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演变
“法律”一词在各种语境中使用。它指代几种类别的法律和原则。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法律”意味着行为规则,并被不加区别地应用于所有形式的行为,无论是活的、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说“运动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光学定律或力学定律,以及自然法和国际法”,这有助于理解“法律”一词在不同学术学科中使用的多种方式。
导致法律演变的法律渊源
以下是导致法律演变的主要法律渊源:
习惯
习惯是最早的法律渊源之一。古代的社会互动产生了大量的习俗、传统和习惯。这些被用来解决冲突并在民众中做出裁决。习惯被常规地遵循,社会不赞成并惩罚违反习惯的人。社会制度最初是根据一些既定的传统运作的。
国家逐渐演变成负责维护秩序、法律和和平的人们的有组织的政治实体;自然地,它也开始通过建立和执行基于传统和习俗的规范来行动。事实上,当国家开始将这些实践形式化并执行时,大多数法律就产生了。
宗教和道德
由于人类开始观察、欣赏和敬畏自然力量,每个社区都采用了宗教和宗教法律作为自然结果。这些被尊崇并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天体实体(神和女神)。
然后,宗教开始控制人们的行为,并开始使用诸如“神圣制裁”、“地狱恐惧”和“天堂的潜在果实”等术语来证明维护宗教法律的合理性。它迫使他们采用和遵循宗教法律。许多不同的宗教都表达了对制定和规定明确的行为规范的兴趣。在社会中,道德原则也随之产生。这些确定了善与恶、对与错之间的界限。
立法
自从立法机构在13世纪首次出现以来,立法已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过去,国家依靠传统和国王的指示或法令来控制民众的行为。立法机构最终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它从将普遍存在的社会规范转变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法开始。
立法是现代最有效、最多产和最直接的法律渊源。它现在被认为是将国家意图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的主要方法。
授权立法
由于一些紧迫的原因,例如资源短缺、知识不足以及对法律的需求增加,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发现有必要将其一些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在这种结构下,行政部门随后制定法律和法规。它被称为授权立法。授权立法现在是重要的法律渊源。然而,授权立法始终受制于立法机构更强大的立法权力。
司法判决
在现代,司法判决已发展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并在具体情况下适用法律。在提交给他们的案件中,法院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议。诉讼的当事方必须遵守法院的裁决,或其司法判决。这些也被视为将来案件的法律先例。然而,并非所有法院裁决都成为法律。
只有最高法院或被认可为记录法院的法院(例如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做出的法律裁决才会被承认并作为合法法律适用。这些司法裁决可以作为下级法院解决其争端的基础。
衡平法
衡平法意味着正义和公平。它也是法律渊源。法官解释并适用法律于每个案件以做出裁决。但是,法律可能并非在每种情况下都完全适用,并且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保持沉默。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法官依靠衡平法并根据其公平感和公平竞争精神行事。衡平法用于为受委屈的一方提供救济,这些判决为将来提供指导。因此,衡平法作为法律渊源。
学术评论
著名的法学家总是将他们出版物中关于美国宪法和每个州法律的学术评论纳入其中。法院利用这些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它帮助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
法律专家不仅审查和澄清现行立法,还提出潜在的未来行为标准建议。他们还指出了现行立法的缺点以及如何解决这些缺点。他们提供的解释有助于法官将法律应用于特定案例。
因此,它们也作为法律渊源。因此,法律有多种来源。但是,在现代,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律的分类
约翰·萨尔蒙德爵士在当代提出了八种类型的法律:
结论
用休斯的话来说,国际法是文明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认为有义务遵守的原则和规则的集合。“它可以被用作文明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认为在法律上有执行力的习惯和通常标准的集合的词语。”萨尔蒙德认为,这些规则,即独立国家已承诺在其相互交往中遵守的规则,属于其中。
习惯法是指大多数受其约束的人始终遵守的行为标准,认为它们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萨尔蒙德的说法,“任何真正被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规则,即自愿行为的某种实际统一性的体现)”都属于习惯法的定义。一旦习惯得到牢固确立,它就会受到国家强制执行。习惯本身并非法律,而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只有法院接受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
常见问题
法律演变的哪个步骤是第一个?
答:据此,整个社会和每个个体科学在我们心中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
法律的历史是什么?
答:印度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哲学和宗教教义来指导法律。这是一个丰富的领域,得到了来自各种印度教哲学学派以及后来耆那教和佛教徒从业者的补充。它起源于吠陀经、奥义书和其他圣典。
最新的进化论是什么?
自然选择或进化是这一过程的结果,由查尔斯·达尔文和他的科学同时代人之一阿尔弗雷德·拉塞尔·华莱士提出。根据自然选择原则,生物繁殖后代的速度超过了其环境所能承受的速度。
谁被认为是普通法的建立者?
人们认为,亨利二世在 1150 年代中期将普通法制度化。他通过终止地方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