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奥斯丁及其对法律的贡献
约翰·奥斯丁(1790-1859)是19世纪英格兰和美国著名的英国法律学者,他出生在一个英国商人家庭,由于个人特点,经常更换职业。他最初的职业是在英国军队服役,时间不长,之后于1818年加入律师行业,尽管在被任命为伦敦大学法学教授后,他放弃了律师职业。从那时起,他开始了学术生涯,这也是他一直以来的梦想。
尽管他在1835年辞职,后来短暂地担任了刑事法委员会驻马耳他的皇家专员。但他从未在任何工作中找到成功和满足,并且由于他不断变化的信念,他的教科书的出版和完成总是受到阻碍。
学术生涯
奥斯丁一生都是其思想和论点的主人。他最初接触学术领域是在受到杰里米·边沁的影响时,他将边沁视为自己的导师,并称自己为边沁的弟子,因为他支持功利主义的思想。这一点从功利主义的概念在其作品中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就可以看出来。
奥斯丁是一位实证主义分析型学者,他用分析方法研究实证法,并将他在伦敦大学的讲座汇编成其著名的著作《法学范畴确定》。
奥斯丁的论点
约翰·奥斯丁阐述和讨论了“法律的性质和来源”的概念,其中他提出了他对“法律”的历史性定义、“主权”的概念和“命令理论”。
根据奥斯丁的说法,“法律是由主权者通过立法和命令为其臣民制定的一套规则的集合”。
对奥斯丁来说,只有当法律受到国家和主权者的制裁时,才能执行。此外,法律包含四个主要方面,分别是
命令;
制裁;
义务;以及
主权
这意味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是国家元首,他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并拥有在民众中实施这些规则所需的法律制裁,而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
在19世纪初期,法律被视为自然法和人类社会的道德行为,然而,奥斯丁的思想改变了整个英国法理学的现象,他指出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他看来,法律是一套明确的规则,其来源是国家权力,而道德是通过人类在社会中的观察发展起来的共同行为。
约翰·奥斯丁提出的这种区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因此,法律被认为和研究为一个科学的和现实的概念,而不是与其道德和伦理的联系。正如奥斯丁所认为的那样,法律是其存在的方式,它起源于立法,当它受到国家的制裁时,然而,道德是通过习俗发展起来的,只有当它被国家认定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时,才会成为国家的法律。
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是分析法学的首要推动者,他是第一个用科学方法而不是道德和政治理论来系统地研究法律的人。他的努力在19世纪随着其著作《法学范畴确定》的出版而获得了普及,在书中,他阐述了道德与正当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他看来,法律是国家明确的命令,其基础在于其政府权力。此外,违反法律的行为伴随着主权者的惩罚威胁,这将确保所有人的遵守。
因此,奥斯丁建立的分析法学派被认为是一种思考方式,其核心信念是,积极的道德(包括道德行为,且没有法律制裁)与积极的法律(主权者的命令,需要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批评
尽管约翰·奥斯丁在法学研究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获得了广泛赞誉,但他的思想和理论因过于理想化和要求遵守而受到严厉批评。
H.L.A.哈特是奥斯丁法学派的著名批评家之一,他不仅拒绝了奥斯丁将法律与社会绝对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因为这不可能成为现实,因为法律和社会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互补关系,因为它们是共同发展的),而且还摒弃了其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观点,因为法律不可能在没有道德的情况下生存,而道德是其在社会中被接受的先决条件。
哈特进一步批评奥斯丁过分强调制裁、主权和命令来执行法律,因为他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人民普遍意志的表达,法律并不总是需要法律制裁,而是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出于尊重而接受法律。
此外,他谴责奥斯丁忽视了习俗作为法律的次要来源,因为根据哈特的观点,习俗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地法律的主要来源,因为它们被人们广泛接受、实践和保护。
著作
以下是约翰·奥斯丁撰写的主要著作
《法学范畴确定》
《宪法辩护》
《法学或实证法哲学讲座》(1863年)
《论议会政府》
结论
几个世纪以来,约翰·奥斯丁通过其广泛的研究和发展出的论点,一直是分析法学派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倡导者。并且,无论其同时代人对其有何批评,他因其对法学领域的杰出贡献而被誉为“英国法学之父”。
常见问题
问:谁是约翰·奥斯丁?
答:约翰·奥斯丁是一位英国法律哲学家、法学家和学者,以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贡献及其关于法律理论的研究而闻名。
问:约翰·奥斯丁最出名的是什么?
答:约翰·奥斯丁最出名的是他发展了法律实证主义,这一理论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并强调由主权权力建立的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问:约翰·奥斯丁的理论是什么?
答: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假设臣民总是会按照其主权者的指示行事,这在印度当前的政治气候下是不正确的。根据他的观点,哲学的基本原则就是臣民的持续服从。如果人们认为主权者是合适的,他们将自愿服从。
问:谁是法学之父?
答:边沁被认为是法学之父。奥斯丁完善了他的工作。边沁是第一个研究构成法律的要素的人。
问: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
答:奥斯丁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是由其来源决定的,通常是主权权力。该理论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产物,不一定与道德考虑相关。
问:奥斯丁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是什么?
答:奥斯丁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概念。他认为,虽然道德可能会影响法律,但它们并非内在关联。他强调需要分析法律的现状,而不是其应然状态。
问:奥斯丁是如何定义法律的?
答:奥斯丁将法律定义为“由一个有智慧的存在者为一个有智慧的存在者制定的指导规则,该有智慧的存在者对其拥有权力”。
问:与奥斯丁相关的“命令理论”是什么?
答: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认为,法律本质上是由主权权力发出的命令,并以惩罚的威胁为后盾。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命令方面。
问: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受到哪些批评?
答: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它过分简化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脱离道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