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与自认的区别
准入和自认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尤其是在法庭上,因为它们是证据规则,在确定相关各方的主张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准入和自认基本上是个人的陈述,他们在其中承认特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有重要影响,无论案件是民事还是刑事。虽然它们都是证据,但并非所有证据都可采纳,因此,只有在依法程序获得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会被法庭采纳。
此外,每次自认都包含准入,但并非每次准入都是自认。此外,还有几项法律规定了使陈述成为证据的方法和过程。
准入是什么意思?
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 17 条将准入解释为在规定的情况下,暗示对争议事实或相关事实的推论,从而使其成为可采纳证据的陈述。这意味着,当陈述涉及到确定案件中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事实时,它就成为可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因此,不仅是陈述的真实性,而且做出陈述的人以及陈述的主题对于确定它是否为准入也至关重要。
准入用于民事和刑事诉讼,并且它们具有禁止反言的作用,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曾经接受过某些事情,之后就不能否认。此外,准入可以向任何人做出。
自认是什么意思?
自认是刑事案件中被告的陈述,在其中他或她承认自己的罪行。自认仅在被告承认其被指控的罪行时才相关,并且只有在司法或都市治安法官面前做出的自认才可被法庭采纳。此外,自认必须在审判开始前做出,因为之后自认只能在审判法庭上做出。
此外,《刑事诉讼法》根据第 24 条规定,禁止将向警官做出的自认用作证据,因为存在警察人员获取自认所用方法不可靠的推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自认导致了调查中的发现,并且是在没有任何恐惧、伤害或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则向警察做出的自认就可被采纳。
准入与自认的区别
下表说明了准入和自认之间的显着区别 -
依据 |
准入 |
自认 |
---|---|---|
定义 |
准入是指一个人承认某一事实的陈述。 |
自认是指被告承认罪行的陈述。 |
目的 |
准入用于确定案件中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
自认用于在审判程序中确定被告的罪行。 |
程序 |
用作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
仅限刑事诉讼。 |
做出者 |
任何人都可以做出准入。 |
只有被告可以做出自认。 |
记录权限 |
准入可以在任何人面前做出。 |
自认必须在治安法官或经授权的警官面前做出。 |
用途 |
准入用于证明事实,并不总是会使做出者受到指控。 |
自认使被告因承认的罪行而受到指控。 |
证据 |
准入可以用来反对任何人。 |
自认只能用来反对做出者本人。 |
做出者的权力 |
准入可以自愿或非自愿地做出。 |
自认只能自愿做出,因为非自愿的自认是不可采纳的。 |
记录 |
准入可以口头或书面记录。 |
《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规定自认需要书面记录。 |
证明程度 |
准入并非被承认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也不是判决的基础。 |
自认是被告有罪的决定性和实质性证据,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
结论
准入和自认都是证据,但类型完全不同,因为它们不仅用于不同的目的,而且承认的方法和内容也各不相同。虽然,两者在法庭程序中对于决定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都至关重要,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常见问题
证据和准入有什么区别?
如第 17 至 23 条所述,准入仅仅是一种证据,根据第 31 条。与司法承认不同,它们不提供已承认事实的绝对证明;相反,它们可以作为该法第 115 至 117 条规定的禁止反言的依据。
自认和准入有什么区别?
对案件主题或事实的直接承认被称为自认,可能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出现。当某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认任何事实或材料时,就会确定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