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的例外情况
在侵权法中,无论当事方是否有过错,都对其施加损害赔偿的规定被称为严格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犯了侵权行为并因此对其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客体或环境本身具有危害性的情况下。通过要求潜在被告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可以阻止粗心大意行为和可避免的损失。
然而,正如在《波勒米斯案》中一样,施加严格责任可能显得不公平或苛刻,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具有简化和加快法院判决的有益效果。
规则的起源
在著名的英国案例《莱兰兹诉弗莱彻案》中,首次引入了严格责任的概念。根据案件的事实,被告在本案中拥有一家工厂,并希望改善其供水。为此,他聘请了一家信誉良好的工程公司在附近建造一个水库。问题在于,有一天水库的水位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并开始溢出。水以如此强大的力量涌入原告的矿井,以至于摧毁了一切。
作为独立承包商为被告工作的工程师无疑是过失的。这是因为他们在建造水库时粗心大意。被告也正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这样说的。但法院否决了这一点,并阐述了严格责任原则。它指出,任何东西都不应该从一个人的财产中逃逸并影响他人,即使他本人没有过失,如果该东西逃逸,其所有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
严格责任的要素
严格责任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责任。这三个要素列举如下:
危险物质
只有当“危险”物质从被告的财产中逃逸时,他才会承担严格责任。“危险物质”是指任何可能在其逃逸时造成麻烦或伤害的物质。有害物品包括电力、有毒气体、爆炸物等等。
逃逸
要对被告追究严格责任,物质必须从其场所逃逸,并且在其逃逸后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例如,被告的土地上有一些有毒植物。植物的一部分污染了原告的财产,被其牲畜吃掉,导致牲畜死亡。损失将由被告承担。另一方面,如果原告的牲畜进入被告的财产,吃了有毒的叶子而死亡,则被告不承担责任。
非自然用途
要确立严格责任,需要对土地进行非自然用途。《莱兰兹诉弗莱彻案》中,储存在水库中的水被视为对土地的非自然用途。为家庭目的储存水被认为是自然用途。然而,法院认为为了驱动工厂而储存水是非自然用途。需要注意的是,要被称为“非自然”,它必须被用于某种特殊的目的,这使得它对其他人更危险。通过管道供应煤气、在住宅中安装电线等都被视为土地的自然用途。例如,如果被告在其壁炉中生火,火花逃逸并引发火灾,则被告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土地的正常用途。
严格责任的例外情况
以下例外情况不适用于严格责任规则:
天灾
天灾是指任何人都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的事情,它是突发、直接和压倒性的自然行为,任何人都无法合理地预见。无论采取多少安全措施,它都可能造成损害。例如,海啸、龙卷风、地震、异常降雨等。这些行为不会导致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的严格责任。
第三方的错误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损害或伤害可能是由于外界的干扰造成的。例如,在一套公寓的装修活动可能会打扰另一套公寓的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受损的租户不能起诉他的房东。他只能起诉装修另一套公寓的人。
原告自身的过错
在某些情况下,发现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害负有直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遭受多少损失,他都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原告的同意
如果原告同意在被告的财产上堆积危险物品,则将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Volenti non fit injuria)。换句话说,当危险源提供共同利益时,则认为存在这种同意。如果在建筑物顶部建造一个供公共使用的储水箱,则由于它是为“共同利益”而建造的,因此水泄漏或水箱倒塌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可追究责任——正如在《伦敦担保公司诉西北公用事业公司案》中一样,如果居民住在附近并使用任何公共事业项目,如汽油或瀑布,用于“共同利益”,则根据本法,他们不能追究被告的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失)。
法定授权
如果某人的行为是根据法规规定的,并且行为者没有过失,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根本不能追究其责任。《格林诉切尔西自来水公司案》中的被告有义务保持稳定的供水。在运营过程中,一些管道自然破裂,并且公司没有任何过失,损害了附近的原告的房屋。该公司没有被追究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是法律要求他们做的事情。
结论
即使不适用“严格责任”这一术语,被告也无法利用它,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是可以被免责的。车辆交通违规行为通常属于严格责任原则。例如,如果阿曼违章行驶,那么尽管罗汉在其正确的车道行驶,但对阿曼造成伤害,罗汉也不会承担责任。
常见问题
问1:严格责任的抗辩是什么?
答:对严格责任的指控的常见抗辩包括承担风险、诉讼时效、休止时效和联邦优先权。
问2:严格责任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有限的限制下,严格责任规定,必须对使用危险物品、逃逸或土地的非自然用途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毫无疑问,对这种责任的更广泛定义是绝对责任。
问3:严格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侵权法和刑法中,严格责任是指被告对其行为负责,而不管其在行为发生时的目的或心理状态如何。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罪包括持有罪和法定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