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和平
20世纪无疑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一个世纪。然而,它也是一个悲剧性的世纪,印记着大屠杀、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1945年4月联合国的成立以及其宪章被50个国家批准,可能是二战最令人鼓舞的结果,因为正是在那里,人权的概念首次被提及。为了确保不再发生世界大战,教科文组织于1945年11月 shortly after 成立。
20世纪无疑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一个世纪。然而,它也是一个悲剧性的世纪,印记着大屠杀、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1945年4月联合国的成立以及其宪章被50个国家批准,可能是二战最令人鼓舞的结果,因为正是在那里,人权的概念首次被提及。为了确保不再发生世界大战,教科文组织于1945年11月 shortly after 成立。
人权与和平
对和平的追求和对人权的保护有时是相互冲突的,即使只是表面上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对人权的过度重视可能会导致阻碍和平实现的行动。“为了和平而放弃人权”的论点也得到了类似的辩护。类似地,如果将“和平”等同于“安全”,那么在所谓的“反恐战争”的论述中,“为了和平而必须放弃人权”的主张就反复出现。根据这种观点,争取人权的努力可能会被视为扼杀了和平努力,反之亦然。
人权的思想渊源
人权从根本上来说和人类一样古老,因为它关乎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彼此。这些概念可以在全球许多不同的传统中找到。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也和人类一样新,因为直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人类”的概念和被称为“人性”的特殊事物才从西方启蒙运动的遗产中发展出来,用“人文主义”的语言表达。尽管人文主义项目在现代思想中看似普遍存在,但广为人知的人权深深植根于这种世界观。
西方启蒙思想家及其相关的人文主义、自由主义和现代主义思想流派,对我们所熟知的几乎每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说人权是启蒙运动现代主义思想的产物,这基本上是显而易见的,而“人权”在这种意义上与其他杰出的成就并驾齐驱。霍布斯、洛克、卢梭和穆勒的著作构成了当今主流人权论述的哲学基础。这些作者关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一些个人自主权被让渡给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一部分,以换取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尽管这些作者对这种契约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个体主义和保护个人自由的统一要素是存在的。鉴于这一背景,人权概念始终强烈关注个人自由,这在这一背景下是合乎逻辑的。这些通常被称为“消极权利”,这意味着应该保护它们,而不是赋予它们。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西方人权概念中对权利而非义务或责任的强调。权利的定义之后,隐含了其他人维护或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国家保证实现受教育权的义务,以及个人确保人人受到尊重的义务。
人权的政治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对大屠杀的回应,出现了一场关于人权的大规模全球对话。还有一些其他重大的人权侵犯事件,但大屠杀的独特性在于,它是西方人对其他西方人犯下的罪行,不能简单地被忽视。与早期的侵犯行为不同,人们意识到,在所谓的“文明”和典型的白人欧洲国家中,可能会发生大规模的人权侵犯,这需要引起重视。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人权的奠基性文件。这是所有国家签署和批准这样一份宣言的惊人壮举,也是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成就之一。联合国随后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份公约是赋予《世界人权宣言》原则法律效力并强制签署国承担义务的法律文书,这些义务包括制定法律以使公约条款受益,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报告其遵守情况。讨论还包括:
人权与和平的心理学视角
对人权的传统理解包含这样一种观念,即这些权利是由规范确立的,可以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来获得。重要的是要考虑谁起草了这些协议,或者是谁承担了为全世界人口概述人权的责任。一小部分人负责定义人权;他们包括少数公共知识分子、学者、律师、政治家和人权领袖。
由于地球上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参与制定其权利的任何过程中,这可能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妇女和其他文化习俗中的人积极参与正式定义人权,消除了这种说法仅仅是白人和男性的说法。然而,那些公民自由经常被侵犯的最贫穷和最边缘化的人仍然是一个未被包括在内,因此不能代表世界人口的群体。这些是更高层次的基本权利。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至关重要的是要创造一种自下而上的对人权的视角,这种视角侧重于超越对权利的纯粹法律理解,并创造权利和义务共同体以及人权文明的概念。通过这种方式,人权植根于人类和我们的日常活动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据如何对待他人以及他们可以从他人那里期待什么来行事。这表明对人类义务和权利的潜意识理解。对和平也可以进行类似的推理。这样做提供了一个超越和平与人权之间表面张力的视角。
在人权建设目标与和平建设目标趋于一致的过程中,这两个领域所使用的方法也融合在一起。事实上,如果没有相互依赖,就不可能有和平和人权。如果和平是从“上面”实现的,那它只会是微不足道的和平,可能不足以结束许多紧张局势和分歧。只有当“自下而上的和平”能够与“自上而下的和平”共存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和平,而建设和平需要与弱者进行社区参与,并在强者之间追求和平。
人权与和平并不矛盾;相反,它们相互支持,并且在社区层面共享目标。和平工作者需要解读人权研究,就像人权工作者需要了解和平研究一样。在更深层次的理论层面,将和平和公民权利的概念融入到每个学科的研究和学习中仍然是困难的。
结论
全方位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即“人权”,为我们呈现了和平的启迪画面。在促进仲裁中对人权的积极看法方面,促进对人权的全面理解至关重要。全面的理解可以帮助调解员帮助冲突各方找到政治解决办法。此外,它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法律责任问题,这些问题经常主导调解员对人权的理解以及他们不愿支持人权的原因。应该给予调解程序的这一部分更多关注和空间。然而,人权在我们讨论的任何领域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否有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