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来源
人权在几个世纪以来发生了变化。人类的最终目标,即有尊严地生活,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并且在当今许多社区中仍在实现。
印度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例子,它说明了妇女、儿童、达利特人、契约劳动者等如何努力融入社会。尽管如此,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断言人权是人类的内在组成部分,得到了所有国家的承认。人权可以与自然权利学说联系起来,由于美国和法国革命,争取人权的斗争获得了更大的动力。在国际舞台上,继《大宪章》和《英国权利法案》之后,出现了《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人权的演变和发展可以追溯到此。
人权法的含义是什么?
“人权”一词源于国际法,其历史可追溯到二战时期左右。与主权国家相比,一个人拥有某些基本不可剥夺的权利的理念,其根源在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原则。1945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948 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1989 年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人权理念开始形成。
人权法的意义
人权法的意义在于:
人权法来源
人权法作为国际法体系之一,其渊源与国际公认的渊源分类相同。
国际公约
国家之间的契约被称为国际条约。它们对参与任何特定条约的国家(缔约国)施加相互责任,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权条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赋予各国在如何对待其控制下所有人的问题上承担责任。
一些区域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 (CoE)、美洲国家组织 (OAS) 和非洲联盟 (AU),在全球范围内认可了人权协议。这些组织为制定全面连贯的人权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习惯
国际人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习惯国际法。习惯国际法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可能产生普遍管辖权或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任何国家法院审理根据国际法提出的域外诉求。 “ jus cogens ”,也称为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是习惯国际法的另一类别。这些标准被所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是不可偏离的规范。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任何与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法律的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或指导原则被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一般法律原则在人权判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例原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人权监督机构在确定干预人权是否可以接受时至关重要。决策者和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成员必须能够就提交给他们的问题做出决定。
一般法律原则发挥着两个重要作用:一方面,它们为法官,特别是法官在就具体案例做出裁决时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它们限制了法院和行政部门官员决定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权。
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法律的辅助渊源包括国际法院、美洲法院、欧洲法院以及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做出的关于人权的国家法庭判决。学术著作有助于对人权法的研究和分析。其影响力不如国际机构制定的正式规范直接。然而,学术界和在人权论坛(如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专业人士以及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人权法的发展
以下是在人权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转折点:
《大宪章》,1215 年
《大宪章》,通常被称为“大宪章”,写于 1215 年,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宪法之一。其主要关注点是防止国王的任意行为。宪章的 63 条规定保护贵族免受不公平征税的侵害,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和法律权利。英国教会也免受皇室干预。1215 年 6 月 15 日,英格兰国王约翰向英格兰贵族颁布了《大宪章》。贵族们拒绝缴纳高额税款,直到国王签署了该宪章;因此,国王被迫颁布了它。
《英国权利法案》,1689 年
人权的下一个来源和发展是《英国权利法案》,该法案于 1689 年 12 月 16 日由英国议会通过。根据《英国权利法案》,国王没有过多的权力。权利法案阐明和规范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习惯法。该文件阐明了英国宪法所基于的两大支柱——法律至上和国家主权。
《美国独立宣言》,1776 年
13 个美国州是第一个反抗英国的殖民地。1776 年 7 月 4 日,这些州宣布脱离其母国的独立。除了宣布美国殖民地的独立之外,该声明还指责国王的压迫行为。由于它证明了反抗不再保护个人自然和不可剥夺权利的政府的权利,因此独立宣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美国权利法案》,1791 年
1787 年 9 月 17 日通过了《美国宪法》。最初宪法中最明显的缺陷是缺乏关于个人自由和私权的权利法案。因此,麦迪逊提出了一项权利法案,其中包括多达 12 项修正案。州议会批准了其中的 10 项。这些 10 项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总体信息是,公民应该免受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侵害。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 年
随着巴士底狱的陷落和国民议会废除封建制度、农奴制和阶级特权,法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789 年 8 月 4 日,国民议会宣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该宣言以 17 条规定了权利。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欧洲和全人类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该宣言建立了一个基于崇高和辉煌价值观的新社会和政治秩序,同时也宣告了先前政权的终结。此外,该宣言成为许多重视人权的国家起草其他宪法的基础。
《国际人权宣言》,1929 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开始关注基本自由和人权。1929 年,国际法研究所批准了《国际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许多国内宪法(包括法国和美国的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为了全球所有男性,没有例外。
《联合国宪章》,1945 年
《联合国宪章》是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会议上,由参加会议的 51 个国家的所有代表起草、批准和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涉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宪章的意义在于,它是第一个正式使用“人权”一词的文件,其中也承认了对基本自由的尊重。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的 30 条规定保障所有男性、女性和儿童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该宣言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代表了人类的最佳成果。
国际人权公约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缺乏执行力。联合国大会努力解决这一缺陷,于 1966 年 12 月通过了两项公约,即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项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任择议定书》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是人权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是人权的现代《大宪章》。
结论
人权的演变经历了几个世纪。20世纪见证了人权理念的结晶,当时联合国于1945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人权国际公约,并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妇女权利、废除奴隶制、消除种族歧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最重要的是儿童权利。
常见问题
Q1. 人权之间是否存在等级关系?
Ans: 不,所有的人权都同等重要。《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各种人权——经济、政治、公民、文化和社会——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和重要性。这一事实已得到国际社会一再重申,例如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几乎得到普遍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
Q2. 什么是人权?
Ans: 人权是普遍的法律保障,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侵犯其基本自由、权利和人类尊严的行为和不作为。人权法规定政府(主要是)和其他义务承担者必须做某些事情,并禁止他们做其他事情。
Q3. 个人以及国家是否有义务保护人权?
Ans: 是的。人权义务也可以适用于个人、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例如,父母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承担明确的义务,各国有义务相互合作,消除发展障碍。此外,个人对整个社会负有一般责任,并且至少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