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
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48条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同意为特定目的向另一方提供商品的合同。自愿交付物品被称为保管。此外,这种交付是短暂的,之后受托人必须将物品恢复原状,或对其进行更改,或处置它们。
根据保管合同的条款,只有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这种商品的交付可能是实际的或象征性的。
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责任意味着对一个人的行为负责。可以推断为一个人的职责和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构成保管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保管合同的三个关键组成部分:
合同
当物品在保管下交付时,存在一项协议,即在达到目标后将归还这些物品。尽管保管基于合同,但必须强调的是,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发现物品的情况。拾到失物的拾物者与失物的所有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然而,正如稍后将看到的,在法律程序中,拾物者被视为失物的受托人。(第168条)
商品的临时交付
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特征是,所考虑的交付仅用于临时使用。如果转移了全部财产,并且不需要正式返还或说明交付的物品,则不可能进行保管。同样,如果财产是作为金钱或其他商品的交换而提供的,则该交易是买卖或交换,而不是保管。另一方面,将政府期票交付给国库以取消并合并成一张期票,不属于保管,因为给予者对个别期票没有所有权。
特定商品的返还
收到物品的人必须将物品返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示的其他人。如果不需要专门返还或说明交付的物品,则不存在保管。即使被保管的物品后来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例如玉米变成面粉或一块布变成一件衣服,该合同仍然是保管合同。如果所有者保留请求重新交付同一物品的权利,则足够了。
受托人的责任
以下是受托人的基本责任:
更好地保管货物
正如第151条所述,受托人有责任照料已交付给他的财产。受托人应以普通人对其自身具有相同价值、质量和数量的物品所表现出的相同尊重来对待这些物品。
因此,如果受托人妥善保管商品,则他不应对这些商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此外,无论保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受托人必须以相同的谨慎程度对待货物。尽管同意以额外的谨慎对待物品,但受托人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避免未经批准的使用
受托人不得以第153条未批准的任何方式使用被保管的商品。如果借用人有任何非法用途,委托人可以终止保管。根据第154条,委托人也可以就因非法使用被保管物品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将产品与自己的货物分开/分开
货物必须与受托人的个人物品分开存放。他不应该将他自己的物品与保管中的物品混合在一起。未经委托人许可,如果受托人将其货物与自己的货物混合在一起,则:
委托人也有份额。
即使可以分割或分离商品,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双方。但是,受托人有责任支付因混合而造成的任何分离费用或损害。
如果无法分离商品,受托人必须通过向委托人支付赔偿来弥补丢失的商品。
不设定不利的所有权
受托人不得显示对被保管商品的不利所有权。
需要返还物品
一旦达到预期目的或时间段过去,受托人有责任在不索取付款的情况下返还货物。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即使没有疏忽,他也要对任何损失、破坏、损坏、损害或破坏产品负责。
收益或增加的回报
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否则受托人必须将商品返还给委托人,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增加或利润。例如,A将母鸡的保管权交给B。母鸡得到一只小鸡。A将从B那里收到母鸡和小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如下:
委托人必须披露所有缺陷。如果委托人未能披露此类问题,则对货物的损坏或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将由委托人负责。
委托人还负责支付与保管相关的受托人的额外费用。
委托人有义务在交付货物的最初目的得到满足后,收回货物。
委托人有义务赔偿受托人因货物所有权有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结论
如果受托人对被保管的商品采取任何违反保管条款和条件的行动,委托人可以选择取消合同。无偿保管是指没有任何费用、处罚或其他形式补偿的贷款。因此,向朋友借书就成了无偿保管。
常见问题
Q1.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谁?
答:交付商品的人是“委托人”。接收者被称为“受托人”,他接收商品。
Q2. 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
答:无偿受托人应对因单纯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害对所有者负责。
Q3. 受托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受托人是指获得财产或商品所有权的人,通常是由于保管合同的结果。在满足合同条款时,受托人负责将物品安全返还给所有者(委托人)。
Q4. 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答:委托人有责任披露所有缺陷。如果委托人未能披露此类问题,则对货物的损坏或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将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还负责支付与保管相关的受托人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