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过失抗辩
一项称为“过失相抵”的普通法侵权行为规定,如果原告自身存在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则无法获得赔偿其他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比较过失已经取代了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的分析
虽然过失相抵的一般概念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但该术语在19世纪初才首次被明确理解。Butterfield诉Forrester案(1807年)是与该概念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先例之一。根据普通法,如果原告的损害部分由被告的过失造成,部分由其自身在过失相抵发展的第一年中的其他过失行为造成,则他无法获得因其遭受的损害而获得赔偿。过失相抵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和免除被告的责任都至关重要。过失相抵要求过失是实际损害的直接原因,才能被视为过失。
如果案件的初始事实和证据表明原告通过从事过失行为(Novus actus interveniens)造成了损害,则原告无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必要区分真实原因和情况,或区分causa sine qua和causa causans。必须始终提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使原告直接暴露在可能造成损害的区域的问题。如果没有,则原告的过失被视为具有过失相抵的性质。
即使原告证明了上述条件,在适用过失相抵的国家,他们也没有资格获得损害赔偿。对于过失相抵的目的而言,原告或被告各自的疏忽程度无关紧要,因此,过失程度为1%的原告将不会从过失程度为99%的被告那里获得任何赔偿。这种“全有或全无”标准的好处是,它使法院不必精确评估各方对损害的贡献程度。相反,使用过失相抵可能导致社会认为不公平的结果。由于过失相抵的“全有或全无”性质,法院多年来制定了许多例外情况。例如,如果被告是唯一能够通过合理手段防止损害但选择不这样做的人,则疏忽的原告仍然可能根据“最后机会”原则获得赔偿。
过失相抵的重要性
由于确定过失是处理保险索赔的必要步骤,因此过失相抵至关重要。例如,您可能是保单持有人,正在提交保险索赔以获得您保单涵盖的事件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确保他们对造成的损害负责。此外,保险公司通常会尽量降低其责任程度。
保险公司和法院审查行为以评估过失。原告根据保险单可以获得多少损害赔偿金,部分将取决于此程序。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努力将原告的赔偿金降到最低,以维持其利润率。在经过此类审查后,如果没有任何过失相抵的证据,保险公司不能阻止原告获得全部保险索赔金额。但是,如果受伤方对发生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则原告可能会获得较少的赔偿金,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丧失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结论
一个能够看到,或者如果他像一个谨慎的人一样观察就能看到的人,他意识到自己面临的危险,并且熟悉整个情况,却未能以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会采取的方式行事,这导致了他的过失,最终会导致原告败诉,尽管被告存在过失。
在某些情况下,当被告的不当行为具有使原告感到恐惧的性质,并且他为了避免被告的不当行为的后果而匆忙陷入危险并遭受损害时,原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害。从本质上讲,法律不要求原告像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那样谨慎行事。
常见问题
Q1. 比较过失与过失相抵的区别是什么?
Ans. 比较过失涉及将责任分配给参与者。分配比较过失后,可以根据过失程度按比例分配损害赔偿金。因此,虽然比较过失旨在在原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减少索赔,但过失相抵有可能完全阻止原告获得损害赔偿金。这种区别虽然在其他国家有效,但在印度法律中并不存在。
Q2. 共同过失与过失相抵的区别是什么?
Ans. 印度存在两种类型的过失:共同过失和过失相抵。根据法律,如果原告由于缺乏合理的谨慎而导致了被告造成的损失,则原告构成过失相抵。而当原告因两个或多个不法行为者而遭受人身伤害时,则存在共同过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