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诺以及有效和无效承诺的规则?
根据 1872 年印度合同法第 2 条 (b) 款的规定,承诺被定义为“当向其提出要约的人表示同意时,该要约就被认为是被接受了。因此,被接受的要约就变成了承诺”。
换句话说,如果接受要约的人无条件地接受了要约,则该行为被认为是承诺。被接受的要约就变成了承诺。
有效承诺的规则
有效承诺的规则如下:
- 仅限于向其提出要约的人。
- 已进行沟通。
- 在某些情况下,承诺应在截止日期/期限之前发出。
- 应为无条件的。
- 应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方式发出。
- 在承诺之前,要约必须被撤回。
- 先前已撤回(在承诺时,要约仍然有效)。
- 必须是绝对的(部分承诺无效)。
- 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发出后不能撤回)。
无效承诺的规则
无效承诺的规则如下:
- 未进行沟通(导致无效)。
- 还盘(受要约人向初始要约引入了新的条款)。
- 附条件承诺(以条件为前提)。
- 交叉要约(两个要约同时发出,条款相似)。
- 对要约的不知情(单方面悬赏要约)。
- 承诺的时间点。
- 规定方法和未规定方法。
- 邮寄。
- 邮寄承诺的例外情况(对承诺规则的例外)。
- 可以进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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