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原则:定义和含义
任何财产收入的积累方向意味着限制其附带利益(如租金、产量或利润)的自由享用。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限制财产的有益享用。财产收入积累方向是一种限制财产享用的特殊方式。
积累原则的含义
根据《财产转让法》第 11 条,任何与所创设利益相冲突或限制所转让财产享用的条件均属绝对无效且不具效力。财产收入积累方向是一种与所创设利益相违背或限制受让人享用权的条件,财产被绝对转让给受让人。
该法第 17 条是第 11 条的例外,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积累收入生效。但第 17 条和第 11 条是不同的,因为第 11 条仅适用于绝对利益转让的情况,而第 17 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转让。
积累方向(第 17 条)
根据该法条款,将转让财产的收入和利润积累到一个单独的基金中,意味着推迟受让人对所转让财产的有益享用权。
就像第 14 条(反对永续权的规则)不鼓励推迟利益的归属一样,第 17 条(反对积累的方向)也不鼓励推迟受让人对财产的有益享用权。
第 14 条规定了推迟利益归属的最大允许期限,第 17 条规定了转让财产的收入和利润可以积累的最长允许期限。该条允许在以下两个期间之一积累收入:
转让人的一生
从转让之日起 18 年(以较长者为准)。
因此,任何导致在规定期限之外积累收入的方向或条件都将被视为无效。其结果是,在最后提及的期限(允许推迟)结束时,财产及其附带利益将归受让人所有。
积累方向的例外情况
以下是主要的例外情况:
偿还债务
如果积累的目的是偿还转让人或任何对财产有权益的人所欠的债务,则第 17 条在该情况下不适用。
为筹集份额而进行积累
筹集份额是指为维持生计提供一部分收入。如果转让财产的收入积累的目的是为转让人的子女、远亲或任何其他对转让有兴趣的人提供维持生计的费用。
财产的保护和维护
如果财产的收入被指示积累是为了保护和维护所转让的财产,那么第 17 条也不适用。
第 18 条:为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永续转让
反对永续权和积累的规则不适用于为公众利益转让财产的情况。使财产不可转让并对其可转让性施加限制违反了社会经济政策,也损害了财产本身。但当财产为公众利益而转让,以促进宗教、知识、商业、健康、安全以及其他有益于人类的事业时,第 14、16 和 17 条规定的规则不适用。
结论
财产收入积累方向是限制财产享用的特殊形式。根据第 17 条,这种积累方向将是无效且不具效力的,但本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积累收入方向发挥作用。本条允许在转让人的一生或从转让之日起 18 年的期限内积累收入,以较长者为准。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 财产转让的积累方向是什么?
A1. 财产收入积累方向是指限制其附带利益(如租金、商品或利润)的自由享用。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限制财产的有益享用。
Q2. 第 17 条规定的收入积累方向是什么?
A2. 因此,根据第 17 条,这种收入积累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这意味着如果首先最长到转让人的一生,或者其次最长到从转让之日起 18 年的期限,那么收入积累方向就是有效的。
Q3. 财产转让可以永续进行吗?
A3. 1882 年《财产转让法》第 14 条涵盖了反对永续权的规则。因此,“永续”一词仅表示“无限期”。这条反对转让的规则使财产在无限期内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