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主要立法


森林法是指管理、保护和利用林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它还专门包括相关土地的生物多样性(包括动植物)。这些法律可能涉及诸如森林砍伐、木材采伐、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居住在森林地区土著人民或部落人民的权利等问题。具体的法律法规因国家而异,并可能由政府机构(如森林局或林业部)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协议和条约也可能在塑造森林法方面发挥作用。

印度的森林法立法有哪些?

印度森林法的主要立法包括:

1927年印度森林法

为了加强1875年的森林法并使森林规则更有效,1927年制定了一部新的综合森林法,废除了所有早期的立法。该法共有13章86节。该法的主要目标是:

  • 协调管理森林的立法。

  • 森林产品的运输和管制。

  • 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征税。

该法没有定义“森林”一词。但是,法院对“森林”一词的定义指出,它指的是“任何以各种大小的树木为界限的具有植被组合的土地,无论是否被开发,都能提供木材或其他食物产品”。

根据该法,森林分为四种类型:

保留林

该法在第二章中讨论了保留林,根据该法的第20条设立。根据该法第4条,州政府可以发布初步通知,宣布已决定将附表中列出的财产(其中包含其位置、面积和边界说明)指定为保留林。类似的信函还指定了一名州政府官员(通常是相关地区的副专员)为森林结算官员。森林结算官员确定至少三个月的时间来听取任何声称对已通知为保留林的土地拥有任何权利的人的索赔和异议。森林结算官员还对权利索赔进行调查,并有权接受或拒绝这些索赔。

村林

该法在第二章中讨论了保留林,根据该法的第20条设立。根据该法第4条,州政府可以发布初步通知,宣布已决定将附表中列出的财产(其中包含其位置、面积和边界说明)指定为保留林。类似的信函还指定了一名州政府官员(通常是相关地区的副专员)为森林结算官员。森林结算官员确定至少三个月的时间来听取任何声称对已通知为保留林的土地拥有任何权利的人的索赔和异议。森林结算官员还对权利索赔进行调查,并有权接受或拒绝这些索赔。

保护林

该法的第四章讨论了保护林。它是一个区域或一片土地,已根据第29条的规定由州政府指定为保护林,政府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但它不是禁伐林。与保留林的指定不同,它不需要冗长而费力的结算程序。此外,政府可以宣布保护林中的一些树木,暂停任何私人权利最长30年,或禁止采石、移除任何森林产品、擅自进入等活动。

非政府森林

非政府森林是另一类森林。尽管没有明确地将其作为单独的类别提及,但它包含在该法的第五章中。它包括任何不受政府控制的财产和林地。为了防止风暴、风、滚石、洪水和雪崩,为了保护土壤免受侵蚀,为了保持泉水、河流和水池的供水,为了保护道路、桥梁、铁路和交通线,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州政府可以通过通知来规范或禁止为了耕作而开垦或清理土地、放牧牲畜或焚烧或清理植被。

1980年森林保护法

森林保护法于1980年10月25日生效,旨在防止森林砍伐。该法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与森林保护有关、辅助或附带的问题。根据该法的条款,在将森林地区用于非林业用途之前,必须获得中央政府的预先同意。因此,这项法案为了国家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控制着将森林地区改造成非森林用途的行为。

该法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随意将森林地区改造成非林业用途,并在国家发展需求与保护其自然遗产之间保持健康的平衡。根据该法定期发布了指导方针,以简化流程,减少延误,并使该法更易于使用。

2006年《预定部落和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森林权利确认)法》

2006年12月18日,拉贾萨巴和洛萨巴一致批准了2006年《预定部落和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森林权利确认)法》。这项法律旨在授予传统森林居民对森林土地的所有权。该立法处理的是居住在森林中的人民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利,由于印度殖民森林法的持续存在,这些权利几十年来一直被剥夺。该法案于2007年12月31日,即获得批准一年多后生效。

该法案规定的权利清单包括:

  • 为了个人、集体或生存目的占据森林的权利,包括自耕的权利。

  • 获取、使用和处置小型森林产品。

  • 放牧特权和习惯性季节性资源获取是权利的例子。

  • 将任何州或市政府颁发的森林财产赠款或租赁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

  • 管理、保护或再生任何集体森林资源的权利。

1882年马德拉斯森林法

该法案旨在保护和管理马德拉斯省的森林地区。1878年印度森林法和1881年缅甸森林法已在印度其他地区成功实施,是该法案大部分条款的主要灵感来源,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该法案最初的目标是将较大的森林建立为国家保护区,并为清除与森林保护不相容的私人权利提供条款,或识别和定义此类权利,以防止进一步扩张和新的侵占。

1949年泰米尔纳德邦私人森林保护法

该法案于1966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蒂鲁内尔维利地区的申科塔塔卢克。在1979年之前,该法案的覆盖面积已减少到两公顷,面积超过十二公顷的土地。这可能会影响小农户。该法案没有为声明提供任何具体的理由或标准。管理私人森林的法律应该仅限于防止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等情况。

1955年泰米尔纳德邦丘陵地区(树木保护)法

由于丘陵地区不受控制的砍伐树木,包括大范围的森林砍伐,导致了大量的土壤侵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泰米尔纳德邦政府通过了这项法案,该法案规定了限制丘陵地区砍伐树木和土地耕作的规则。该法律于1955年9月2日生效。这项法案主要涉及以下主题:委员会的设立、砍伐树木的禁令、生产谷物、橡胶或种植作物的禁令以及罚款。根据该法案的定义,任何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的树木,未经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砍伐或移除。两次委员会会议之间至少应间隔两个月。因此,期望在砍伐对生命构成危险的树木之前获得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是“完全麻木不仁且有悖于公共利益的”。

1971年喀拉拉邦私人森林(归属和转让)法

1971年,喀拉拉邦立法机关通过了《喀拉拉邦私人森林(归属和转让)法》,以获取以“janmam权利”持有森林财产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该法案中没有关于补偿这些私人森林所有者的规定。政府希望为无地农民和农业工人提供进入森林地区用于农业用途的机会。这立即产生了将受影响业主私人森林的所有权和保管权转移给政府的效果。

结论

在印度,管理森林法的首要立法是1927年的《印度森林法》,自最初颁布以来,该法已多次修订。该法案规定了将森林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保留林、保护林和村林,并制定了不同类型森林的使用和管理规则和规章。然而,一段时间以来,议会通过了许多其他立法,包括1980年的《森林(保护)法》、1972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常见问题

Q1. 1980年的《森林(保护)法》定义了什么?

A1. 1980年的《森林(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森林立法,它规范了将森林用地用于非林业用途(例如采矿、灌溉和工业发展)的转移。它要求在任何森林用地转移之前必须获得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

Q2. 制定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A2. 1972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印度森林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鸟类和植物,并建立一个受保护区域网络,例如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在这些地区禁止狩猎和其他活动。

更新于: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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