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
即使遵循安全程序,保留或携带危险材料或从事可能损害他人的危险行为也会导致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此两种情况下,均无需确定被告的过失。
什么是绝对责任?
当一个行业或企业从事一项具有内在风险的活动,从中获利,并且该活动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害时,行业高管无疑有义务赔偿受损害的各方。该行业不能声称他们采取了所有安全预防措施,而其他人才是过失方。不会对他们有任何宽容,他们也不允许提出任何诸如“不可抗力”或“他人行为”之类的抗辩。
什么是严格责任?
如果不强调以下术语,前面提到的定义将只是部分完整的 −
危险物 − 根据前面提到的规则,只有当收集的物品或物质是危险物时,即容易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害的物品或物质逃逸出某人的土地时,该物品才会产生责任。在世界各地利用严格责任原则提出的侵权案件中,大量水体、气体、电力、振动、红豆杉、污水、旗杆、爆炸物、难闻的气味、生锈的电线等都被认为是危险物。
逃逸 − 造成伤害或麻烦的物品必须从被告占有和控制的区域“逃逸”。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让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案例
Cheater诉Cater (1908) 1 K.B. 247 和 Crowhurst诉Amersham Burial Board (1878) 4 Ex. D. 5
如果种植在被告财产上的危险树木将树枝伸展到相邻原告的财产上,这相当于危险的有毒物体逃离被告的财产并进入原告的领地。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原告的牲畜啃食这些叶子,即使被告方面没有故意做任何事情,被告是否仍将根据上述规则承担责任。
Read诉Lyons and Co., A.C. 156 (1947)
原告是被告弹壳制造企业的员工。她在公司财产内值班时,那里正在制造的弹壳爆炸,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对被告公司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此案,裁定严格责任不适用,因为爆炸发生在被告的财产上,危险物如弹壳不可能逃脱被告的管辖。此外,也不可能确定被告的过错。
为住宅消费而收集的土地上的水不构成非自然土地使用,但在水库中储存如此大量的水则构成非自然土地使用(Rylands诉Fletcher)。将其调整到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实现对土地自然和非自然用途的区分。种植树木被认为是土地的自然用途,但如果被告被证明在其财产上种植有毒树木,则该用途不被认为是自然的。如果土地已被自然利用,但由于土地的自然利用而导致被告和原告之间发生纠纷,法院将不会追究被告的责任。
损害 − 为了让被告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以对他来说不自然的的方式使用了他的土地,并且危险物的释放给他造成了损害。在原告成功地证明被告对土地进行了非自然的使用之后,她必须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害。
印度绝对责任的起源
对Rylands诉Fletcher判例的以下修改导致了绝对责任原则的产生,该原则禁止被告对损害赔偿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企业从事一项具有内在危害性的活动,被告(企业主)将无法获得任何抗辩或例外,并将对因执行该活动造成的任何损害绝对负有赔偿责任。企业将对其行动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后果负责。这将迫使这些企业为其员工提供安全装备,以避免事故。因此,工人的利益将得到保护,他们将在优雅、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严格责任中至关重要的逃逸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忽略,因为它限制了绝对责任原则的适用,因为危险物(如有毒烟雾)经常会逃逸,但会伤害内部员工而不是行业场所外部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获得赔偿的权利不会被忽略。因此,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应用这一原则,消除逃逸的可能性。
结论
在法律术语中,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都与个人或实体(法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关,无论他们是否有过失或意图造成损害。但是,这两个术语在承担责任所需的谨慎程度或意图方面有所不同。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有关人员或实体将根据其行为或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意图如何,而绝对责任则无论谨慎程度或意图如何都会被追究。这意味着,在严格责任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逃脱空间,但在绝对责任案件中,则没有逃脱空间。此外,严格责任是英国的原则,而绝对责任是印度的原则。
常见问题
Q1. 在绝对责任案件中,被告能否被判有罪?
A1. 在绝对责任案件中,即使没有犯罪意图的证据,被告也可能被判犯有罪行。
Q2. 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有什么区别?
A2. 应付给原告的损害赔偿的类型和数量具有补偿性,这意味着将支付与原告遭受的损失相对应的金额。另一方面,绝对责任意味着原告有权获得具有示例性性质和规模的损害赔偿。因此,每个受害方获得的赔偿价值都高得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遭受死亡和危险的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