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司法法典》下的普通例外:与《印度刑法典》的比较分析
设立名为“普通例外”章节的基本理念,是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法律上的抗辩理由,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首先,理解普通例外概念及其范围和限制非常重要。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了解普通例外的含义、范围和限制,然后我们将分析《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描述的普通例外之间的差异。
普通例外的含义
“普通例外”,尤其是在印度刑法方面,是一种防御机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利用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是受害者,在保护自己、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生命或财产时,伤害了某人(通常是袭击者),甚至(但在极端情况下)杀死了袭击者,这通常本身是不允许的。
通常,伤害他人、限制他人自由(尤其是违背其意愿)或杀死他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而犯下此类罪行的人必须受到惩罚。但在某些情况下,当(尤其是)入侵者/闯入者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威胁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攻击、伤害甚至杀死此类入侵者/闯入者以保护自己(生命)、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生命或财产;并且,该规定在《印度刑法典》1860年版和现行的《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版中,都明确定义在名为“普通例外”的章节下。
《印度刑法典》1860年版下的普通例外
《印度刑法典》第76条至第106条涵盖的第四章定义了普通例外的不同规定。第四章被称为“普通例外”,其中包含总共**31个条款**,可以进一步分类为:
事实错误
意外
正当防卫
精神错乱
醉酒
同意
善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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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司法法典》下的普通例外
《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版第14条至第44条涵盖的第三章是对《印度刑法典》中规定的普通例外的修订版。第三章被称为“普通例外”,保留了《印度刑法典》的大部分规定;但是,在语言、表达和更新方面有一些修改。
《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定义的“普通例外”的比较分析
下表提供了《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普通例外”的比较研究:
条款 | 《印度司法法典》 | 《印度刑法典》 |
---|---|---|
受法律约束或因事实错误而误认为受法律约束的人所为 | 第14条 - 任何人因法律义务或因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而善意地认为自己有法律义务而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76条 - 无变化 |
法官在行使司法职权时所为 | 第15条 - 法官在行使法律赋予其或其善意认为法律赋予其之司法职权时所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77条 - 无变化 |
根据法院判决或命令所为 | 第16条 - 凡根据法院判决或命令或由法院授权而为的行为,如果是在该判决或命令仍然有效期间所为,则不构成犯罪,即使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做出该判决或命令,只要行为人在善意相信法院有此管辖权。 | 第78条 - 无变化 |
受法律授权或因事实错误而误认为受法律授权的人所为 | 第17条 - 任何受法律授权或因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而善意地认为自己受法律授权而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79条 - 无变化 |
在合法行为中发生的意外 | 第18条 - 凡因意外或不幸,且在实施合法行为时,无任何刑事意图或知情的情况下,以合法方式、合法手段并以适当的谨慎和注意所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80条 - 无变化 |
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但未出于刑事意图,且是为了防止其他伤害 | 第19条 - 凡明知可能造成伤害但无任何刑事意图造成伤害,且出于善意为防止或避免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其他伤害而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81条 - 无变化 |
七岁以下儿童所为 | 第20条 - 七岁以下儿童所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82条 - 无变化 |
七岁以上十二岁以下且理解力不足的儿童所为 | 第21条 - 七岁以上十二岁以下且在当时未达到足以判断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成熟理解力的儿童所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83条 - 无变化 |
精神错乱者所为 | 第22条 - 凡因精神错乱而无法认识其行为的性质,或无法认识到其所为是错误或违法的,均不构成犯罪。 | 第84条 - 无变化 |
因他人违背其意愿而导致的醉酒状态下无法判断的人所为 | 第23条 - 凡因醉酒而无法认识其行为的性质,或无法认识到其所为是错误或违法的,均不构成犯罪;前提是使他醉酒的事物是在其不知情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给予他的。 | 第85条 - 无变化 |
经同意而为,且未意图也未知情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行为 | 第25条 - 凡未意图造成死亡或重伤,且行为人不知情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行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为人意图造成或行为人知情可能造成对任何18岁以上且明示或默示同意遭受该伤害的人的任何伤害,或因其可能造成或行为人知情可能造成对任何已同意承担该伤害风险的此类人的任何伤害,均不构成犯罪。 | 第87条 - 无变化 |
经同意而为,且未意图造成死亡,出于善意为他人利益的行为 | 第26条 - 凡未意图造成死亡的行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为人意图造成或行为人知情可能造成对任何出于善意为其利益而为且明示或默示同意遭受该伤害或承担该伤害风险的人的任何伤害,均不构成犯罪。 | 第88条 - 无变化 |
出于善意为12岁以下儿童或精神错乱者利益,由监护人或经监护人同意而为的行为 | 第27条 - 凡出于善意为12岁以下儿童或精神错乱者利益,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为的行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为人意图造成或行为人知情可能造成对该人的任何伤害,均不构成犯罪:但本例外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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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 无变化 |
明知在恐惧或误解下取得的同意 | 第28条 - 本法典任何条款所指的同意,并非指以下情况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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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 无变化 |
排除独立于造成伤害的行为 | 第29条 - 第25、26和27条中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独立于其可能造成、意图造成或已知可能造成对给予同意的人或代表其给予同意的人的任何伤害的行为。 | 第91条 - 无变化 |
善意为他人利益而为的行为,无需同意 | 第30条 - 任何行为,即使未经该人的同意,只要它是出于善意为该人的利益而为的,并且在客观上该人无法表示同意,或者该人无法给予同意,并且没有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可以及时获得同意以便该行为能够带来益处,则不构成犯罪:但本例外情况不适用于––
|
第92条 - 无变化 |
善意进行的沟通 | 第31条 - 如果出于善意,为了接受沟通的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任何沟通,则不构成犯罪,即使该沟通对接受沟通的人造成了损害。 | 第93条 - 无变化 |
受威胁迫使的行为 | 第32条 - 除了谋杀和可处以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之外,如果一个人是被迫在威胁下实施某种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时,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导致该人立即死亡,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人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或出于对自身遭受非立即死亡的伤害的合理担心,而使自己置于导致其受到这种限制的情况。 | 第94条 - 无变化 |
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 | 第33条 - 如果某种行为造成或意图造成或已知可能造成任何伤害,但这种伤害非常轻微,以至于任何具有普通理智和脾气的人都不会抱怨这种伤害,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 第95条 - 无变化 |
在正当防卫中实施的行为。 | 第34条 - 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第96条 - 无变化 |
身体和财产的正当防卫权 | 第35条 - 每个人都有权,受第37条规定的限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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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条 - 无变化 |
针对精神错乱等人员行为的正当防卫权 | 第36条 - 当某一行为由于实施该行为的人的幼年、理解力不足、精神错乱或醉酒,或由于该人的任何误解,而不再构成某种犯罪时,每个人都对其享有与该行为构成该犯罪时相同的正当防卫权。 | 第98条 - 无变化 |
没有正当防卫权的行为 | 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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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 无变化 |
身体正当防卫权何时可以导致死亡 | 第38条 - 在第37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身体的正当防卫权包括对攻击者自愿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如果导致行使该权利的犯罪属于以下列举的任何一种,即
|
第100条 - 无变化 |
此类权利何时可以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伤害 | 第39条 - 如果犯罪不属于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则身体的正当防卫权不包括对攻击者自愿造成死亡,但包括在第37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攻击者自愿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伤害。 | 第101条 - 无变化 |
身体正当防卫权的开始和持续 | 第40条 - 当由于企图或威胁实施犯罪而对身体产生合理的危险预感时,身体的正当防卫权即开始,即使犯罪尚未发生;并且只要这种对身体的危险预感持续存在,该权利就持续存在。 | 第102条 - 无变化 |
财产正当防卫权何时可以导致死亡 | 第41条 - 在第37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财产的正当防卫权包括对不法行为人自愿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如果导致行使该权利的犯罪属于以下列举的任何一种,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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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 在第99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财产的正当防卫权包括对不法行为人自愿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如果导致行使该权利的犯罪属于以下列举的任何一种,即: —
|
此类权利何时可以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伤害 | 第42条 - 如果导致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犯罪是盗窃、破坏或非法侵入,且不属于第4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则该权利不包括自愿造成死亡,但包括在第37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对不法行为人自愿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伤害。 | 第104条 - 无变化 |
财产正当防卫权的开始和持续 | 第43条 - 财产的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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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 无变化 |
正当防卫抗击致命袭击时存在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 | 第 44 条——如果在行使针对合理地导致对死亡的恐惧的袭击的正当防卫权时,防卫者处于无法有效行使该权利而不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其正当防卫权延伸到承担该风险。 | 第 106 条——无变化 |
结论
根据上面讨论的比较研究,有两点:首先,“一般例外”这一章对刑法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实质上考虑了诸如错误、自卫、精神无行为能力等在特定情况下减轻或否定刑事责任的事项。其次,本章的每一节都有其自身的一套条件和限制,以防止任何人滥用。
同样,这是《印度教法典》中与《印度刑法典》相比变化最少的一章之一。
常见问题解答
1. 《印度教法典》中“一般例外”一章与《印度刑法典》中相应章节的区别是什么?
虽然《印度教法典》是对《印度刑法典》的彻底修订版本,但它仍然保留了大部分条款。关于“一般例外”一章,没有实质性的修正。但是,以下是可以列举出的明显差异:
在《印度教法典》中,“一般例外”一章位于第三章;而在《印度刑法典》中,它位于第四章。
描述“一般例外”不同条款的章节从第 76 条开始,到第 106 条结束;而在《印度教法典》中,章节从第 14 条开始,到第 44 条结束。
第三,在《印度刑法典》第 103 条中,使用的术语是“夜间入室盗窃”;而在《印度教法典》第 41 条中,它被修改,新的术语为“日落后至日出前入室盗窃”。
2. 在印度刑法中,“一般例外”一章的纳入为何重要?
印度刑法中关于“一般例外”的一章非常重要,因为它概述了某些行为(否则会被视为犯罪)免于法律后果的情况和环境。这些例外提供了法律框架来证明或辩护特定行为。本章实质上考虑了诸如自卫、同意、精神错乱以及其他此类减轻处罚的情况。此外,通过界定这些例外,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公平且细致地适用刑法,同时考虑到人类行为和意图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