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的要素
1872 年印度合同法规定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完成,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合同产生的救济和责任。其条款不仅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分类机制,也为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应有履行提供了机制。
合同虽然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受法律约束,但其基础是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本身,这从要约(合同的第一阶段)中可以看出。
要约的含义是什么?
在法律上,“提议”和“要约”这两个词可以互换,表示相同的意思。但是,1872 年印度合同法使用了“提议”一词,并在第 2(a) 条中对其进行了定义,如下所示: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愿意做或不做某事,以期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或不作为的同意,则该方当事人被视为提出要约。”
简单来说,提议基本上是某人表示其意图做某事,以便获得向其提出提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有效要约的要素
尽管提出要约可能看起来很简单,但为了在法律上成为有效的提议,它需要以适当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接受将导致合同的形成及其特权和责任。
因此,要使要约有效,需要满足一些因素。
意图 - 要约必须是为了建立法律关系而提出的,以便在其被接受后形成具有可执行权利要求的有效合同。
确定性 - 要约必须是确定、精确和明确的。
类型 - 它必须不同于单纯的意图陈述和要约邀请,因为它们的接受既不会产生合同,也不会被提出要约的人接受。
方式 - 要约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要约是明示的,当它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时;它是默示的,当它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时。
接收方 - 要约可以是普遍的(向公众提出)或特定的(向特定的人提出)。
沟通 - 要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传达给要约人,这是要约的最关键阶段,因为它表明了当事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一旦要约为人知,它的沟通就完成。
持续时间 - 要约在其提出者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如果未指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后,要约自行终止。
承诺人 - 提出要约或提议的人称为“承诺人”,接受提议的人称为“受诺人”。
不同类型的要约
以下是要约的类型: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或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因为它是在提出要约之前的阶段,其接受并不构成合同。相反,要约邀请只是与可以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的意愿相关的沟通或信息共享。因此,要约邀请基本上是邀请他人根据该邀请提出要约。
交叉要约 - 交叉要约也与要约不同,因为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要约时,后者不是接受要约,而是向前者提出另一份要约。因此,第一方当事人接受第二方当事人的要约将构成合同,因为第一份要约因第二份要约的提出而失效。
持续要约 - 持续要约、持续要约或公开要约基本上是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通过不时下订单来接受的要约。
结论
因此,提出和传达要约对于为达成协议铺平道路至关重要,这将以各种方式产生个人不同的权利主张和救济。此外,尽管接受要约对任何人没有约束力,但除非要约以通常的方式并向其提出要约的正确人传达,否则无法履行其接受。
常见问题
交叉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交叉要约是对原始要约的回应,一旦前者提出,后者就会失效。但是,要约邀请只是提出要约的邀请,当后者提出要约时,前者要约邀请仍然存在。此外,交叉要约是为了改变原始要约,但是,当根据要约邀请提出要约时,前者包含后者的相同内容。
要约何时完成沟通并开始接受阶段?
要约的沟通在其到达要约人的知晓时完成,并且此完成为受要约人决定是否接受、拒绝或保留要约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