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法下的地役权要点


“地役权”一词源于古拉丁语“aisementum”,最初意为“舒适、便利或特权”。从早期地役权的概念演变而来,该术语已发展为“使用非自身财产的合法权利或特权”。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是通过创建非所有权财产权益授予地役权持有人的。

它指的是一个人可能偶尔享有的特权,即允许某人在授予者不动产上做某事而不增加不动产本身价值的权利。

什么是地役权?

根据1882年《印度地役权法》第4条,“地役权”是指特定地块的所有者或占有人为了以有利的方式使用该土地而对其进行的某种行为或持续进行的行为,或阻止在其自身以外的另一块土地上发生的行为的权利。

根据《英国哈尔斯伯里法典》——地役权是“附着于土地的权利,以特定方式利用不同所有权的其他土地,或阻止其他土地的所有者以特定方式使用其土地”。

示例

  • 阿曼有权从萨玛尔的池塘取水来浇灌与他家相连的花园里的植物,因为他拥有那所房子。这种地役权是存在的。

  • 罗汉允许公众成员使用其财产的特定区域或表面通行。这里不存在地役权。

地役权的要素

根据1882年《印度地役权法》第4条,对财产的地役权概念包含一些法律规定的基本使用条款。它们是:

  • 优势遗产和优势所有者——优势所有者是拥有对其以外土地权利的地主。在这种情况下,这块土地被称为优势遗产或优势不动产。

  • 服役遗产和服役所有者——该财产被称为服役遗产或服役不动产,实际所有者被称为服役所有者。服役所有者不得反对优势所有者使用其土地。在提及优势所有者和服役所有者时,不同的短语用于指代同一块土地。

    例如,阿曼拥有一些土地,并已授予萨娜对其土地的地役权。在这种情况下,阿曼是服役所有者,来自服役家族。萨娜拥有支配地位,是优势所有者。优势所有者和服役所有者必须是不同的,因此土地所有者不能获得对其土地的地役权,因为他已经拥有所有权。

  • 积极地役权或消极地役权——根据该法第7条,当优势所有者通过某些行为(例如使用流经土地的水或修建人行道)确立其对土地的权利时,就会发生积极地役权。如果优势所有者使用任何手段(合法或非法)阻止服役所有者使用该财产,则称为消极地役权。

值得注意的案例法

英国法承认在Bai Bhicaji诉Phirozshah,40 Bom. 401中通过时效获得的作为地役权的造成滋扰的权利,孟买高等法院再次维持了这种解释。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后来在Bankeylal诉Kishanlal,AIR.1967 ALL.43中裁定,在别人的财产上撒夜壶是非法滋扰,不能作为权利通过时效获得。

Hrudananda Biswal诉印度联盟(W.P.(C) NO. 6675 OF 2003)中,请愿人Hrudananda被加尔各答东南铁路公司拒绝从其财产进入公共道路的通道,因此,他在2003年提起了一项令状申请。法院在听取铁路公司关于潜在安全威胁的解释后,确定没有拒绝进入指示的地块。

结论

根据巴特那高等法院在Raj Narain诉Ram Kishan(AIR 1958 Pat.571)中的意见:

因此,地役权意味着优势和服役不动产的存在。这项权利用于积极地享受优势遗产。

因此,地役权是为特定侵犯共同基本权利的特殊补偿而授予的,但它并不保证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它只规定了一种程序,即一个人持续使用他人的财产以特定目的和特定方式的权利。

常见问题

Q1. 印度地役权的历史是什么?

A1. 1871年的限制法,后来被1877年的法案取代,是印度第一部明确承认地役权的法律。这些法案允许那些没有其他权利的人获得所有权,但它们并不排除获得地役权的方法。

Q2. 谁可以施加地役权?

A2. 任何人都可以在条件下、在程度上、在以及为其可以转让其利益的遗产上施加地役权。

Q3. 地役权法旨在于什么?

A3. 地役权是特定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人为了以有利的方式享用该土地而拥有的权利。它允许他们做某事并继续做某事,或阻止某事并继续阻止某事在或关于特定其他土地上发生,而这块土地并非他们自己的。

Q4. 地役权可以转让吗?

A4. 地役权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存在,是所有权的附属物。这意味着它不能转让。它指出,仅属于所有者个人的财产权益不能由其转让。

更新于: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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