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定义和含义
举证责任是印度法律体系中最基本要素之一。无论是民法体系还是刑法体系,举证责任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检方,而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
举证责任到底定义了什么?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是指证明某一主张(在民事案件中)或指控(在刑事案件中)的必要性。每一方都有责任证明支持或反驳其对手的事实。证据法中承认了一项广泛的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的规范
其原则建立在onus probandi(证据责任)和factum probans(证明事实)的概念之上。虽然证据的权重是恒定的,但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来回转移。
那些不能被推定为真实的事实必须得到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的证明标准不同。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为了获得证据的益处,原告必须提供比律师稍微多一些或更强的证据。这种情况从原告的 51% 到被告的 49% 不等。如果证据承担了举证责任,则法官或陪审团必须相信被告“最有可能”对原告的损害负责。
虽然测试标准相对较低,但原告仍然需要提供比律师更多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质量存疑,法官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未能满足举证责任,导致案件败诉。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被告有责任证明其抗辩。
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最具挑战性的法律问题是,在刑事诉讼中谁负责提供证据。这是实务性的,毫无疑问。这种举证责任并非由法官定义。正如首席大法官肖在近一个世纪前指出的那样,你有什么合理的疑虑吗?这是一个广为人知但难以描述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因为在涉及人类事务和依赖道德证明时,总有疑问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在心中离开,无法断言他们在仔细比较和评估所有事实后,在道德上确信陈述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检察官必须推翻被告的清白推定,这是宪法在适当的法律程序中确保的。这符合检察官起诉非无辜罪犯的策略。如果被告有哪怕一丝一毫的可能是无辜的,那么此案可能没有强有力的、可靠的证据,评估者将被要求释放嫌疑人。在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辩护时,不同的国家对举证责任有不同的规定。
虽然检察官负责正确地完成工作,但其他州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要求被告准确地遵循发生的事情。当证据压倒性地证明或没有合理怀疑的余地时,您需要通过揭示案件中的弱点来承担说服的责任。根据州的不同,被告可能需要证明坚持和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普通情况通常是存在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不一定必须得到确立。如果检察机关证明其案件成立,则被告被免罪,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初始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被告的刑事决定承担初始举证责任的规则仍然有效。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证明其案件超出合理的怀疑,则被告可以被判无罪。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举证责任适用不当,整个司法体系将受到损害。
1872 年印度证据法中的举证责任
印度证据法的第三部分、第七章以及第 101 至 111 条详细描述了举证责任。一些重要的条款如下:
条款 | 说明 |
---|---|
第 101 条 | 举证责任:任何希望法院根据其声称的事实来裁决法律权利或法律责任的人,都必须证明这些事实。举证责任应该落在对任何主张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的当事方身上。 |
第 102 条 | 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或其他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落在如果双方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就会败诉的当事方身上。 |
第 103 条 | 根据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除非其他规则规定特定个人必须证明某一事实,否则每个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都落在希望法院将其认定为真实的一方身上。 |
第 104 条 | 证明为使证据可采而须证明的事实的责任:希望提供此类证据的特定人有责任证明任何必须被承认的事实,然后才能就任何其他事实提供证词。 |
第 105 条 | 证明被告案件属于例外情况的责任:证明存在属于印度刑法典(1860 年第 45 号)中的任何一般例外情况,或属于同一法典的任何其他部分或任何定义犯罪的法律中包含的任何特别例外情况或条款的条件的责任,落在被指控犯下指控罪行的人身上,法院应推定此类条件不存在。 |
第 106 条 | 证明特别在其知识范围内的实事的责任:当某一事实特别属于某人的知识范围时,由他来提供证据。 |
第 107 条 | 证明在 30 年内已知还活着的人死亡的责任。 |
第 108 条 | 证明在 7 年内未曾听说过的人还活着的责任。 |
第 109 条 | 在合伙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委托人和代理人案件中关于关系的举证责任。 |
第 110 条 | 关于所有权的举证责任。 |
第 111 条 | 在一方与另一方处于积极信任关系的交易中证明善意的责任。 |
案例法
一些重要的案例如下:
纳拉扬·戈文德·加瓦特等诉马哈拉施特拉邦(1976 年)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处理了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指出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检方,他们必须证明被告有罪超出合理怀疑。
维杰伊·辛格等人诉北方邦(1990 年)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处理了举证责任问题,特别是在被告以不在场为由进行抗辩的案件中。同样,最高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检方,由其证明被告在场犯罪现场。
结论
根据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断言谁必须证明。根据该规范,对该问题进行实质性论证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争辩该问题的一方。此规则背后的理由是,举证责任在于将另一个人告上法庭的一方。此外,证明否定比证明肯定要困难得多。术语“举证责任”既指证明案件的法律责任,也指证据责任,例如引入最有力证据的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Q1. 什么是“事实本身说明一切”原则?
答:根据该学说,在疏忽大意的案件中,负有证明其无罪责任的是被告人,而不是原告。
Q2. 哪些情况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
答:与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事实一方承担的规则相反,在以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嫁妆死亡案、监护人强奸案、强奸案中缺乏同意的情况、已婚妇女自杀案以及监护人死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