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含义、类型和来源
随着国际商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日益发展,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国际事务以及国际贸易和商业。因此,基于这一理念,国际法的立法开始了。
国际法的含义是什么?
国际法是一套法律法规,它规范着国家和其他人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国际法主题。建立受国际法管辖的法律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目标或目的。
同样,它也是主要管理主权国家、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规体系。通常,受其管辖的人员有义务遵守其规则和规定。一些全球规范和准则在技术上不可强制执行;因此,它们被认为是“软法”。这些也很重要,因为它们作为规范,可以通过其他国家的不赞成或获得发展援助的要求等方式间接地实施。它们也很重要,因为它们被普遍认为是价值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历史只有四百年。其演变可以通过下图看出:
国际法的目标
随着国家间参与的增加,导致了国际法的发展。其目的是促进休战、和谐,并保护每个国家。以下列出其目标:
维护基本人权。
禁止对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确保个人自决权。
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其其他优势包括使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问题。
国际法的分类
国际法主要分为两类: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管辖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例如,两个国家之间有引渡协议以遣返逃犯。
国际私法
它指的是用于裁决涉及外国当事方案件的法律和概念。例如,如果印度人和伊朗人在印度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锡兰执行,则用于决定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和法规被称为“国际私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起源如下:
条约
“条约”一词用于指代所有类型的国际协议,包括公约、协定、一般法案、宪章、法规、宣言、盟约和议定书,以及“协议”本身。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受国际法约束的正式国际协议。条约被定义为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受国际法约束的国际协议,无论其是否包含在一个文件中或两个或多个相关文件中。
习惯法
“习惯”指的是一种行为模式。它是国际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早和最古老的渊源。国际社会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后最终认可了这些规则,在此期间,这些规则通常是逐渐演变而来的。“习惯”和“惯例”这两个词虽然有所区别,但经常互换使用。根据法律,“习惯”是指获得法律认可的任何惯例。惯例是传统的最后阶段。惯例结束,习惯开始。惯例是一种缺乏完整法律证明的全球行为模式。不需要惯例先于习惯。此外,也不需要惯例总是发展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这意味着人们一致认为一般法律原则确实构成了国际法的独立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的例子包括同意原则、平等原则、司法原则、诚信原则、互惠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和既判力原则。
司法判决
国际法院 (ICJ) 或其他组织将引用来自各个国家的国内法院裁决以及来自全球学术界的学术著作。国际法院的规约规定,法院将使用最高级别法官和法学家的裁决作为“制定法律原则的次要手段”。除了特定案件的当事方外,国际法院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院规约,第 59 条)。尽管没有正式的、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但国际法院确实会考虑其在先前案例中使用的法律,以及其先前的裁决和咨询意见。
法学家著作
除了使用法律类比和法律哲学来建立规范外,法学家和法学专家还比较和对比了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体系,并考察了它们各自的历史背景。因此,他们必须有权参与解决争端,因为他们毕生致力于法律研究。换句话说,由于他们富有洞察力的研究和有益的实验,他们在特定法律问题上的观点被认为是可信的。该规约还规定,如果不存在条约、法律习惯或广泛的法律原则,法院必须求助于这些法学家的出版物。
国际法的划分
国际法的分支包括:
万民法 - “万民法”(一个拉丁语词组,意思是“人民法”)暗示了这样一种信念,即在法律范围内对人类的待遇是其根本理由。换句话说,人们被恰当地视为法律的主体,而不是法律的对象。这是因为,当人们被视为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时,是不公正的。
国际法 - 拉丁语短语“jus inter gentes”基本上意为“民族间法律”。它包括所有国际条约、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协议。国际公法广泛包含国际法。国际公认的人权也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的编纂
边沁是第一个提出编纂的人。法国 1792 年的《民族权利宣言》是第一次尝试。阿贝·格雷戈里为此起草了 21 条。然而,该公约并未取得成功。第一次成功的尝试是在 1899 年由俄罗斯尼古拉二世皇帝召开的第一次海牙会议上进行的。这表明了编纂的可能性。
该会议编纂了,除其他外:
和平解决争端和
陆地战争法和惯例。
1907 年的第二次海牙会议通过了 13 项公约。它们涉及海上航行、战争规则。该领域的平行发展是 1919 年的和平条约。国联规定了一个由 15 位法学家组成的国际法委员会。他们选出了适合编纂的主题。关于国籍、领海、大使特权和豁免权等的编纂已成功进行。该公约宣布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1929 年)。1930 年在国际法委员会的监督下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
现代趋势是朝着国际立法发展,因此,国际法的发展贡献包括:国际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条约草案方面,在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方面都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国际法编纂和逐步发展的过程正在得到确认,并成为国际法领域立法的一部分。
结论
国际法旨在促进和平、和谐与保护。它管理着主权国家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联盟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保护基本权利,也有助于促进全球和平与和谐,并调解不同群体、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各种问题仍在损害国际关系,需要予以解决。
常见问题
问:国际法的作用是什么?
建立国际法体系是联合国最伟大的成就之一,这对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公约、条约和标准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
问: “Ex aequo et bono”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公平与良心。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解决手头的争端,而不是诉说其无能为力或任何明确法律的不可用。
问: 国际法的规则是什么?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尽管没有更高的权威来执行这些法律,但各国政府仍然认为国际法对其具有约束力,正是这一现实赋予了这些法律以法律的特征。
问: 国际法的客体是什么?
国际法关注的是国家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国际法的客体是:
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国际法院和法庭起诉的程序特权的拥有者。
国际法下利益的拥有者。
缔结条约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