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诺以及有效和无效承诺的规则?


根据 1872 年印度合同法第 2 条 (b) 款的规定,承诺被定义为“当向其提出要约的人表示同意时,该要约就被认为是被接受了。因此,被接受的要约就变成了承诺”。

换句话说,如果接受要约的人无条件地接受了要约,则该行为被认为是承诺。被接受的要约就变成了承诺。

有效承诺的规则

有效承诺的规则如下:

  • 仅限于向其提出要约的人。
  • 已进行沟通。
  • 在某些情况下,承诺应在截止日期/期限之前发出。
  • 应为无条件的。
  • 应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方式发出。
  • 在承诺之前,要约必须被撤回。
  • 先前已撤回(在承诺时,要约仍然有效)。
  • 必须是绝对的(部分承诺无效)。
  • 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发出后不能撤回)。

无效承诺的规则

无效承诺的规则如下:

  • 未进行沟通(导致无效)。
  • 还盘(受要约人向初始要约引入了新的条款)。
  • 附条件承诺(以条件为前提)。
  • 交叉要约(两个要约同时发出,条款相似)。
  • 对要约的不知情(单方面悬赏要约)。
  • 承诺的时间点。
  • 规定方法和未规定方法。
  • 邮寄。
  • 邮寄承诺的例外情况(对承诺规则的例外)。
  • 可以进行撤回。

更新于: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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