺陷,此类诉讼可能会持续数年或数十年,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针对被告的案件,则该诉讼可能会被驳回。但是,那些被不必要地卷入诉讼数十年之久的被告有什么补救措施呢?

他可能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只能索赔在虚假诉讼期间遭受的损害赔偿。现在的问题是,民事法院是否有权在早期阶段制止虚假诉讼。当然,是的,民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赋予了固有权力。民事法院通过行使其固有权力,可以在没有诉讼理由的情况下停止诉讼,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11款在初始阶段驳回诉讼。

例证

如果X先生报案称其家中发生盗窃,他怀疑Y先生与此有关。Y先生被警方逮捕,但随后被治安法官释放。然后Y先生起诉X先生,要求赔偿恶意起诉的损失。本案裁定,损害赔偿诉讼不可成立,因为X先生根本没有进行起诉,这仅仅是警方对盗窃罪进行调查的程序,而警方的程序与起诉并非同一回事。只有当起诉应由检察官Y而不是警方提起时,才能提起恶意起诉侵权行为的法律诉讼。

结论

“恶意起诉”是一种属于侵权法的非法行为,其补救措施是根据侵权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害赔偿。但是,在该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必须向法院证明被告无任何理由地提起恶意起诉,并且该起诉已对他有利地终止;此外,由于起诉,他遭受了人身伤害、名誉损失和其他损害。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有效的诉讼理由,则称为滥用法院程序。民事法院有固有权力来防止滥用法院程序,从而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权力驳回诉讼,法院已根据案卷中的材料感到满意,该诉讼缺乏有效的诉讼理由。

常见问题

Q1. “恶意起诉”是什么意思?

答:“恶意起诉”是指对某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其中法官在法庭上对他提起指控,指控他犯了罪。当案件中的诉讼以指控者胜诉告终,并且他已被免除所有指控并获得自由以及他的所有名誉时,起诉就变成了恶意起诉。

Q2. 滥用司法程序是什么意思?

答:在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有效的诉讼理由,并且出于骚扰和迫害被告或阻止他享受其对财产的全部合法权利的不正当动机的情况下,该诉讼被认为是滥用法律制度。

Q3. 对恶意起诉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答:恶意起诉的补救措施是根据侵权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提起恶意起诉的被告赔偿原告的伤害或损失。

Q3. 法院有什么权力可以防止恶意起诉?

答:法院没有明显的权力来防止恶意起诉,但是,如果通过审判证明被告没有犯下对他提起指控的罪行,法院应宣告其无罪,诉讼将以被告胜诉告终。

Q4. 法院是否有权防止滥用其程序?

答:民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908)第151条拥有防止滥用其程序的固有权力。

更新于: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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