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法律体系:含义与意义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基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民法体系和源于主要由法官判例形成的英国普通法的普通法体系。除了这两大主流之外,还有一些所谓的“混合”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民法和普通法的混合;所有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混合的。法律和规范混合的普遍性对比较法和法律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最明显的是,它挑战了法律民族主义、实证主义、中央集权主义和一元论。更直接地说,它破坏了将多元和动态的传统分解成离散的、封闭的法律家族或体系的做法。但是,对法律和规范混合的研究可以使我们能够创建更准确、更有用和更容易理解的法律概论。

什么是混合法律体系?

传统上,“混合”一词仅用于描述一小部分法律体系或司法管辖区,这些体系或管辖区受到了民法和普通法传统如此显著的影响,以至于它们无法舒适地归入任何一方。

混合法律体系在全球化中的重要性

混合法律体系在全球化中的重要性在于,南非法、苏格兰法以及其他真正的混合法律体系已经证明,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即普通法和民法,可以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和平共处。此外,一些在混合法律体系中发展起来的理念和制度,例如南非和苏格兰的信托法以及取代了晦涩过时的英国抵押法的苏格兰标准土地担保,具有真正的混合特性,因此适用于欧洲私法等协调项目。

混合法律体系的起源

南非、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魁北克、波多黎各、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真正的混合法律体系的例子,因为它们具有以下三个不同的特征:

首先,它们由民法和普通法的真正混合组成,几乎没有宗教法、习惯法或教会法的直接影响。例如,土耳其的情况并非如此,其家庭法受到了穆斯林宗教规定的强烈影响。

其次,民法和普通法的双重因素的存在对任何客观的观察者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美国,人们承认德克萨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司法管辖区包含民法的要素。然而,它们被归类为普通法辖区。相比之下,路易斯安那州显然是一个民法辖区。

第三,在这些混合司法管辖区中,内容的结构分配主要是私法民法和公共英美法。

南非

1495年,即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美洲三年后,巴托洛梅乌·迪亚士成为第一个绕过好望角航行的人。他这样做是为了前往远东,获取香料在利润丰厚的欧洲市场上出售。南非共和国是一个混合司法管辖区,其法律制度反映了民法和普通法的要素,以及非洲部落习惯法。民法遗产是“罗马-荷兰法”,大约在1652年由第一批荷兰定居者带到好望角,当时该殖民地由荷兰东印度公司管理,主要作为荷兰商人和海员往返荷兰和东印度群岛长途旅行中的“补给站”。

殖民政府建立了一个土地登记制度和一个法院网络。罗马-荷兰法文献是通过荷兰在亚洲的领土和开普敦由在荷兰莱顿大学学习的学生获得的。到1795年,开普敦的人口包括17000名殖民者,26000名从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印度和马来西亚进口的奴隶,以及14000名布须曼人和霍屯督人。祖鲁人和科萨人与北方地区进行着内部战争。

苏格兰

与南非一样,苏格兰也拥有一个混合法律体系,它由主要源于罗马法的民法和源于英国法的普通法构成。塑造现代苏格兰法发展的罗马法主要是,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是由注释学者复兴和理解的罗马法,以及此后理解这些从古代幸存下来的文本并将其付诸实践的罗马法学家连续学校所理解的罗马法。

路易斯安那州

路易斯安那州首先在1712年和1717年颁发给商贸冒险家公司的特许状中受制于法国的法令、条例和巴黎习惯法,这些法律在该地区于1731年成为皇家殖民地时仍然有效。路易斯安那州于1763年割让给西班牙后,法国法律仍然有效,直到1769年,它们才被西班牙法律和制度正式取代,并且,如果以后的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则采用《七编法》(Siete Partidas)(一部法律汇编,基于查士丁尼汇编和注释学家的学说,由阿方索十世国王于1265年编纂)。在该地区于1800年归还法国之后,西班牙法律继续有效,因为法国在1803年只拥有主权二十天,之后美国于同年12月20日占领了路易斯安那州。

混合制度和法律多元化与欧洲殖民统治密切相关。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和意大利的帝国将欧洲法律投射到非洲和亚洲的领土,在这些领土上,土著人民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当地法律是否会被完全压制并被大都会的法律所取代,或者是否会保留那些不干扰政治统治的法律。

欧洲殖民主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大都会通常都承认并保留了他们遇到的土著人民的人身法,即使这些新兴或新兴的民族国家普遍坚持领土原则。保留人身法系统是一种治理技术,它以务实的理由为依据。因此,殖民主义通常产生了许多带连字符的法律体系。大英帝国在非洲建立了英-习惯法体系,在印度建立了英-印度教法体系,在缅甸建立了英-佛教法体系,在巴基斯坦建立了英-伊斯兰法体系。例如,法国在非洲的殖民政策并没有试图压制习惯法,即使法国的政策通常被认为是基于与非洲人民同化和结盟的概念。

结论

混合制度背后的过程是一个在我们周围不断发生的动态过程。当我们以更事实的方式处理这一主题时,我们被迫认识到这一点。事实上的方法迫使我们认为它们是常态而不是例外,是法律发展的普遍模式而不是历史偶然事件。例如,欧盟私法制度在指令程序和寻求统一法律的过程中融合的程度,以及单一部民法典将使所有成员国的私法制度欧洲化的程度,这些问题将决定欧洲是还是很快将成为一个混合制度。

常见问题

Q1.主要的法律体系类型有哪些?

A1. 世界上共有五种基本的法律体系类型。它们是民法、普通法、习惯法、宗教法和混合法律体系。

Q2. 世界上最常见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A2. 民法体系是世界上分布最广的法律体系,约有150个国家以各种形式实施。

Q3. 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A3. 我们所知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汉谟拉比法典。他是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8年巴比伦国王。

Q4. 哪国的法律体系最复杂?

A4. 阿根廷仍然排名第一,是法律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更新于: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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