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的固有权力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些特殊法律处理特定类型的权利。立法机关采取全面措施,以考虑法律制定时存在的多数情况和环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情况和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的法律。毫无疑问,立法机关有足够的权力修改任何法律,使其符合目前的需要。
然而,法院面临许多情况,法院发现法规对某一特定方面保持沉默,实际上没有任何规定来处理紧急情况。法院处理这种紧急情况的固有权力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法院固有权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法院的固有权力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151条中。该条规定如下:
“法院固有权力的保留:本法典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法院为实现正义目的或防止滥用法院程序而作出必要命令的固有权力。”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法院的固有权力可在两种情况下行使:(1)为了正义的目的,(2)为了防止滥用法院的程序。
第151条规定的民事法院固有权力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即从初审法官到最高法院。
什么是正义的目的?
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为受损害的一方伸张正义,如果法院看到由于任何原因阻碍了伸张正义,法院就有固有权力消除所有障碍和阻碍。例如,为了正义的目的,应赔偿受伤或损害,同时避免给当事方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或不便。此外,如果行使法院的固有权力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或不公,或以其他方式干涉第三方的权利,则行使法院的固有权力并非符合正义的目的。
构成滥用法院程序的行为是什么?
滥用法律程序来对付无辜者或出于 ulterior motive 以获得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滥用法院程序。
固有权力的适用
法院的固有权力只能在两种情况下行使,即为了正义的目的和为了防止滥用法院程序,如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所述。此外,民事法院应仅在其固有权力来纠正《民事诉讼法》未提供补救措施的那些不满。
在法院的有效判决的执行被非该判决所涉诉讼当事人一方试图阻止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法院的固有权力以防止滥用法院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合并诉讼的情况下,为了正义的目的,民事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权力合并当事方之间就实质上相同的法律问题待决的两起诉讼。
何时不能使用固有权力
赋予民事法院的固有权力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对特定补救措施有规定,则法院不能通过行使其固有权力来提供不同的补救措施来忽略该规定。
在这点上,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法》中存在具体的补救措施,则不得就该特定补救措施提出根据该法典第151条提出的申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并未赋予民事法院任何特别的管辖权。与法院的固有权力一样,它们不能用于重新审理已解决的事务。同样,法院的固有权力也不能用于在非该诉讼当事人的请求下阻止判决的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具体规定,规定了对法院某些特定中间命令的上诉。然而,还有一些其他命令是不可上诉的。民事法院无权通过援引固有权力来允许对不可上诉的命令提出上诉。
案例法
在 *All Bengal Excise Licensees' Association诉Raghabendra Singh* 一案中,法院认为,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权力来纠正错误,而不是允许错误继续存在。法院有义务根据第151条的规定,使用其固有权力来实现正义的目的。
结论
法院的固有权力必须仅在例外情况下行使,《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任何程序。正义的目的和防止滥用法院程序是可以用固有权力实现的两个目的。但是,法院应谨慎行使其固有权力,并且只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
常见问题
问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法院的固有权力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行使?
答:法院的固有权力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行使。
为了正义的目的,以及
为了防止滥用法院程序。
问2:《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法院固有权力哪些民事法院可以行使?
答:从初审民事法院到最高法院,所有民事法院都有权根据该法典第151条行使法院的固有权力。
问3:在哪些情况下法院的固有权力不得行使?
答:法院不得使用其固有权力来压制或忽略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对某种损害提供了补救措施,则固有权力不得用于通过忽略明确规定来提供特定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