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
印度消费者运动的一项重大成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该法案于1986年颁布,是在对其他国家消费者保护法的广泛研究以及与消费者、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互动之后通过的。1993年,该法案进行了修订,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范围,并赋予申诉系统更多的权力。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与现行的惩罚性或预防性法律相比,该法案的条款具有补偿性。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退还购买价格。购买者还可能获得因有缺陷产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该法案旨在为解决消费者投诉提供一种简单、快捷和负担得起的途径。该法案保护特定的消费者权利。
为了促进和维护这些权利,它还规定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试图解释这些权利之前,了解该法案的关键要素至关重要。这些是 -
该法案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除非中央政府特别豁免。
它涵盖所有部门,无论是私营、公营还是合作社。
该法案的条款具有补偿性。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六项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权利。这些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被倾听权、求偿权和消费者教育权。
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避免被销售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构成威胁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必须获取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安全要求。不安全物品、与产品功能相关的隐藏风险以及服务质量低下都是问题。购买后,客户还希望确保质量、可靠性、性能以及没有危险化学物质。
请记住,安全权不仅仅适用于购买时的产品质量。产品应在安全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长期需求。因此,购买者在购买前应坚持产品质量和商品及服务的保证。安全权的概念已扩展到包括更美好的生活质量。
环境问题影响着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不谨慎的工业化带来的后果包括食物、水、空气和噪音污染。因此,企业投资决策必须通过防止或减少空气、水和食物污染的负面影响来保护社区生活的质量。
知情权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商业行为的侵害,这项权利是指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效力、性能、纯度、成分、标准和价格的权利,视情况而定。它还指获得做出明智选择或决策所需信息的权利。换句话说,消费者可能会坚持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然后再进行选择或决定。
为了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定并获得最物有所值的商品,制造商或贸易商有责任提供关于这些关键产品属性的适当、准确和最新的信息。除了防止欺骗和防止欺骗性广告、标签或其他活动外,知情权也在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知识以做出明智的决定并避免成为高压推销策略的受害者至关重要。
选择权
这项权利是指始终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商品。换句话说,消费者有权购买他或她选择的商品,并对某些方面可用的选择感到满意,包括产品质量和成本。应向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高质量品牌选择,价格合理。选择自由意味着没有垄断。
当某种产品仅由一家制造商生产或为垄断产品时,这项权利涉及以合理的价格保证足够的质量和服务。消费者必须能够自由购买产品、行使选择权、选择特定品牌并确定数量。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的原因包括卡特尔运动、主要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价格固定协议以及卖方合作。
产品展示不佳、店主不愿透露品种并提供全面的产品信息、商品组合不足(即只保留那些给卖家带来高利润的品牌)、人为短缺、黑市营销等都是其他一些例子。
被倾听权
消费者有权表达自己的不满,并有权让自己的投诉得到重视。这甚至更重要。如果消费者被剥夺了被倾听的机会,那么他们获得安全、信息和选择权的权利将毫无用处。被倾听权,有时也称为陈述权,确保消费者的意见在适当的场所得到考虑。它还包括在为维护消费者福利而设立的多个论坛中获得代表权的权利。
被倾听权预设了一个法律体系,政府将介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预计国家和非营利组织将提供虚拟平台来行使这项权利。生产者的社会责任需要以投诉或客户支持部门或部门的形式建立此类论坛。
印度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建立了一个三级准司法框架(区、州和国家级消费者论坛),以解决消费者投诉和不满。此外,消费者开始建立非政治、非商业性的消费者组织,在政府和其他当局为解决消费者问题而设立的委员会中代表他们。
求偿权
这项权利使人们能够投诉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或欺骗性的消费者剥削。它还包括消费者对合法投诉获得公正解决的权利。此外,它还包括对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赔偿的权利。在投诉得到倾听并达成使购买者和卖家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后,求偿是合乎逻辑的步骤。
有必要保证性能和承诺之间的和谐、保修合规性、良好的服务等。这项权利的成功使用取决于立法和投诉程序的存在。
除了准司法求偿程序外,产品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也必须有自己的申诉解决方法。尽管人们可能对他们对客户需求的真正关注以及他们投诉程序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但令人欣慰的是,某些国有企业和大型制造商为此目的设立了部门。
消费者教育权
只有当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时,“消费主义”才能取得成功。因此,COPRA认为消费者教育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消费者意识是指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消费者需要维护这些权利和义务。它保护购买者免受产品供应商的欺骗。
消费者教育权是指获得做出明智购买决策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行使这项权利,消费者可以保证获得市场日常实践和潜在补救措施的信息。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我们之前所展示的,他们被剥削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对其权利的无知,主要是农村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他们可能会感到有权在反对制造商和贸易商剥削他们的斗争中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
因此,消费者保护法本身就包含了消费者教育权。根据该法案设立的政府机构和行政机构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教育消费者了解他们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成功的消费者保护。
结论
消费者保护法于1986年颁布,并于1993年修订,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范围,并赋予申诉系统更多的权力。它保护特定的消费者权利,例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被倾听权、求偿权和消费者教育权,并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除非中央政府特别豁免。它还规定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