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定义和含义
功利主义本质上是一种英国学说,在19世纪对整个欧洲的不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政治、社会、经济、学术和法律)的改革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学说最初以其激进的本质而发展起来,因为它试图彻底改革所有传统结构和制度,以适应当代不断变化的形势。
此外,该概念是第一个将个人幸福和个人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的学说。此外,该学说还与一些该时代的主要学者联系在一起,包括杰里米·边沁、詹姆斯·密尔、约翰·奥斯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功利主义基本上是一种规范性方法,它试图根据行为的结果来确定正确和错误行为之间的区别。这意味着,任何导致人类获得优势或快乐的行为或行为都是正确的事情。
因此,它基本上偏好并提倡那些确保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而不是少数人获得痛苦或快乐的行为,因为这种伦理意识形态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公共福利,这是每个政治-法律-社会理论的基本方面。
功利主义的显著特征
以下是功利主义的显著特征:
科学推理 - 功利主义以“存在一门心灵科学”的命题为基础而闻名。心灵由无数的感觉组成,并做出不同的反应。人类心灵倾向于认同快乐,并始终渴望幸福,同时尽可能地避免痛苦。因此,人类的主要目标是过上导致幸福的生活。
法律方面 - 功利主义理论要求立法机关制定促进大众幸福的法律,同时惩罚罪犯并奖励正义之人。它基本上建议,那些有害于公共幸福(即社会公益)的行为必须被视为犯罪加以惩罚,以维护道德秩序。
政治维度 - 功利主义一直是民主政府的坚定支持者,因为其原则发现,由于每个人都有能力决定自己的最佳利益,因此,当大多数个人参与政府时,就能确保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此外,它发现,国家是人类的必需品,因为它为人类的福祉和保护而努力,因此,它是由个人创造的人工制度。
人性 - 功利主义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人类是个人主义的,但又是社会的和自私的,因此,他们寻求快乐并避免痛苦,因为他们具有自私的本性。此外,由于社会是人类的集合,因此,只有在确保个人自由和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确保社会福祉。因此,它成为人类自由的捍卫者,同时反对任何形式的不公正或暴政。
实验性和实用主义理论 - 功利主义是对18世纪唯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回应,因为它是有史以来第一个证明任何政策或措施的价值的最终标准是其结果和效用的理论。此外,该理论还阐述,与其关注无法实现的理想,不如关注机构在满足人类需求方面的现实方法。
效用标准 - 功利主义者认为,国家每一项行动的标准都是效用。这意味着,那些不仅旨在而且确实导致幸福和福祉的行为和措施将是正确和良好的。同样,人类事务中满足感的体验也是一个参数,因此,它是一个现实的理论,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并通过确定制定国家政策的实际情况来改善当前状况。
不同哲学家的观点
以下是发展功利主义概念的哲学家:
杰里米·边沁
边沁是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学派的第一个系统创始人。他根据人性发展了自己的功利主义思想,因为他发现人类在本能上是自私的,因此总是追求那些使他们快乐并确保他们免受一切不利因素影响的事情。因此,他得出结论,国家的真正目标是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民的幸福。
边沁希望通过法律对英国进行改革,因为他发现现有的法律制度充满了模糊性、摩擦和形式主义。因此,他列出了14种快乐和12种痛苦,以便英国的立法者可以将那些确保前者而不是后者的新法律编纂成法。
詹姆斯·密尔
詹姆斯支持边沁关于根据效用划分行为的思想。此外,他还主张,作为代议制政府的国家,是防止非法侵犯和保障讨论自由的必要条件。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J. S. 密尔是最后一位功利主义者,也是最重要的个人主义学者,他主张思想自由,然而,他修改并缩小了边沁的学说。他主张,快乐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存在差异。他还认为,功利主义更关心所有人的普遍幸福,而不是个人的幸福。因此,密尔扩展了功利主义的内部思想,以限制其外部扩展。
结论
功利主义是19世纪的一项突破,它成为英国多项法律和政治改革的社会力量。它为机构结构的改造和新法律的编纂做出了特殊贡献,以适应现代世纪不断变化的形势。该理论还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和法律法学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常见问题
谁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理念?
该公式最初是由弗朗西斯·哈奇森在17世纪后期提出的,但它是由杰里米·边沁在19世纪发展起来的。
功利主义的第一位理论家是谁?
理查德·坎伯兰是第一位在16世纪将普遍福利视为最高善的人,他在其基于休谟和洛克关于人类心理学的著作中提出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