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定义和含义
自然法是一套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它建立了应该遵循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以规范人类行为。它也被称为自然规律。即使没有被国家或政府承认,自然法仍然存在。
自然法的含义和定义
自然法的定义及其与积极法的关系,多次成为激烈的辩论话题。亚里士多德 (公元前384-322年) 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正义,“并非人们这样认为或那样认为而存在”,并且可以通过积极法来援引。然而,“自然正义”并不总是与“法律正义”相同。
但他主要从对希腊城邦中希腊人的观察中得出他的自然法例证,他们认为妇女从属于男子,奴隶是公民,“野蛮人”劣于希腊人。另一方面,斯多亚学派看到了与融入每个人心中的逻各斯(理性)相一致的完全平等的自然法。在公元10-67年左右的圣保罗的著作中,他描绘了写在外邦人“心中”的律法,罗马法学家对此表示认同(罗马书2:14-15)。
自然法的演变
自然法的内涵有时会根据其用途和为满足当时的需求和情况而赋予的任务而变化。“自然法”经历了多个发展时期,大致可以从以下标题进行探讨:
古代时期
中世纪时期 &
现代时期
让我们简要地分别讨论每一个时期:
古代时期
我们将根据三位哲学家讨论古代时期:
赫拉克利特 (公元前530-470年)
大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希腊哲学家创造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的三个主要定义特征,即
命运、
秩序和
理性,首先由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确定。
他认为,自然不是分散的事物集合,而是它们之间存在明确的关系,以及事件的明确秩序和节奏。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苏格拉底 (公元前470-399年)
根据苏格拉底的观点,存在一种与自然物理法则类似的自然法或道德法。“人类洞察力”: 人类有能力辨别是非,并能珍视道德原则。判断法律的基础是这种人类“理解力”。苏格拉底承认积极法的有效性。
他认为,由于他的“洞察力”,服从法律更具吸引力,这可能是他选择服毒而不是越狱的原因。他认为自然法对于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这是当时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他的学生柏拉图也赞同这种观点。
中世纪时期
在中世纪,天主教哲学家和神学家发展了一种新的“自然法”理论。尽管也为其提供了神学基础,但他们偏离了早期基督教教父的正统思想。他们的观点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可以被认为是新理论的例证。在这方面,他与亚里士多德的社会哲学观点相同。国家和社会结构是自然现象的例子。
他认为,法律是“由负责社会的人制定的、为了公众利益而公布的理性法令”。
现代时期
在19世纪实用主义的影响下,自然法思想受到了挫折。分析实证主义最有影响力的支持者边沁和奥斯丁,以自然法含糊不清和具有欺骗性为由拒绝了自然法。奥斯丁和边沁的思想完全将道德与法律分离。19世纪,自然法学说在接受度上有所下降。“自然法”学说大致反映了欧洲发生的重大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18世纪思想的指导原则是“理性”或理性主义。是时候有人对这种抽象的思想做出回应了。
由于新变化和个人主义带来的问题,出现了一种集体主义心态。现代怀疑论认为,没有不变的、绝对的真理。自然法哲学家的先验方法不适合正在发展的科学时代。历史研究表明,社会契约是一种神话。所有这些事件都摧毁了19世纪自然法学说的整个基石。法学家更喜欢历史的和分析的法律方法,因为它们更贴近现实。它们标志着法律研究新时代的开始。“自然法”学说在这种变化的知识环境中难以持久。
结论
这篇对“自然法”主题的简要考察表明,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变化。它已被用来支持几乎所有意识形态,包括专制主义和个人主义,并且它也引发了革命和流血事件。它极大地改变了积极法并对其产生了影响。作为社会控制和社会进步的工具,法律必须发挥特定功能。如果不包括这另一个方面,对法律的研究就不完整。本质上,“自然法”理论处理的是法律的目标。在许多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自然法”原则已被纳入法律,并成为其指导原则。
常见问题
Q1. 自然法是法律吗?
A1. 自然法是法律传统的基石。
Q2. 自然法的目的是什么?
A2. 在哲学中,“自然法”是一种被认为对所有人普遍适用、源于自然法而不是积极法或社会规范的正义或权利理论。
Q3. 自然法从何而来?
A3. 希腊人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斯多亚学派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发展。
Q4. 为什么自然法如此重要?
A4. 现代西方民主的原则——个人权利、正义和有限政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然法学家的历史贡献。
Q5. 为什么建立自然法?
A5. 正如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一样,人们希望依赖被认为是自然的而不是仅仅是习俗的道德原则,这源于需要挑战特定国家的非正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