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接受的要点


要约由被要约人接受,被要约人即为受要约人。为了构成有效接受,接受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接受基本上表示受要约人或受诺人的意图,即缔结合同以履行要约中设想的行为。

此外,有效的接受要求与被要约人完成沟通。

接受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b)条对接受的定义如下:

“当向其提出要约的人表示同意时,该要约即被接受。要约一经接受,即成为承诺。”

因此,接受只能由向其提出要约的受诺人作出,并且必须完整地接受要约,因为任何偏离原要约或任何更改本身都会导致新的要约的形成。因此,接受要约会导致承诺,如果妥善沟通,则构成法律上可执行的协议,因为双方都受其约束。

有效接受的要点

以下是有效接受的要点:

  • 无条件接受 - 对要约的接受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因为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一致。因此,必须完整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不得进行任何更改或进行未来谈判的可能性。

  • 接受方式 - 要约或建议的接受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如果要约或受要约人未作规定。当接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时,即为明示接受;当从受诺人的行为中可以看出时,即为默示接受。

  • 规定方式 - 合同法第7条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的方式,则必须仅以该方式或方法作出才能构成有效接受。如果以其他方式作出,则只有在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尽管要约人提出异议,仍未以规定的方式作出,则该接受无效且不可执行。

  • 合理时间 - 对要约的接受必须在要约中指明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否则,该要约被视为失效。因此,接受只能在要约有效期间作出。

  • 沉默不构成接受 - 沉默既不能作为规定的接受方式,也不能作为标准的接受方式,因为它难以证明。

  • 沟通 - 要约的接受必须告知要约人才能具有约束力并全面完整。此外,要约只能由受要约人接受;但是,接受可以告知要约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此外,一旦要约人知悉,沟通即告完成,即使是告知错误的人。

  • 撤销 - 要约的接受可以在其告知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因为撤销权在接受告知要约人后即告消灭。

  • 完成 - 接受一旦被要约人和要约人知悉,即告完成。此外,接受的完成导致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形成合同和法律关系。

结论

接受是合同形成和完成的最关键阶段,因为它标志着受诺人和承诺人同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此外,虽然受要约人没有义务接受要约,但一旦他接受,他就受其约束,一旦要约人知悉该接受,他也受其约束。因此,仅仅是精神上的接受并不构成法律关系;而是以标准的沟通方式表达它才导致合同的成立。

常见问题

要约接受与接受沟通之间有什么区别?

当受要约人完整地接受要约时,即构成接受;当他将他的接受通知要约人时,即构成接受沟通。但是,只有在要约人收到后才算完成。

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人和受诺人之间有什么区别?

要约人或承诺人是提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或受诺人是接受要约人或承诺人提出的要约的人。

更新于: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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