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撤诉吗?
追求正义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为了行使这项权利,根据法治原则规定了某些程序需要遵守。程序描述了如何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以解决纠纷。同样,不针对某人提起法律诉讼也是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到目前为止,它基于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其他外部因素,如胁迫、威胁或欺骗。此外,应有充足的途径可以向纠纷解决论坛寻求救济,以行使追求正义的权利。如果原告对被告感到满意,他始终有权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撤回诉讼以终止诉讼。
撤诉是什么意思?
撤诉意味着自愿同意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参与纠纷的各方可能会站出来友好地解决他们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诉讼将没有必要。因此,应该有一种方法可以让他们结束诉讼程序。撤诉程序为他们提供了同样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典(1908年)的法律规定指出,
民事诉讼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撤诉和诉讼的调整”。第二十三条规则1在此转载如下:
“撤诉或放弃部分诉讼请求。(1)在诉讼提起后任何时间,原告可以针对所有或任何被告放弃其诉讼或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部分:”
因此,民事诉讼可以在提起后任何时间由原告针对所有或任何被告撤回。此外,原告有权放弃其针对所有或任何特定被告的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
撤诉类型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则1的规定,撤诉有两种类型:绝对撤诉和有条件撤诉。
绝对撤诉
原告有权完全撤回针对所有被告的诉讼。它具有完全停止诉讼程序的效果,这也称为放弃诉讼。原告有权放弃针对一个或所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原告选择完全撤回针对所有被告的诉讼,则他将被禁止就同一诉讼原因提起另一项诉讼。但是,原告可以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保留此权利。
有条件撤诉
有条件撤诉将使原告能够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撤回诉讼,并在同一诉讼原因上重新提起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通过说明合理的理由来请求法院许可,以说服法院准许他在对诉讼的诉状进行适当修改或在将来的适当时间重新提起诉讼。该规定是为了防止诉讼当事人滥用法院程序,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反复就同一诉讼原因提起诉讼。因此,诉讼法规定,不应无限期地给予诉讼当事人反复提起诉讼的机会,这相当于滥用法院程序。对此类权利应设置合理的限制。因此,原告应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重新提起诉讼。
原告必须满足法院的要求,才能获得许可,有条件地撤回诉讼,并在同一诉讼原因上重新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1第(3)款的规定,法院需要满足的理由是
诉讼因某些形式缺陷而失败,或
有充分理由允许原告就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该部分重新提起诉讼。
未经许可撤诉的后果
如果原告在未获得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的情况下撤回其诉讼。将被视为其已放弃针对所有被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他将被禁止就同一诉讼原因重新提起诉讼,如第二十三条规则1第(4)款所规定。
法院有义务防止滥用法律体系。因此,已制定严格的规定,以限制诉讼当事人根据其方便滥用法律和程序。因此,如果原告未能证明初审法院已批准撤回诉讼并在同一诉讼原因上重新提起诉讼。则不得允许他再次就同一诉讼原因提起新的诉讼。因此,他的权利因法律的适用而消亡。
在 *Bakhtawar Singh诉Sada Kaur*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申请未提交,初审法院的裁定未记录诉讼撤回的“形式缺陷”或“充分理由”是什么。最高法院认为,鉴于这些情况,不得允许原告就同一诉讼原因提起新的诉讼。
这里必须讨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出于无知、胁迫、不正当影响或法律或事实错误而未获得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便撤回了其诉讼。那么原告可获得哪些解决方案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机会审查判决,并在成功审查判决后,将被允许重新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
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为处理未成年人或精神错乱者的案件制定了特别规定。在第二十三条规则1的附则中,对于未成年人提起的诉讼的撤诉,第三十二条规则1至14的规定适用。因此,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放弃诉讼或任何部分诉讼请求。
因此,为了代表未成年人撤诉,应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则1第2款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许可,并附上下一位朋友的宣誓书,确认放弃诉讼对未成年人有利。法院在获得满意后,应准许未成年人在其诉讼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判例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裁定,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则1第(3)款准许撤回诉讼并在同一诉讼原因上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力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在 *Vallabh Das诉Madan Lal*(1970)1 SCC 761 一案中,最高法院对第二十三条规则1第(3)款中使用的“标的”一词进行了定义,并认为“标的”是指提起诉讼的“诉讼原因”、“原告在该诉讼中请求的救济”以及“原告必须证明才能从法院获得救济的一系列事实”。
在 *K.S. Bhoopathy诉Kokila*(2000)5 SCC 458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根据第(3)款授予许可之前,法院有责任确认“形式缺陷”或其他“充分理由”的存在。
结论
一方面,撤诉权允许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友好地解决诉讼,并赋予他们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终止诉讼的选择权。另一方面,这是一项严格的规定,禁止一方在诉讼撤回后,未经法院许可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就同一诉讼原因提起新的诉讼。但是,准予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法院自行裁量。法院必须确信,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是为了纠正原诉讼中的形式缺陷或其他充分理由。原告应牢记,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一项严格的规定。因此,原告必须非常谨慎,只能出于其中规定的目的使用撤诉规定。
常见问题
Q1. 未经许可撤回诉讼对同一诉讼原因再次提起诉讼有何影响?
Ans: 如果原告未经许可撤回民事诉讼,则被视为放弃了对该请求提起诉讼的权利。之后,原告将被禁止提起新的诉讼。其诉讼因法律适用而被禁止。结果,其对上述诉讼原因提起诉讼的权利丧失。
Q2. 在撤诉时,根据哪些规定和理由可以申请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
Ans: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可以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申请重新提起诉讼的许可
诉讼因某些形式缺陷而败诉,或
有充分理由允许原告就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该部分重新提起诉讼。
Q3.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宪法第226条和第227条提出的行政诉讼?
Ans: 是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关于申请法院许可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宪法第226条和第227条提出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