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义:定义和含义
尽管长期以来在法律研究中被否定,“法律多元主义”一词自本世纪初以来却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兴趣。国家在各种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现在反映在法律多元主义的思想中,并由其产生。本文重点介绍了法律多元主义研究领域发展的关键阶段,同时侧重于国家法律的功能。
法律和法律多元主义的研究与各种社会理论流派相互作用,从高度抽象的理论如进化论到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如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以及以行动者为导向的方法如结构化、社会建构主义和行动者网络理论。
法律多元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多元主义”指的是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领域共存的情况。格里菲斯将“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定义为欧洲国家建立殖民地时,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叠加在先前存在的制度之上而产生的特定双重法律制度问题,并将“社会科学”视角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定义为社会中一种经验状态(在社会群体中,不属于单一“体系”的法律秩序共存)。
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关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法律多元主义。本文首先对比了传统和当代的法律多元主义。传统法律多元主义考察土著法律和欧洲法律的交汇点。新的法律多元主义强调每个社会都存在多种规范秩序。根据这种观点,研究应集中在正式法律制度如何与其他与之相关但独立于其且依赖于其的秩序结构相互作用。
法律多元主义的历史
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相对较新,但在历史上却一直存在。它为古代帝国提供了实现主权规范逻辑的精确“可能性条件”。在规范性方面,这种国家模式也提到了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个人的多样性。所有早期帝国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后威斯特伐利亚国际秩序中,民族国家及其政治对应物——帝国和殖民国家,都获得了政治和法律上的动力。
由于这种发展,“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的格言变成了“哪里有国家,哪里就有法律”。在19世纪民族国家和将国家-人民-法律联系神圣化的意识形态出现之前,法律多样性的存在并不被认为是麻烦的。这与现代性理论和社会结构、发展和线性进步的进化论观点相一致,其中也包括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
尽管在殖民政府中,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持续存在,在殖民政府中,新兴的民族国家努力消除国内法律哲学中任何法律多元主义的痕迹,但法律多元主义的现实需要被接受,至少作为一项行政必要性。
印度的法律多元主义
印度官方的基于信仰的多元主义制度是为了将长期存在的宗教习俗制度化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多元主义制度包括“穆斯林”或伊斯兰教法,尽管它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存在,但其官方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1937年的《伊斯兰教法法令》,该法令将一部分菲克赫(基于伊斯兰教的法律,并在伊斯兰教典籍中进行解释)编纂成法。
印度教法是印度更大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尤其用于解决家庭问题。尽管如此,它还包括锡克教徒和佛教徒,使其比穆斯林法更具包容性。2001年的《印度离婚(修正)法》修改了关于基督徒离婚、分居、赡养和收养的条款,使其更接近英国的条款,自2000年代以来,基督教法已被确认为多元司法管辖区,从而形成了一个高度互联的法律体系。
一些地方将坚持宗教法律的不同解释,并将其纳入殖民时代的框架,例如在果阿看到的框架,这只会加剧这种法律矩阵的复杂性。因此,一个人可选择的法律选项可能会因其居住地、个人信仰和当地主要宗教而异。
为什么法律多元主义很重要?
“法律多元主义”指的是在一个(人类)群体和/或特定地理位置内存在多个法律制度。在以前的殖民地,前殖民政府的法律可能与更传统的法律制度(习惯法)共存,多元法律制度尤其普遍。因此,规范性企业家精神、发明和解释存在许多领域;因此,监管并非官方垄断。
国家法律支配着错综复杂的对手和盟友网络,而不是一片无人管理的领域。它对周围各种当地物种的影响取决于它如何与它们互动;中央官方机构本身为持久而广泛的当地变体提供了背景。
在私营行政、土著法律、半自治社会领域和地方法律文化等类别下,对这些从统一性和一致性中产生的众多突破进行了研究。我们高度重视多元性,因为无所不包的综合法律制度的中心主义理想实际上是现代法律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它的描述。在现代世界中,组织经常在多个法律框架下运作。“法律多元主义”指的是在同一社会区域内法律的共存。
法律多元主义最初是在殖民背景下定义的,当时殖民统治者将欧洲法律制度置于已经存在的土著制度之上,现在它被认为是所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殖民地和后殖民地国家都存在许多法律制度。
结论
我们已经表明,对多元法律秩序的人类学分析在向国家法律靠拢和远离国家法律之间交替进行。这种情况发生在与连续的社会和法律理论的互动中,以及由于感知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化而导致的结果。进化论构建了从“原始”到现代国家法律的单线性发展。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过于专注于寻找他们在殖民地发现的法律的内部运作,以至于国家退到了后台。
这些研究都基于一个观点,即秩序是由法律建立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学派、英美法律理论以及20世纪中叶人类学转向冲突研究,将法律研究限制在争端上。欧洲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核心是法律在各种法律制度互动中的社会功能。
常见问题
Q1. 批判性法律多元主义是什么?
Ans. 社会法律学者用法律多元主义的思想挑战了法律作为政治国家及其产物而产生的传统一元论观点。
Q2. 个人法律中的法律多元主义是什么?
Ans. “法律多元主义”指的是在单一文化或地区内存在多个法律制度。在以前的殖民地,前殖民政府的法律可能与更传统的法律制度(习惯法)共存,多元法律制度尤其普遍。
Q3. 多元主义的本质是什么?
Ans. 正如前面所说,在共享文化中尊重和融入多样性需要特定的心理取向。这种方法需要在文化内部的个人、社会和系统层面得到体现。多元主义的本质就是这种观点的本质。
Q4. 多元主义是民主吗?
Ans. 具有多个权力中心的政治结构被称为多元民主。如今的民主本质上是多元的,因为它们允许结社自由。因此,多元性可能不需要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