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
矿产特许规则 (MCR) 规定了获取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租赁的流程和标准。根据这些规则,“采矿计划”必须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指示水源、森林区域边界、树木密度、采矿活动对森林、地表和环境(包括空气和水污染)的影响的地图,以及区域重新造林计划、污染控制技术的采用,以及相关州和联邦政府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行动。由此可见,环境管理策略包含在采矿计划中。
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究竟定义了什么?
根据1957年矿产(开发与管理)法和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的要求,州政府为位于该州边界内的任何矿产提供采矿许可证,也称为矿产特许权。因此,制定了关于颁发不同类型矿产特许权的规定。矿产特许权主要有三种类型。
规则的目标
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勘探和侦察许可证的颁发。采矿租赁也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这些规则是根据1957年矿产(管理与开发)法第13条授予的权力起草的。中央政府制定与颁发许可证和采矿租赁相关的规则。
规则的适用性
这些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规则的重要性
其影响如下:
颁发侦察许可证
州政府必须收到申请,该申请必须附带必要的付款。除了采矿义务(如特许权使用费和闲置租金等)外,还需要所有必要的法律许可。当亲自提交侦察许可证申请时,必须确认其收到。指南还包括在颁发侦察许可证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授予采矿租赁
州政府必须收到关于在拥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上颁发采矿租赁的申请,以及所需的费用和许可。州政府在收到颁发采矿租赁的申请后,应决定指定特定区域用于指定目的,并将其决定通知申请人。
颁发勘探许可证
申请时,必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并按规定格式附带所需的费用。州政府必须在勘探许可证到期日前对勘探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未予处理,则视为已批准。在书面说明理由并给予公平的听证机会后,也可以拒绝勘探许可证申请。
提交采矿计划
在向州政府提交采矿租赁之前,中央政府必须首先批准。采矿计划应包括租赁区域地图,说明矿体类型和范围,以及该区域地质和岩性的信息。地图还应显示采矿地点的任何天然水道、储量边界、其他森林区域和其他地理特征。
当政府以外的人是合法所有者时,可以授予勘探许可证
这些规定特别重要,因为它们概述了在所有权属于个人而不是政府的情况下授予勘探许可证的流程。例如,作为这些规定采用和颁发勘探许可证的条件,该实体必须已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完成了所得税的自评估。
规则下的条款
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包含75项规定和5个附录:
规则 | 章节 | 内容 |
---|---|---|
规则1-3 | 第一章 | 初步 |
规则4-7D | 第二章 | 授予侦察许可证 |
规则8-21 | 第三章 | 在矿产归政府所有的土地上授予勘探许可证 |
规则22-40 | 第四章 | 在矿产归政府所有的土地上授予采矿租赁 |
规则41-52 | 第五章 | 在矿产归政府以外的个人所有的土地上获得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赁的程序 |
规则53 | 第六章 | 在矿产部分归政府所有,部分归私人所有者所有的土地上授予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租赁 |
规则54-55 | 第七章 | 修订 |
规则56-68 | 第八章 | 杂项 |
规则69-70 | 第九章 | |
规则72-75 | 第十章 |
附录
有五个附录可以定义为:
附录 | 内容 |
---|---|
附录I | 表格 |
附录II | 勘探许可证申请费 |
附录III | 可提取矿石和矿产的最大数量 |
附录IV | 已删除 |
附录V | 机构/银行/公司 |
结论
根据印度的联邦制度,印度各邦政府是其各自边界内发现的矿产的所有者。位于印度专属经济区或领海下面的矿产属于中央政府。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对第一附录中列出的矿产授予采矿特许权。它允许个人进入由侦察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租赁覆盖的区域,这些区域超过了该法案第6(1)(a)(a)条、第6(1)(a)条和第6(1)(b)条中规定的限制。
常见问题
Q1. 谁授权采矿流程?
A. 根据1957年矿产开发与管理法 (MMDR) 和根据该法颁布的1960年矿产特许规则 (MCR) 的规定,各邦政府对位于该邦边界内的所有矿产授予矿产特许权。
Q2. 什么是采矿特许权?
A. 政府指定用于矿产开发业务(采矿)的区域。特许权是指授予私营企业在公共土地上进行开发的许可证、许可或其他协议。
Q3. 什么是采矿租赁?
A. 采矿租赁通常用于中小型冲积矿和硬岩矿企业。可以颁发最多20年的采矿租赁期限,并且可以续期,每次最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