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下出借人和受托人的义务
寄托源于法语单词“baillier”,意思是“交付”,它指的是任何类型的处理。在法律意义上,它指的是将货物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第 184 条将寄托定义为一个人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以实现某种目的,并受合同约束,即在目的达成后,根据交付货物的人的指示将货物返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交付货物的人称为“出借人”,而接受货物的人称为“受托人”。
出借人
出借人是指在短时间内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的人,但不改变货物或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从出借人处接收货物或财产的个人,获得其保管权但非所有权。
出借人和受托人的义务
出借人和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
出借人的义务
披露已知缺陷(第 150 条)
如果出借人未能向受托人披露已知货物缺陷,则他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如果出借人出租货物,则他对任何已知的缺陷负责。在有偿寄托中,他可能仅对其知情但未披露的缺陷负责。
承担寄托的额外费用(第 158 条)
因寄托合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必须由出借人承担。当货物需要由受托人运送或保管,或对货物进行某些工作时,出借人需要偿还受托人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
在寄托终止前因受托人遭受损失而进行赔偿(第 159 条)
即使寄托是为了明确的目的或期限,出借人也可以随时终止它。受托人因这种终止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得超过从寄托中获得的利益。如果损失超过利益,则受托人必须由出借人进行赔偿。
取回货物
在受托人到期后或寄托目的达成后归还货物时,出借人将收到货物。如果出借人拒绝取回货物,则受托人有权就因货物保管而产生的费用获得出借人的赔偿。
对受托人进行赔偿(第 164 条)
如果出借人对货物的权利有缺陷,并且他没有权进行寄托,并且受托人因此遭受损失或损害,则出借人将承担责任。
承担正常风险的义务
如果受托人已对寄托的物品采取了合理的照顾,则出借人有义务承担正常损失、贬值和损坏的风险。
受托人的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第 151 条**,受托人需要像一个谨慎的人对待自己类似数量、质量和价值的货物一样,对委托给他的物品进行照顾。受托人的义务从他或她收取或接收财产时开始。
不得擅自使用货物的义务
货物只能用于将其寄托给受托人的目的。未经授权使用货物将要求受托人赔偿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即使是天灾或不可避免的事故也无效。**(第 154 条)。**
不得对出借人提出任何不利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无权提出“第三人权利”抗辩,即主张货物属于第三方。受托人被禁止质疑出借人取回货物的权利。**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 147 条**
返还货物增值的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将寄托货物产生的任何增加或利润返还给出借人。第 163 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合同,否则出借人有权获得从寄托货物中获得的利润。
返还货物的义务
**第 160 条**要求受托人返还或交付寄托的货物。他必须在寄托货物的时间期限届满或寄托货物目的达成后交付货物。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则他应对出借人承担任何损失负责**(第 161 条)**,无论他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
不得做出与寄托条款不符的行为的义务
**第 153 条**规定,如果受托人对寄托货物采取任何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行为,则出借人可以终止寄托合同并根据寄托取回货物。
不得将出借人的货物与自己的货物混合的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不得将其自己的货物与出借人的货物混合。如果他将自己的货物与出借人的货物混合,则适用以下规则 -
**第 155 条**规定,如果受托人在出借人的同意下将其自己的货物与出借人的货物混合,则出借人和受托人均按各自的份额对混合物拥有权益。
**第 156 条**规定,如果货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混合,或者货物可以分离或分割,则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各方所有。受托人有义务保护分离或分割的费用,以及因这种未经授权的混合而产生的任何损害。
如果混合的货物无法分离,则适用**第 157 条**。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义务赔偿受托人因货物损失而造成的损失。
结论
受托人有责任履行寄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他在履行义务时前后不一或疏忽大意,则根据若干法律要求对其承担责任。他有一些统一或既定的义务需要遵守,以遵守每一份法律合同,即使合同未规定这些义务,他也不得放弃这些基本义务。
这些义务是寄托合同的核心。义务可能因事实而异,但有一些默示义务,受托人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FAQ)
Q1. 出借人和受托人有什么区别?
答:交付货物的人称为“出借人”。接收货物的人称为“受托人”。
Q2. 出借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出借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披露其知情的任何寄托物品缺陷,以及实质性地影响其使用或使受托人面临额外风险的缺陷;如果他未能做到这一点,他将对受托人因这些缺陷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Q3. 出借人对受托人进行赔偿的义务是什么?
答:出借人应对受托人因出借人无权进行寄托、取回货物或就货物发出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