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司法法典》中的定义和《印度刑法典》中的总体说明


《印度司法法典》中第一编(绪论)第2条定义的术语。第一编是“绪论”,包含介绍性章节,提供贯穿整个法律文件(即《印度司法法典》)使用的重要术语的关键定义和解释。此外,本绪论章节旨在阐明特定术语和概念的含义,以确保对《印度司法法典》(BNS)中使用的语言有共同的理解。同样,《印度司法法典》中的“定义”通过帮助个人、法律专业人员和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条款,在法律解释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类似地,《印度刑法典》也有一个单独的章节,即“一般解释”,其中定义了该法典中经常使用的所有术语。

《印度刑法典》中的总体说明

与BNS中的“定义”部分类似,“一般解释”是《印度刑法典》中一个单独的章节,定义了整个文件中使用的所有关键术语。本章中给出的这些关键术语的定义和概念,是基础性要素。此外,它们还确定了《印度刑法典》中随后章节和罪行的范围和背景。因此,理解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其适用性至关重要。

《印度司法法典》中的“定义”及其与《印度刑法典》中“一般解释”的比较

下表主要定义了BNS第2条中规定的术语,然后还重点介绍了与《印度刑法典》中给出的“一般解释”相比的差异:

术语 《印度司法法典》 《印度刑法典》

行为

第2条(1)款——“行为”既指一系列行为,也指单个行为。

注意——此处删除了“作为”,并在第2条(25)款中单独定义。

第33条——“行为”一词既指一系列行为,也指单个行为;“作为”一词既指一系列作为,也指单个作为。

动物

第2条(2)款——“动物”是指除人类以外的任何生物。 第47条——无变化

儿童

第2条(3)款——“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低于十八岁的人。新增条目

在《印度刑法典》中定义

伪造

第2条(4)款——意图通过这种相似性进行欺骗,或明知由此可能进行欺骗的人,被称为“伪造”他人。 第28条——无变化

法院

第2条(5)款——“法院”是指依法有权单独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或依法有权作为集体行使司法权的法官集体,当此法官或法官集体行使司法权时。

注意——删除了“司法”。

第20条——“法院”一词是指依法有权单独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或依法有权作为集体行使司法权的法官集体,当此法官或法官集体行使司法权时。

死亡

第2条(6)款——“死亡”是指人类的死亡,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第46条——无变化。

不诚实

第2条(7)款——“不诚实”是指出于给一人造成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不当损失的意图而做任何事情。

注意——仅语言上的变化。

第24条——任何出于给一人造成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不当损失的意图而做任何事情的人,都被认为是“不诚实”地做了那件事。

文件

第2条(8)款——“文件”是指以字母、数字或标记,或以上多种方式在任何物质上表达或描述的任何事项,包括旨在用作或可用作该事项证据的电子和数字记录。 第29条——无变化。

欺诈性地

第2条(9)款——“欺诈性地”是指出于欺诈意图做任何事情,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含义。

注意——仅语言上的变化

第25条:如果某人出于欺诈意图做某事,但不包括其他情况,则该人被认为是欺诈性地做了那件事。

性别

第2条(10)款——代词“他”及其派生词用于指代任何人,无论男女或跨性别。

说明——“跨性别者”应具有《2019年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第2条第(k)款赋予其的含义。

第8条——代词“他”及其派生词用于指代任何人,无论男女。

善意

第2条(11)款——任何未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而为或相信的事情,都不被认为是“善意”地为或相信的; 第52条——无变化

政府

第2条(12)款——“政府”是指中央政府或州政府。 第17条——无变化

窝藏

第2条(13)款——“窝藏”包括向某人提供住所、食物、饮料、金钱、衣服、武器、弹药或交通工具,或以任何方式协助某人逃避逮捕,无论这种方式是否与本款列举的方式相同。

注意——删除了缩写。

第52A条——除第157条,以及在窝藏者为被窝藏者的配偶的情况下第130条外,“窝藏”一词包括向某人提供住所、食物、饮料、金钱、衣服、武器、弹药或交通工具,或以任何方式协助某人逃避逮捕,无论这种方式是否与本节列举的方式相同。]

伤害

第2条(14)款——“伤害”是指非法对任何人造成的身体、精神、名誉或财产上的任何损害。 第44条——无变化

“非法”和“依法有义务做”

第2条(15)款——“非法”适用于所有构成犯罪或被法律禁止,或构成民事诉讼理由的事项;并且,一个人被认为“依法有义务做”任何他忽略是违法的。 第43条——无变化

法官

第2条(16)款——“法官”是指被正式指定为法官的人,包括:

(i)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依法有权作出最终判决,或如果不上诉即为最终判决的判决,或如果经其他机关确认即为最终判决的判决的人;或

(ii) 是一个人的一部分,而这些人依法有权作出此类判决。

行使管辖权的法官,对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的指控有权判决,无论是否上诉,均为法官;

注意——仅演示方式上的变化。

第19条——“法官”一词不仅指被正式指定为法官的每一个人,也指依法有权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作出最终判决,或如果不上诉即为最终判决的判决,或如果经其他机关确认即为最终判决的判决的人,或是一个人的一部分,而这些人依法有权作出此类判决。

例证

(b) 行使管辖权的法官,对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的指控有权判决,无论是否上诉,均为法官。

生命

第2条(17)款——“生命”是指人类的生命,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第45条——无变化。

地方法

第2条(18)款——“地方法”是指仅适用于印度特定地区的法律; 第42条——无变化

男人

第2条(19)款:“男人”指任何年龄的男性。

注意——此处删除了“女人”。

第10条 — “男子”(man)指任何年龄的男性人类;“女子”(woman)指任何年龄的女性人类。

“月”和“年”

第2条第20款:凡使用“月”或“年”一词,均应理解为根据公历计算的月份或年份。

— 已将“月”和“年”的顺序颠倒,并将“英国历”改为“公历”。

第49条 — 凡使用“年”或“月”一词,均应理解为根据英国历计算的年份或月份。

动产

第2条第21款 — “动产”包括各种财产,但不包括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或永久固定于附着于土地的任何东西上的东西; 第22条 — “动产”一词旨在包括各种有形财产,但不包括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或永久固定于附着于土地的任何东西上的东西。

第2条第22款 —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单数词包括复数,复数词包括单数; 第9条 — 无变化。

宣誓

第2条第23款 — “宣誓”包括法律规定代替宣誓的庄严声明,以及法律要求或授权在公务员面前作出的任何声明,或用于证明目的的任何声明,无论是否在法庭上。 第51条 — 无变化。

罪行

第2条第24款 — “罪行”—除(a)和(b)款所列章节和条文外,“罪行”指本法典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但—

(a) 在第三章以及以下条文中,即第8条第(2)、(3)、(4)和(5)款,第9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119条、第120条、第123条,第127条第(7)和(8)款,第222条、第230条、第231条、第240条、第248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9条、第260条、第261条、第262条、第263条,第308条第(6)和(7)款以及第330条第(2)款中,“罪行”指根据本法典或任何特别法律或地方法律应受处罚的行为;以及

(b) 在第189条第(1)款,第211条、第212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49条、第253条以及第329条第(1)款中,“罪行”的含义应与根据特别法律或地方法律应受处罚的行为相同,只要该行为根据该法律可处以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监禁,无论是否处以罚款;

第40条 — 无变化。

遗漏

第2条第25款 — “遗漏”既指一系列遗漏,也指单一遗漏。 第33条 — 与“行为”一起定义。

第2条第26款 — “人”包括任何公司、协会或个人团体,无论是否为法人; 第11条 — 无变化。

公众

第2条第27款 — “公众”包括任何公众类别或任何社区。 第12条 — 无变化。

公务员

第2条第28款 — “公务员”指属于任何描述中的人,如…所述…

— 本条已作全面定义。

第14条 — 此处使用“政府公务员”。

有理由相信

第2条第29款 — 如果一个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事,则可以说他“有理由相信”此事,反之则不然; 第26条 — 无变化。

特别法律

第2条第30款 — “特别法律”指适用于特定主题的法律; 第41条 — 无变化。

有价证券

第2条第31款 — “有价证券”指任何文件,该文件是或声称是任何法律权利的产生、延长、转移、限制、消灭或放弃的文件,或任何个人承认其承担法律责任或不享有某种法律权利的文件。 第30条 — 无变化。

船舶

第2条第32款 — “船舶”指任何用于水上运送人或财产的工具; 第48条 — 无变化。

自愿地

第2条第33款 — 当一个人通过他打算造成某种结果的方式,或通过他在使用这些方式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可能造成某种结果的方式造成某种结果时,可以说他“自愿地”造成这种结果。 第39条 — 无变化。

遗嘱

第2条第34款 — “遗嘱”指任何遗嘱文件。 第31条 — 此处为“一份遗嘱”。

女子

第2条第35款 — “女子”指任何年龄的女性人类。 第10条 — 与“男子”一起定义。

不正当得利

第2条第36款 — “不正当得利”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获得者无权合法享有的财产; 第23条 — 本条定义了不正当得利和不正当损失以及不正当获得和不正当损失所有术语。

不正当损失

第2条第37款 — “不正当损失”指通过非法手段损失其丧失者有权合法享有的财产; 第23条 —

不正当获得和不正当损失

第2条第38款 — 当某人非法持有财产时,以及当某人非法获得财产时,可以说该人非法获得。当某人被非法剥夺任何财产时,以及当某人被非法剥夺财产时,可以说该人非法损失。 第23条 —

第2条第39款 — 本法典中使用但未定义,但在2000年《信息技术法》和2023年《印度公民安全法典》中定义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该法和法典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新增条款

已删除条款

第18条 — 印度;

第27条 — “妻子、职员或仆人拥有的财产;

第29A条 — “电子记录;

第50条 — “条文”一词指本法典某章节中以数字编号区分的各个部分。

变更

涉及行为的词语包括非法遗漏:已置于第3条第(4)款 第32条 — 涉及行为的词语包括非法遗漏。

变更

当数人为了共同意图而实施刑事行为时,这些人中每一个人均应承担与该行为由其单独实施时相同的责任。已置于第3条第(5)款。 第34条 — 数人为了共同意图而实施的行为。

变更

每当一项仅因具有犯罪知识或意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则参与该行为并具有此种知识或意图的每一个人,均应承担与该行为由其单独实施并具有此种知识或意图时相同的责任。已置于第3条第(6)款。 第35条 — 这种行为因具有犯罪知识或意图而构成犯罪。

变更

每当通过行为或遗漏造成某种结果,或企图造成该结果构成犯罪时,均应理解为部分通过行为和部分通过遗漏造成该结果构成同一犯罪。已置于第3条第(7)款。 第36条 — 部分通过行为和部分通过遗漏造成的结果

变更

当犯罪是通过若干行为实施的,则任何有意通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项而参与实施该犯罪的人,均构成该犯罪。已置于第3条第(8)款。 第37条 — 通过实施构成犯罪的若干行为中的一项而进行合作。

变更

当数人参与或参与实施刑事行为时,他们可能因该行为而犯下不同的罪行。已置于第3条第(9)款。 第38条 — 参与刑事行为的人可能犯下不同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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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上所述,《印度刑法典》第二章(一般解释)中的大多数关键术语都在《印度司法法典》第一章的第2条中定义。此外,在《印度司法法典》中,一些《印度刑法典》的条文,如第18条、第27条、第29A条等,未被纳入;与此同时,一些条文,如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等,已移至第3条的不同款项中。

常见问题

问1。《印度司法法典》第2条定义了什么?它与《印度刑法典》有何不同?

答:《印度司法法典》第2条定义了贯穿整个文件中经常使用的所有关键术语。《印度刑法典》第二章对相同的关键术语在不同的章节中进行了定义。其次,一些术语,例如“印度”等,已被删除,或者换句话说,未包含在《印度司法法典》中。

问2。《印度刑法典》第二章(一般解释)中哪些术语已被删除?

答:以下条文/术语已被删除,未包含在《印度司法法典》中:

  • 第18条 — 印度;

  • 第27条 — “妻子、职员或仆人拥有的财产;

  • 第29A条 — “电子记录;

  • 第50条 — “条文”一词指本法典某章节中以数字编号区分的各个部分。

问3。《印度刑法典》第二章(一般解释)与《印度司法法典》的定义之间有何重大区别?

答:首先,《印度刑法典》的第二章(即一般解释)在《印度司法法典》的第一章(即绪论)中进行了描述。其次,《印度刑法典》的一般解释章节在《印度司法法典》中被分为两部分:

  • 第2条 — 定义 &

  • 第3条 — 一般解释

更新于: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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