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法典》(IPC)和《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BNS)中的惩罚:比较分析
《印度刑法典》中“惩罚”的定义在第三章中;另一方面,在《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中,它在第二章中定义。本章标题为“关于惩罚”,主要对惩罚进行了分类,然后对其进行了定义。此外,在整个文件中,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并定义了相应的惩罚。任何罪行的惩罚都是根据罪行的类型和程度专门定义的。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了解根据法典定义的惩罚的含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印度刑法典》和新颁布的《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中“惩罚”的定义之间的区别。
《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惩罚的定义
在《印度刑法典》中,惩罚的定义完全在第三章中,标题为“关于惩罚”。本章共有23+1(=24)节(第53节至第75节),描述了惩罚及其类型的全面视角。死刑、监禁、罚款等处罚是根据犯罪的类型和程度施加的。一些章节,如第56、58、59、61、62节,已被从法典中删除,第55A节已添加到法典中。
《2023年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中惩罚的定义
在《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BNS)中,惩罚在第二章中明确定义,标题为“关于惩罚”。本章共有10节(第4节至第13节),全面描述了惩罚及其类型。
桑希塔中定义的惩罚贯穿整个文件,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惩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然而,这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时,即使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非常高,如果不存在犯罪意图(mens rea),惩罚也可能属于较轻的类型。
对《印度刑法典》和《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中“惩罚”定义的比较研究
下表提供了根据《印度刑法典》(主要)和《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根据最近的立法)对惩罚的详细分析:
条款 | 《巴拉提亚·尼亚亚·桑希塔》 | 《印度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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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 |
第4条——根据本桑希塔的规定,犯罪者应承担的惩罚为: (a) 死刑; (b) 无期徒刑; (c) 监禁,分为两种: (1) 劳役,即进行体力劳动; (2) 简单监禁; (d) 没收财产; (e) 罚款; 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增加了“社区服务”。 |
第53条——微小变化 |
减刑 |
第5条——主管机关可在不征得犯罪者同意的情况下,根据2023年《巴拉提亚·纳加里克·苏拉克沙·桑希塔》第474条,将本桑希塔规定的任何惩罚减为任何其他惩罚。 |
第54条——死刑的减刑。——在判处死刑的每一起案件中,[主管机关]可在不征得犯罪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处罚减为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 |
变化——第54条和第55条合并为BNS的第5条。其次,第55A条被定义为BNS第5条的解释。 |
第55条——无期徒刑的减刑。——在判处[监禁]无期徒刑的每一起案件中,[主管机关]可在不征得同意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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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就本条而言,“主管机关”是指: (a) 在判决为死刑或因违反任何与中央政府行政权力相关的法律而判处刑罚的案件中,为中央政府;以及 (b) 在判决(无论是否为死刑)因违反任何与州政府行政权力相关的法律而判处刑罚的案件中,为犯罪者被判刑的州政府。 |
第55A条:“主管机关”的定义。——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中,“主管机关”是指…… (a) 在判决为死刑或因违反任何与中央政府行政权力相关的法律而判处刑罚的案件中,为中央政府;以及 (b) 在判决(无论是否为死刑)因违反任何与州政府行政权力相关的法律而判处刑罚的案件中,为犯罪者被判刑的州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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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分数 |
第6条——在计算刑期分数时,除非另有规定,无期徒刑应视为相当于20年监禁。 |
第57条——无变化 |
在某些监禁案件中,刑期可全部或部分为劳役或简单监禁 |
第7条——在判处可为任何一种类型的监禁的犯罪者的每一起案件中,判处该犯罪者的法院有权在判决中指示,这种监禁应全部为劳役,或全部为简单监禁,或任何部分监禁为劳役,其余为简单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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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未缴纳罚款的责任等 |
第8条(1)——如果未明确规定罚款金额的上限,则犯罪者应承担的罚款金额不限,但不得过高。 |
第63条——无变化 |
第8条(2)——在每一起以下类型的犯罪案件中: (a) 可处以监禁和罚款,其中犯罪者被判处罚款,无论是否被判处监禁; (b) 可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仅处以罚款,其中犯罪者被判处罚款,判处该犯罪者的法院有权在判决中指示,如果未缴纳罚款,犯罪者应服一定期限的监禁,该监禁应超过他可能已被判处或根据减刑可能应承担的任何其他监禁。 |
第64条——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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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3)——如果犯罪可处以监禁和罚款,法院因未缴纳罚款而指示犯罪者服刑的期限,不得超过为该犯罪规定的最高监禁期限的四分之一。 |
第65条——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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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4)——法院因未缴纳罚款或未履行社区服务而判处的监禁,可以是犯罪者可能因该犯罪而被判处的任何类型的监禁。 变化——增加了“或未履行社区服务”的条款。 |
第66条——微小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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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5)——如果犯罪可处以罚款或社区服务,法院因未缴纳罚款或未履行社区服务而判处的监禁应为简单监禁,并且法院指示犯罪者因未缴纳罚款或未履行社区服务而服刑的期限不得超过: (a) 罚款金额不超过五千卢比时为两个月; (b) 罚款金额不超过一万卢比时为四个月;以及 (c) 其他任何情况下为一年。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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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因未缴纳罚款而被监禁,当犯罪仅可处以罚款时。——如果犯罪仅可处以罚款,[法院因未缴纳罚款而判处的监禁应为简单监禁,并且]法院指示犯罪者因未缴纳罚款而服刑的期限不得超过以下规模,即,罚款金额不超过50卢比时,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罚款金额不超过100卢比时,期限不超过四个月,其他任何情况下,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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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6)—— (a) 因未缴纳罚款而被判处的监禁,一旦罚款被缴纳或依法征收,即应终止; (b) 如果在因未缴纳罚款而确定的监禁期限届满之前,已缴纳或征收了罚款的相当一部分,以致因未缴纳罚款而服刑的期限不少于未缴纳罚款部分的比例,则监禁应终止。 |
第68条和第69条: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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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7)——剩余未缴纳的罚款或其任何部分,可在判决后六年内随时追缴,如果根据判决,犯罪者应服刑超过六年,则可在该期限届满之前随时追缴;犯罪者的死亡并不免除任何在犯罪者死亡后依法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责任。 |
第70条——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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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若干罪行构成的罪行的惩罚限额 |
第9条(1)——如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而这些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本身就构成犯罪,则犯罪者不得因其这些罪行中的一个以上而受到惩罚,除非明确规定。 |
第71条——无变化 |
第9条(2)——如果: (a) 某一行为属于现行法律中两个或多个单独定义的犯罪行为;或 (b) 若干行为,其中一个或多个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当结合起来时构成不同的犯罪,则犯罪者不应受到比审判他的法院对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个所能判处的更严厉的惩罚。 |
第71条——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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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有多项罪行中一项罪行的罪犯的惩罚,判决声明对哪一项罪行存疑。 |
第10条——在判决认定某人犯有判决中所列几种罪行之一,但对其犯何种罪行存疑的情况下,如果并非所有罪行都适用相同的刑罚,则应按照对其规定刑罚最轻的罪行处罚。 |
第72条——无变化 |
单独监禁。 |
第11条——无论何时,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法典》规定法院有权判处其强制监禁的罪行,法院可通过其判决,命令将罪犯在其被判处的监禁期限内,根据下列标准,单独监禁任何部分或几部分时间,但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a) 如果监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则不超过一个月; (b) 如果监禁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则不超过两个月; (c) 如果监禁期限超过一年,则不超过三个月。 |
第73条——无变化 |
单独监禁期限限制 |
第12条——执行单独监禁判决时,每次单独监禁不得超过十四天,单独监禁期间之间必须间隔至少与监禁期间相同的时间;如果判处的监禁期限超过三个月,则整个判决的监禁期限中,任何一个月内的单独监禁不得超过七天,单独监禁期间之间必须间隔至少与监禁期间相同的时间。 |
第74条——无变化 |
累犯加重处罚 |
第13条——任何人,如果曾被印度法院判决犯有本《法典》第十章或第十七章规定的,可处以任何一种监禁三年或三年以上刑罚的罪行,又犯有上述任何一章规定的,可处以同样监禁期限的类似罪行,则对于每一次此类累犯,应处以终身监禁,或处以任何一种监禁,期限可长达十年。 |
第75条——无变化 |
永久删除的条款 |
注——所有这些条款都在《印度民法典》(BNS)立法之前很久就被删除了。 |
条款——56、58、59、61和62。 |
结论
刑罚是主管法院认定被告有罪后对其判处的,是刑事法律体系的关键特征之一。刑罚的决定是基于犯罪的类型及其严重程度。因此,实质性刑法,即《印度刑法典》,以及现行修订版本《印度民法典》(Bharatiya Nyaya Sanhita),对刑罚的定义及其类型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新颁布的《印度民法典》主要保留了《印度刑法典》中大部分条款,这些条款在题为“关于刑罚”的第三章中规定;然而,在语言和表达方式上可以看到一些细微的变化。
常见问题
Q1。《印度刑法典》中题为“关于刑罚”的第三章共有多少条?
答:《印度刑法典》第三章最初共有23+1(=24)条。
Q2。《印度民法典》中题为“关于刑罚”的第二章共有多少条?
答:《印度民法典》第二章共有10条。
Q3。《印度刑法典》第三章与《印度民法典》第二章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印度刑法典》第三章与《印度民法典》第二章之间存在以下实质性区别:
章节编号不同,即在《印度刑法典》中是第三章,在《印度民法典》中是第二章。
条款数量不同,即在《印度刑法典》中共有24条;而在《印度民法典》中只有10条。
第三,所有被废止的条款都被删除了。
第四,一些条款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