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
不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行为可以归类为“尊严侵权”,即损害他人名誉或尊严的侵权行为。诽谤、恶意起诉和滥用法律制度只是尊严侵权行为的一些例子。程序滥用是指某人以并非总是服务于主要法律诉讼的方式使用法律制度。相反,另一个目标是通过滥用程序来实现的。即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合法的,也可以对某人提出程序滥用索赔,尽管这种侵权行为听起来有点类似于恶意起诉。
程序滥用的含义
程序滥用是指为了不当或非法目的利用法院或法律制度的行为。这种不当行为源于毫无意义或不当的动议,或导致法院发出逮捕令、传票或其他命令的动议。出于恐吓某人的目的,送达从未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件,也是程序滥用的另一个例子。
示例:一个街区家具店卖给阿拉斯加一套客厅沙发。几周后,她决定不喜欢它,想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由于似乎没有制造商缺陷,家具店不会接受退货,这激怒了阿拉斯加。她在商店里大吵大闹,大喊这家店不诚实,愤怒地威胁说在她处理完这件事之前要解雇经理。
由于小额索赔程序需要一段时间,阿拉斯加想要拿回她的钱以便购买另一套家具。尽管从未提交给法院,但她获得了对商店提起小额索赔诉讼所需的文书工作,填写完毕,并让送达员将其送达经理。阿拉斯加使用虚假送达的、无效的文件来恐吓该企业退还她的钱,这是一个滥用法律制度的例子。
程序滥用的构成要素
当某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无正当理由地故意滥用法律程序时,他就犯了故意侵权行为,即程序滥用。与大多数侵权行为一样,原告为了在法庭上胜诉而必须证明的要素因州而异。
在一个声称程序滥用的案件中,原告通常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使用具有 ulterior 目的或意图的程序。
以不适合正常进行法律诉讼的方式使用程序。
示例:如果有人将证词用于与案件无关的目的,则可能可以使用程序滥用索赔。再次强调,案件和根本的诉讼原因都可能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证词并没有促进诉讼的目标,因此更有可能成功地声称正在发生程序滥用。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有很多可能脱轨的方式。此外,该程序从一开始就包括警方调查、可能原因和逮捕。这意味着证词和传票可能是出于邪恶的目的而发出的。尽管程序滥用索赔的细节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可以在整个诉讼(即整个诉讼或刑事调查)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出程序滥用索赔。
此类索赔可能基于违反程序规则、不当使用发现等工具,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集数据和证据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官不愿因这种不当行为而驳回整个索赔,但他们可能会就特定问题做出决定或排除某些类型的证据。为了保护公众使用法律制度的权利,恶意程序滥用的定义非常狭窄。
因此,程序滥用侵权行为被认为是对法律程序的曲解,它涉及在程序开始后将其用于与其本意不同的目的。通常认为,在没有善意相信被告会被判有罪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启动刑事程序是程序滥用索赔。
这种系统性滥用也可能被视为恶意起诉。由于必须证明它没有合理的期望能够证明指控的准确性,因此可能很难证明起诉缺乏可能的原因。
程序滥用与恶意起诉
尽管它们有相似之处,但恶意起诉和程序滥用都要求原告证明不同的要素。如果有人恶意地对他们提起刑事或民事案件而没有充分的理由,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恶意起诉的责任。另一方面,程序滥用发生在法律策略或程序被滥用于邪恶目的时,尽管该案件有充分的理由或可能的原因。
原告还需要证明该案件已被驳回以利于他们自己,以便在恶意起诉诉讼中有效。相反,无论法律诉讼是否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以及无论最初的案件是否被驳回,都可以对某人提起程序滥用诉讼。
结论
程序滥用是指诉讼中的原告或候选人以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方式使用法院制度或法律制度来推进他们的主张。由被告或被告提出的关于另一方滥用或曲解定期发布的法院程序(民事或刑事)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与恶意起诉的故意侵权行为相比,它在普通法中被归类为侵权行为。
常见问题
Q1.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判决理由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理由”或“驱动力”。法官用来支持其对案件做出判决的理由的所有道德、政治或社会理论都包含在判决理由的概念中。
Q2.报应的含义是什么?
答:最基本的形式,“报应”指的是报复行为。在法律界,将“适合犯罪”的惩罚称为报应。换句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以眼还眼”。
Q3.礼让是什么意思?
答:“礼让”一词源于拉丁语 comitas,意思是“友好”或“有礼貌”。在法律背景下,礼让是指不同国家、司法管辖区或法庭为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