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支质量为4kg的步枪中,发射一颗质量为50g的子弹,子弹的初速度为35m/s。计算步枪的初始后坐速度。
子弹质量 m1=50 g=501000 kg=0.05 kg
步枪质量 m2=4 kg
子弹初速度 u1=35 m/s
子弹末速度 v1=0
步枪末速度 v2=0
设步枪初始后坐速度 u2=0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
m1u1+m2u2=m1v1+m2v2
或 0.05×35+4×u2=0.05×0+4×0
或 1.75+4u2=0
或 4u2=−1.75
或 u2=−1.754
或 u2=−0.4375 m/s
因此,步枪的初始后坐速度为0.4375 m/s,方向与子弹发射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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