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和平
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原则和准则。其根本目标是通过促进合作、公平与和平来加强全球秩序。所有政府,无论其实力如何,都应遵守相同的法律标准和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将国际法付诸实践并确保其遵守,尤其是在大国选择无视或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可能具有挑战性。然而,国际法的理念仍然对维护全球和平与促进正义至关重要。
国际法定义了什么?
国际法是由不同的国家自行制定并承认在其相互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和规章。该法律涵盖广泛的问题,包括武力使用、争端解决、人权、环境保护以及贸易、通信和其他此类活动的规制。国际法的目的是为国际关系中的合作与稳定提供框架,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平与正义。
由于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权威来将其强加于主权国家,因此国际法在基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它主要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国家,并且主要通过同意运作。这意味着国家可以选择不遵守国际法或违反条约,如果他们愿意的话。然而,这种违规行为可能会遭到谴责,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强制行动,尤其是在违反习惯国际法和强制性原则时。
市政和国家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复杂而细致的关系。由于协议赋予了诸如欧洲人权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全球机构的国家管辖权,因此国家法律可以被采纳为国际法。在某些情况下,诸如日内瓦公约之类的国际协议可能需要修改国内立法。国家法律或宪法中的条款可以实施或将国际法律义务纳入国内法。
国际法的增长和标准化
1947年,大会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以促进国际法的增长和编纂。委员会的34名专家代表了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但他们是以个人身份而非任何官方身份进行工作的。如有必要,他们将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院和其他相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协商,以管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委员会经常起草涉及国际法主题的草案。
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调查哪些问题,大会也可以向其提出问题。当委员会完成对特定主题的工作后,大会有时会召集国际层面的全权代表会议,以将委员会的工作纳入公约。然后邀请各国签署公约,表示它们承诺受其条款的法律约束。其中一些条约是规范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法律的基石。一些例子是:
国家与国际机构之间或全球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1986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公约上通过);
关于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国家继承公约(1983年在一次会议上通过);
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政府间组织罪行的公约(1983年在维也纳的一次会议上通过)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标准规范着武装冲突的进行以及对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待遇。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以及随后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持下于1977年签署的两个议定书是两份重要文件。
联合国带头开展国际倡议,以加强人道主义工作。在战争时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保护平民(尤其是儿童)的权利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权力在国际法中的作用
对权力在国际法中地位的讨论。不仅是政治家,权力本身也可能具有诱惑力。曾在美国总统尼克松手下担任国务卿的亨利·基辛格曾说过一句名言:“我发现权力是最终的春药。”然而,他从未详细说明这如何影响他的个人或外交生活。不出所料,伯特兰·罗素在谈到权力时,认为它是人类最大的愿望和回报,许多政治家可能也持有这种观点,但哲学家很少持有这种观点。
从事国际业务的律师对权力抱有或多或少的复杂感情。当然,他们知道权力在人际交往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国家采取的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许多人认为权力与法律不相容,特别是与法治社会所需的平等和互惠的标准不相容。权力政治,更根本地说(用雷蒙·阿隆的话来说),就是那种以实力为准则的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秩序,常常被归咎于国际法的失败。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当欧洲的主权国家通过法令和军事力量建立和维护其权力时,国际律师对国家权力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国际法的“奠基人”维托里亚、苏亚雷斯和格劳秀斯都谴责那些通过滥用权力而违反jus inter gentes(民族间法)的主权者。然而,一个多世纪后,霍布斯、斯宾诺莎和那些认为国家权力对于维护饱受宗教战争和农民起义摧残的欧洲秩序至关重要的法学家,为主权权力提供了理论支持。伟大的哲学家斯宾诺莎提倡将扩大政府权力作为首要任务。
作者、政治家和外交家始终对权力如何发挥作用特别感兴趣。权力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其微妙的劝说、其成功及其不可避免的垮台——始终是戏剧和传记的源泉。外交官和国家领导人更有可能阅读和实施马基雅维利关于权力的著作,而不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当试图理解权力的内部运作时,我们更倾向于参考梅特涅和塔列朗(当然还有基辛格),而不是政治学家。
国际法与秩序
这里的目标是确立法治的核心理念也适用于全球,政府而非个人是国际法的主题。国际法规范着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的行为,就像国内法规范着个人在国家范围内的行为一样。可以比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各自责任之间的同一性。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旨在解决国际行为者之间的争端,并威慑和惩罚非法行为。
国际法通常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和互动,适用于整个国家共同体。可以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向个人和组织授予权利。正如我们在第5单元中学到的那样,全球条约的签署国有责任在其境内促进和保护人权。这就是国际法如何影响人们。然而,国际法和国家法在执行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没有全球警察部队,这使得执行国际法比执行国内法困难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法通常将法律框架强加于个人,而国际法依赖于共识。
联合国系统是讨论和正式制定关于国际法所涉及的许多主题的条约(政府间的协议)的焦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这个全球性组织于1945年成立。它已经发展到包括193个国家,几乎包括所有国家。其目标包括促进国家间的和平关系,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护他们的人权。
在普遍法律下享有自由、平等和正义的权利 我们之前课程中讨论过的平等、公平、自由和正义等理念如何融入国际法律体系的框架?然而,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现实情况比国家体系更为复杂。一些人认为,普遍体系的政治化使其容易受到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滥用和不平等的影响。因此,它未能实现正义。
下面,我们将讨论国际司法体系框架下的平等、公平、自由和正义,重点是调解国家之间的冲突。
平等,在一个国家司法体系下,所有公民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并在法律下享有相同的保护和特权。为了实现全球平等,所有国家都必须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享有相同的保护。
公平是法律平等和主权平等理想的一部分。一个公平的普遍秩序要求所有国家都享有相同的捍卫其独立和参与全球事务的机会。原则上,如果所有国家都平等地受益于普遍法并获得普遍法下的平等保护,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公平的。
主权包含自由的理念。当我们说一个国家是主权国家时,我们的意思是它有权根据其价值观和原则统治其公民。国家可以立法规范其公民的行为,并创建例如税收之类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国家顺利运作。国家与个人一样,享有从事普遍法未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一些国家实力弱得多,依赖性强得多(经济上和其他方面),这使得它们更容易受到其他全球社会成员的压力,这引发了关于所有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相同行为自由的问题。
国际法与和平
根据上述讨论,可以说国际法通过提供和平解决争端的框架以及为个人和国家的待遇设定标准,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和谐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不同国家之间和平关系的原则。《日内瓦公约》为武装冲突中平民和战俘的待遇设定了标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也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并限制战争的破坏性影响。
然而,尽管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和平方面发挥着作用,但其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和争端方面的有效性仍然有限,因为这往往取决于有关国家遵守其规定的意愿。
结论
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和概念,称为普遍法,所有成员在彼此互动时都必须遵守。普遍法主要寻求维护全球稳定,鼓励相互援助和理解,并促进所有人的社会公平与保护。
由于国际法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环境,较小或较弱的政府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或难以由较大或更强大的政府公平地代表其利益。尽管存在这些障碍,普遍条约的理念仍然是促进全球正义和稳定的有力工具。最终,所有国家都必须共同努力,遵守普遍法的规则和原则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