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与和平协议
在此期间,此类冲突非常少,只有九起。这一现象已被观察到,并且是后冷战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很可能长期以来国家间冲突很少。然而,在冷战期间,内部冲突以将地方问题置于全球对抗之下的方式国际化。结果,国家之间存在更多冲突。此外,当时政府事务更为重要。
什么是战争和武装冲突?
战争被定义为:
不同国家或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状态;
不同的人或群体之间存在竞争或敌对状态,或者
针对不良状况或活动的长期运动。
许多原因可能导致国家之间(或更常见的是国家内部)爆发战争。其中包括经济利益、领土利益、宗教、民族主义、内战和政治革命。通常,各国领导人通过挑起领土争端、试图控制另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或对他人行使任意权力,成为冲突的主要煽动者。长期交战的国家可能成为饱经战火的国家,需要数十年才能重建其基础设施、经济和其他功能。武装冲突有两种类型: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它们之间没有间隙;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其中一种或两种都会存在。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敌对行动。
国际武装冲突 (IAC) 是国家之间的冲突。竞争的规模和持续时间无关紧要;正式宣战与否也无关紧要。如果国家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武装部队介入,则 CAI 将继续存在。
非国际武装冲突 (NIAC) 是所有其他类型的武装冲突。最初制定关于 NIAC 的法律是为了应对内战的恐怖。NIAC 通过第 3 条一般规定遵循日内瓦公约,该规定要求对所有人进行人道主义对待,并对伤员和病人进行护理。有两起关于政府的国家间冲突,都涉及美国。一起是 1989 年干预巴拿马。另一起是 2003 年伊拉克战争,目的是推翻萨达姆·侯赛因政权。巴拿马案例可能是典型冷战模式的最后案例。然而,冷战期间出现了许多国家间干预,以压制或支持现任政权。
武装冲突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种大国单方面干预主义可能已成为过去。1994 年,国际社会开展了一项行动,推翻海地的军事政权,建立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这是一项由美国领导但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随后,2003 年的伊拉克战争是一起特殊事件。最初的问题是消除任何潜在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在最后阶段,问题变成了政权本身。
尽管伊拉克战争得到了联合王国和澳大利亚等有限集体圈子的支持,但并未得到联合国的批准。当占领于 2004 年正式结束时,伊拉克战争仍在继续,但后来被记录为关于政府的内部国际冲突。当时,他还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因此,其他两种类型占此期间所有冲突和战争数量的大多数。许多冲突持续时间很长,累积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
阿富汗可能是最严重的案例,死亡人数超过一百万。波斯尼亚战争尽管很可怕,但与之相比却微不足道。卢旺达种族灭绝似乎是十年来最具破坏性的人类事件。谋杀的目标是手无寸铁的个人。避难所和教堂也未能幸免。种族灭绝持续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杀戮甚至不是武装冲突的一部分,也不服务于任何战略军事目的。这是一次试图消灭整个种群的企图。
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南美洲几乎不存在领土争端。厄瓜多尔和秘鲁之间的冲突表明,该大陆国家之间的边界不稳定。事实上,20 世纪 80 年代的福克兰/马尔维纳斯冲突是一个重要的提醒,以及在整个时期围绕这场冲突报告的次要事件。
然而,南美洲对分离主义和自治的依赖有限,而这在世界其他地区很常见。欧洲则相反,大多数争端都与领土问题有关。对于战争来说,这一点更为突出,所有战争都涉及领土问题。这包括北爱尔兰。大多数情况下,冲突集中在巴尔干和高加索地区。
在冷战期间,围绕政府的冲突至关重要;因此,除了通常的防御考虑之外,促进民主也成为政治和学术思想的核心。欧洲一体化项目源于将欧洲事务非国际化的愿望,这在西欧已取得了相对良好的成果。
武装冲突中的和平协议
和平协议可以与冲突三元组相关联。第一个观察结果是,此类协议可以在特定冲突开始很久之后达成。1995 年最后几个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争结束和签署和平条约几乎同时发生,这并不典型。20 世纪 90 年代,为许多年未发生武装冲突而达成了和平协议。例如,1994 年以色列和约旦之间签署了一项和平条约。这些当事方最近和最严重的军事冲突可以追溯到 1967 年。
和平协议旨在结束暴力冲突或显著改变冲突,以便能够以更有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冲突。在和平进程中可以达成不同类型的协议。
该协议将其结构描述为“三个支柱”,所有支柱都相互关联并整齐排列:
自治
全民公决
裁军
和平条约是两个或多个敌对各方(通常是国家或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正式结束各方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与停战协议不同,停战协议是结束敌对行动的协议;投降,军队承诺交出武器;或停火或休战,各方可能同意暂时或永久停止敌对行动。现代外交中需要和平条约是因为,即使实际战争结束,战斗停止,当实际战斗结束后,战争的法律状态也不会自动结束。结束和交战各方在法律上仍被定义为敌人。这从“战争状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战争状态”是指“由官方声明创建和终止的合法状态,独立于实际的武装敌对行动,通常以适用战争规则为特征”。
此外,可以在武装冲突仍需结束的一年内达成和平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在明年甚至更晚才能完成。因此,需要更多和平协议和结束战争。这使得处理较长时期比关注年度变化更为合理。
定义和平协议存在困难。伊朗和伊拉克之间的战争以双方接受 1987 年安全理事会决议而告终。两国元首之间没有签署条约。他们对该协议的支持是安全理事会决定的结果。然而,它确实规定了双方都遵守的争议事项的基本方面,并且他们之间不再有任何冲突。双方都不能说自己赢得了战争,但双方都可以声称他们阻止了对方获胜。安全理事会决议是证明战争结束的主要手段。
科索沃的案例类似。它以西方大国和南斯拉夫政府通过中间人进行正式谈判而告终。这是一份北约和南斯拉夫都可以接受的文件。这导致空中战争停止和南斯拉夫军队撤出科索沃。另一个复杂因素是,在同一场冲突中可能存在多个协议。结果,协议被取消、重做或续签。这就是为什么“破坏者”和“破坏者管理”等概念对国际社会变得有价值的原因。
结论
三分法基于冲突的不相容性,并源于各方对冲突的描述。它不将“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视为单独的类别。此类标签难以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并且从冲突解决的角度来看不一定有益。政治变革的需求决定了冲突的结果。变量“种族”,“宗教”或其他身份可以跨类别,并有助于理解需求的强度以及社会群体或协会的动员。但是,冲突解决必须与各方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它们被三分法所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