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方面,包括其最广泛的定义。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实用新型(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小型专利”)、服务标记、商号(开展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原产地和名称的指示)以及打击不正当竞争都包含在此类知识产权保护中。这项国际协定是国际社会整体为帮助创作者确保其知识作品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而迈出的第一步。这也是为保护创作者在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享有的权利而采取的首要重要步骤。

巴黎公约的重要性

大多数被认为是工业化国家的国家都签署了巴黎公约,该公约已生效一个多世纪(最显著的例外可能是印度和台湾)。

简单来说,该条约授予在某个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当事方在该成员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一段宽限期内,在其他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你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这段宽限期。

如果你想知道,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宽限期现在已确定为相同的时间长度,即六个月。在实用新型(有时被称为发明专利)的情况下,宽限期为一年。

因此,该条约规定了一段宽限期,在此期间,个人和公司可以在缔约国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宽限期从在缔约国提交发明(或设计)的初始专利申请之日开始,持续时间等于发明(或设计)首次提交专利保护申请之日起的年数。宽限期从在缔约国提交初始专利申请之日开始。

个人或公司通常可以在其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在稍后时间(在宽限期内)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这是因为大多数主要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使这一结果成为一种明显的可能性。

对第一位的争议性主张

当根据巴黎公约在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提交外国申请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时,该申请将附带“优先权”的主张。此主张是在提交申请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出的。也就是说,在外国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与在另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的初始申请在同一天提交。这意味着它将被视为与初始申请在同一天提交。

另一种表达这一概念的方式是说,外国专利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与第一次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相同。这是另一种用文字表达这种想法的方式。这是一种表达相同思想的不同方式。知识产权律师非常清楚地了解对优先权的主张有多么宝贵。

如果你不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的律师,你应该考虑一项创新,其所有者在在其本国(假设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采取预防措施来确保该发明的机密性。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发明者或发明的所有者可以将信息公开给公众(例如,通过销售体现该发明的产品或通过其他促销活动)。如果在上述提到的宽限期内提交了其他专利申请并且提出了公约优先权的主张,则发明者可能仍然能够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获得相同发明的专利。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发明者必须满足这两个要求。如果你有兴趣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看看一个例子可能会有帮助。

与工业产权相关的巴黎公约

专利、商标、产品设计、实用新型(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小型专利”)、服务标记、商号(制造或商业活动的名称)以及地理标志都属于巴黎公约的管辖范围,该公约适用于最广泛意义上的土地商业事项(原产地和名称的指示)。

巴黎公约及其一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 你将在公约的第 2 条和第 3 条中找到与国民待遇相关的条款。这是因为,作为公约国民待遇条款的一部分,每个缔约国都必须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程度的保护。这导致了上述情况。

  • 该条约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只有在缔约国居住或在缔约国真正且成功地建立了商业或工业机构的非缔约国国民才允许根据该公约寻求国家关怀;“优先权”是指,鉴于个人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提交的工业产权权利的共同申请,同一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可以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寻求保护。只有在缔约国居住或在缔约国真正且成功地建立了商业或工业机构的非缔约国国民才允许根据该公约寻求国家关怀。

  • 非缔约根据公约条款,只有本国公民可以获得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将推定所有后续请求均在与第一次请求同一天提交。该协议的第 4 条包含通常被称为“优先权”的条款。

文本指出:“专利独立性概念在第 4 条 b 款第 5 项中得到扩展,以纳入适用于创新的额外方面。”这些规定要求,对于根据一项或多项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提出的申请而授予的专利,应给予与如果未主张任何优先权,根据国家立法规定授予的相同期限。此时间段等同于如果未主张任何优先权,根据国家立法规定授予的时间段。换句话说,这些规则要求专利授予的期限与如果未主张任何优先权,根据国家立法规定授予的期限相同。这意味着专利必须授予与如果未主张任何优先权相同的期限。

普遍接受的规则:巴黎公约

第 5 条 C 款的规定要求在每笔交易中都使用注册商标。

这是一项法律要求。一旦商标获得许可,该商标的使用通常在任何允许注册商标的国家获得授权,通常在许可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

标签将保留在注册表中,直到满足使用条件,届时它将从注册表中删除。在此之前,它将一直保留在那里。“使用”一词最常指出售贴有特定标签的商品的行为,尽管事实上国家法律可能会限制更广泛意义上的标签使用方式。当我们提到“使用”时,指的是销售已贴标签商品的过程。

每个缔约国的国内立法规定了注册和注册标记的条件。巴黎公约未规定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才能进行上述任何一项活动。

“由此直接导致的是,缔约国国民提出的签署标记的任何请求不应被拒绝,也不应在法院被拒绝;但是,如果该标记未在其原产国提出、注册或续展,则其注册应被宣布无效。”

“缔约国之一颁发的商标的批准不依赖于该商标在任何其他国家(包括其最初开发的国家)的可能注册”,本条款表明,缔约国之一提供的商标许可。由于情况如此,一个参与国中商标注册失效或被撤销的事实不影响其他缔约国中注册的有效性。

“工业设计需要在每个缔约国得到保护,并且安全不能因包含该模型的物品未在该特定国家生产而被撤销。”[T]安全不能因包含该模型的物品未在该特定国家生产而被撤销。每个接受合同条款的国家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使用产品来源的虚假表示或制造商、销售商或经纪人的名称。必须采取这些行动才能遵守协议条款。每个购买国有责任确保制定适当的保护措施,以抵制不正当竞争。

结论

巴黎公约是首个此类国际条约,在早期就解决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它确保每个签署国以及来自其他签署国的外国商标和专利申请,都应获得与当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相同的待遇和优先权。

常见问题

Q1. 巴黎公约究竟是在什么时候举行的,其主要目标是什么?

Ans. 巴黎公约于 1883 年举行,是帮助创作者确保其知识作品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迈出的第一步。该公约以巴黎市命名,是帮助创作者确保其知识作品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迈出的第一步。

Q2. 巴黎公约修改和修订的总次数是多少?

Ans. 巴黎公约于 1883 年最终确定,于 1979 年修订,并在 1900 年的布鲁塞尔、1911 年的华盛顿、1925 年的海牙、1934 年的伦敦、1958 年的里斯本和 1967 年的斯德哥尔摩进行了进一步调整。

Q3. 公约中所有签署方最重要的部分是什么?

Ans. 根据范围,公约的基本条款可归类如下

“国民待遇:”已决定受公约约束的国家称为缔约方。缔约方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提供与其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程度的保护。此做法的术语为“国民待遇”。

优先权权利 条约中包含一项允许授予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优先权的条款。公约规定了一些广泛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通用指南”。

更新于: 202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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