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定义和含义


简单来说,承认是指个人就某案情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所作的陈述。该陈述必须暗示与案件事实或相关事实有关的某种推论。个人承认另一方事实的真实性。法院对事实的承认使得可以免除在法律程序中出示证据。

什么是承认

1872年印度证据法第17条将承认定义为:

“承认是指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陈述,暗示任何争议事实或相关事实的任何推论,并且是任何人在下述情况下做出的。”

这意味着,承认是指诉讼当事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陈述,暗示任何争议事实或相关事实的任何推论。承认可以由诉讼当事方作出,或由当事方从其获得争议财产所有权的任何人作出,或由当事方从其获得争议职位权利的任何人作出。

承认可以是自我损害性的或建设性的(服务于自身利益)。自我损害的证据在法庭上是可以接受的。沉默也可以被用来构成承认。

谁可以做出承认(第18条)

印度证据法第18条概述了某人可以做出承认的标准。本条规定了五类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将被视为承认。它们如下:

诉讼当事方

当诉讼当事方对其本人作出陈述时,这被认为是相关的承认。“当事方”一词在本条中既包括实际上不出庭的诉讼当事方,也包括实际上出庭的当事方。那些对案件标的物有权益但未在记录中列为当事方的人,仍然被视为诉讼当事方,其证词与列名当事方的证词具有同等效力。而记录中列为当事方但实际上对案件标的物没有权益的人,其承认对其所针对的人也无效。

代理人的承认

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证词将被接受为对其所代理的当事方的不利证据。但是,代理人的陈述只有在其代理关系仍然有效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代理权终止,代理人进一步作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对委托人产生任何影响。

以代表身份作出的陈述

任何以其代表身份起诉或被起诉的人(例如受托人、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作出的任何陈述,只有在其以这种身份作出时才会被接受。他们以个人身份作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被解释为承认。

对标的物有权益的人

在多方共同对诉讼标的物有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认,将被解释为针对该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不利证据。这与相关各方是被共同起诉还是分别起诉无关。但是,为了使这项规则生效,必须有初步证据表明起诉方或被诉方之间存在共同利益。

当事方从中获得权益的人

诉讼当事方的权利前任(当事方从其获得其权利的人)作出的任何证词都将被接受。但这仅限于权利前任在仍然拥有该权利时作出的陈述,而不是在权利转移后作出的陈述。如果该陈述是在权利转移后作出的,则不会被视为针对当事方的承认。

承认的类型

通常,承认被分为:

正式承认

基于正式承认的案件事实无需证明,因为它们是司法承认。根据印度证据法第58条,经法院承认的事实无需证明。

非正式承认

非正式承认通常是在不考虑其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用作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随意谈话,例如与朋友和家人的谈话。

其他规定

第19条

其地位或责任受到质疑的人可以做出承认

诉讼中第三方作出的陈述通常不被视为承认,但第19条对此规则作出了例外。当它影响其地位或责任时,以及当这种责任或地位与针对诉讼当事方的证明相关时,它指的是第三方针对其自身作出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的陈述只有在其责任或地位在诉讼时仍然存在时才具有相关性。

第20条

诉讼当事方明确提及的人的承认

本条处理的是诉讼当事方就事实问题提及第三方的案例。根据本条规定,任何此类当事方作出的陈述都将被解释为针对提及第三方的当事方的不利证据。本条再次打破了基本规则,即陌生人作出的陈述不被视为承认。

为了承认某些事情,一个人必须承认对他们有利的事情。各节只涵盖书面和口头承认。这些部分不适用于基于行为的承认。根据第8条及其解释,这种基于行为的承认可能是相关的,也可能是不相关的。

承认的要素

根据上述定义,必须存在以下要素才能构成承认:

  • 它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 这是一项旨在暗示任何重要或相关事实的任何推论的陈述。

  • 它必须由法案中列出的任何个人创建;并且

  • 它必须在法案规定的条件下作出。

承认必须是明确和明显的。以下是承认可采性的理由:

  • 作为证据放弃的接受;

  • 作为利益声明的承认;

  • 作为虚假陈述证据的承认;

  • 作为真相证据的承认

对对方当事方来说,承认是最好的实体证据。

承认的效力

根据第31条,承认并非对所承认事实的无可置疑的证据,但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用作禁止反言。第58条进一步补充了该规定,该条规定“承认的事实无需证明”。该条款规定,如果当事方或其代理人在听证期间、听证之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在认定事实被当事方诉状允许时有效的任何诉讼规则同意承认事实,则在任何诉讼中无需证明任何事实。

根据第58条,水的效力被称为司法承认。当事方在案件过程中作出的正式承认被称为司法承认。司法承认对作出承认的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意味着放弃证明。第17条至第23条和第31条所涵盖的承认或与司法承认不同的承认,证据法将此称为证据。

承认并非确凿的证据

对作出承认的当事方来说,最好的辩护就是承认。必须自愿作出承认。在被对方反驳或根据其作出的情况发生变化之前,承认的事实被认为是真实的。

然而,即使承认并非所承认事项的绝对证据(IEA第31条),它也可以作为禁止反言。为了驳斥和反驳承认,可以提出支持证据。

承认必须以作出者自己的话语,以清晰、明确和毫不含糊的方式作出。任何断章取义的陈述都不能被视为对任何事实的承认;因此,必须完整地阅读承认。

结论

因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证据都是相关的和必不可少的。它是每个程序中最重要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事实准确且重要,则应始终允许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证据必须满足法典下的所有具体规定。在承认时,应同时考虑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因此,法院只应接受具有高度证明力的证据。

常见问题

Q1. 承认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A1. 在印度法律中,承认被认为是一种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无需推论或推定即可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它是不需要任何中间推论即可直接确立争议事实的证据。例如,如果一个人承认犯了罪,那么该承认就是该人犯了罪的直接证据。

Q2. 间接证据的含义是什么?

答:间接证据是指仅支持对争议事实的推论或推定的证据,它可能不足以确立该事实。例如,证人证词称被告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这不是被告犯了罪的直接证据,但可以用作间接证据。

问3:证据的采纳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

答:在印度法律中,证据的采纳可以被认为既是程序性的,也是实体性的。

证据的程序方面可以理解为管理证据如何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规则和程序。印度证据法规定了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法院有责任确保证据的提出符合这些规则,而证据可采性规则被认为是证据的程序方面。

另一方面,证据的实体方面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实际证据及其与争议事实的相关性。证据的实体方面关注的是证据的权重和价值。一旦法院认定证据可采,则必须考虑其实体方面,以决定其是否可信和相关。

更新于: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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