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面临许多环境挑战,这些挑战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解决。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我们理解许多自然现象以及人类活动的环境影响的能力。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多边环境协定呈指数级增长,涵盖了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有毒和有害物品和废物、河流污染和淡水资源枯竭等广泛主题。
国际环境法定义了什么?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近年来,它得到了显著发展,主要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结果喜忧参半。虽然一些条约制度在实现预期目标方面取得了成功(例如,1985年《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但其他一些制度却举步维艰(例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国际环境法史
最早的双边和多边环境协定可以追溯到19世纪。它们尤其关注渔业的保护和动植物的养护。在第一个国际环境仲裁案件中也解决了养护问题。海豹皮仲裁(1893年)是一起涉及英国和美国之间关于后者在其境外对海豹的过度捕捞的争议。
特雷尔冶炼厂案(美国诉加拿大)(1938年)这个著名的跨界污染案件,载于《联合国国际仲裁裁决报告》第三卷,1905-1982年,涉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关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特雷尔冶炼厂二氧化硫排放的争议,这些排放据称对边界另一侧华盛顿州的森林和农业造成了损害。此案确立了国家有责任防止跨界损害的概念。
联合国的成立以及具有环境任务的专门机构也促成了早期国际环境法的制定,例如:
粮农组织(FA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PN)已更名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
另一方面,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为现行国际环境立法奠定了基础(斯德哥尔摩会议)。这是第一次专门讨论全球环境问题的全球会议。瑞典召开了这次会议,以应对北欧日益增长的工业造成的酸雨和污染事件。
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下列文件:
一份包含26项环境与发展原则的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
一项包含109项建议的行动计划
关于体制和财政安排的决议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讨论产生了许多影响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和规则。根据菲利普·桑兹KC的教科书《国际环境法原则》,主要原则包括:
防止跨界污染原则
各国根据本国环境政策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责任;源自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应承担其造成的污染成本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更大的公共利益。这在1972年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环境政策国际经济方面的指导原则建议中有所提及。
预防行动原则
限制或控制可能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动的义务,以便尽早避免环境破坏;早期仲裁案件和斯德哥尔摩宣言例证。
预防原则
如果对环境构成重大或持久危险,则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为由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体现于里约宣言第15原则。
合作原则
睦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各国应在社会、经济和商业事务中考虑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利益和福祉;源于《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原则
各国必须确保可持续的资源利用和发展的原则。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报告)1987年的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各国有共同责任保护环境,但由于对全球环境恶化贡献的不同,责任有所区别,例如,发达国家的责任大于发展中国家;这反映在里约宣言第7原则中。
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环境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得到了显著发展。国际环境法最初仅侧重于国家对跨界损害的责任和对少数物种的保护,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环境保护,还涉及消除贫困和贸易等各种相关问题。
虽然国际环境法已在一些领域取得了限制环境恶化的积极进展(例如,臭氧层保护),但在许多其他领域(例如,气候变化)已被证明是不充分和无效的。在某些情况下,旧的环境问题恶化了,而新的环境危险和挑战也出现了。
常见问题
问1:国际环境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其主要目标是充当全球环境的权威倡导者,协助各国制定全球环境议程,并在联合国系统内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维度的协调实施。
问2: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答:条约和国际协定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来源。
问3:什么是国际环境法和政策?
答:国际环境政策涵盖气候保护、可持续能源政策、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森林、海洋和土壤的养护等主题。荒漠化、可持续废物管理和防治危险化合物等相关议题也包括在内。
问4: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关注点是什么?
答: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关注点包括: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有毒和有害化合物、荒漠化、海洋资源以及空气、土地和水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