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公民安全法》:全面概述


《印度公民安全法》于2023年12月25日最终获得印度总统批准,已成为一项新的刑事(程序)法律,取代了现行的1973年刑事诉讼法。其经过彻底修订和整合,旨在解决由于现有刑事诉讼法冗长复杂的特点以及社会实践和技术进步带来的问题和疑虑。

《印度公民安全法》究竟界定了什么?

《印度公民安全法》(简称 BNSS)现在是实施实体刑法(即《印度司法法》)的主要程序法。议会已对现有的刑事程序法进行了彻底的修订和整合。顾名思义,“公民安全法”更侧重于保护人民。另一方面,它也赋予警察一定的权力,扩大了逮捕的理由,并允许在更广泛的案件中无证逮捕。

《印度公民安全法》(BNSS)的立法时间轴

BNSS 的立法时间轴可以理解为:

《印度公民安全法》(BNSS)的主要特点

以下是《印度公民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 整合与简化 - BNSS 删除了所有过时的条款,修订并简化了现有条款,并以此整合了法律。

  • 增强调查流程 - BNSS 在调查案件时赋予警方更多的决策权。此外,BNSS 还扩大了拘留的范围,并限制了保释的可行性,尤其是在可认知罪行方面。

  • 强制法医调查 - 对于可处以七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BNSS 规定进行法医调查,确保更高的准确性和基于证据的起诉。

  • 电子证据整合 - 考虑到技术的进步以及随后对数字技术的依赖,BNSS 允许出示电子通信设备进行调查、询问和审判。同样,它也方便了与技术相关的犯罪的起诉。

  • 现代化审判程序 - BNSS 整合了电子方式的询问、诉讼和审判,以提高效率和可访问性。

  • 证人保护 - BNSS 还侧重于证人保护,目的是获得更好的合作。

  • 扩大性侵犯范围 - BNSS 进一步扩大了罪行的范围,尤其是在与性侵犯相关的方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大的保护。

  • 提高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率 - BNSS 努力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延误来提高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率。

  • 程序时间线 - BNSS 为各种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线。例如,它要求检查强奸受害者的医务人员在七天内将报告提交给调查人员。

  • 其他一些规定的时间线包括:

    • 在完成辩论后 30 天内做出判决(可延长至 60 天),

    • 在 90 天内通知受害者调查进展,以及

    • 在对这些指控进行第一次听证后的 60 天内,由地方法院对指控进行定性,等等。

2023 年《印度公民安全法》的结构

BNSS 包含 531 条,分布在 38 章中。此外,还有两个附录。

下表简要概述了所有章节及其章节和部分:

章节/条文

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 1 条

简称、适用范围和生效日期。

第 2 条

定义。

第 3 条

参考的解释。

第 4 条

根据 2023 年《印度司法法》和其他法律对犯罪的审判。

第 5 条

保留

第二章

刑事法院和办公室的设立

第 6 条

刑事法院的类别。

第 7 条

地域划分。

第 8 条

地方法院。

第 9 条

司法治安法官法院。

第 10 条

首席司法治安法官和助理首席司法治安法官等。

第 11 条

特别司法治安法官。

第 12 条

司法治安法官的管辖范围。

第 13 条

司法治安法官的隶属关系。

第 14 条

行政治安法官。

第 15 条

特别行政治安法官。

第 16 条

行政治安法官的管辖范围。

第 17 条

行政治安法官的隶属关系。

第 18 条

公诉人。

第 19 条

助理公诉人。

第 20 条

检察署。

第三章

法院的权力

第 21 条

可以审理犯罪的法院。

第 22 条

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可以判处的刑罚。

第 23 条

治安法官可以判处的刑罚。

第 24 条

未缴纳罚款的监禁刑。

第 25 条

一次审判中对多项罪名定罪的判决。

第 26 条

授予权力的方式。

第 27 条

委任官员的权力。

第 28 条

撤销权力。

第 29 条

法官和治安法官的权力由其继任者行使。

第四章

高级警官的权力以及对治安法官和警方的协助

第 30 条

高级警官的权力。

第 31 条

何时应协助治安法官和警察。

第 32 条

协助执行逮捕令的人员(非警官)。

第 33 条

公众应报告某些罪行。

第 34 条

与村庄事务有关的雇员的报告义务。

第五章

逮捕人员

第 35 条

警察何时可以无证逮捕。

第 36 条

逮捕程序和执行逮捕的警官的职责。

第 37 条

指定的警官。

第 38 条

被捕人员在审讯期间会见其选择的律师的权利。

第 39 条

拒绝提供姓名和住址的逮捕。

第 40 条

私人人员的逮捕以及此类逮捕的程序。

第 41 条

治安法官的逮捕。

第 42 条

保护武装部队成员免遭逮捕。

第 43 条

逮捕如何进行。

第 44 条

搜查被捕者进入的地方。

第 45 条

追捕进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罪犯。

第 46 条

不得进行不必要的限制。

第 47 条

被捕人员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以及保释权

第 48 条

执行逮捕的人员有义务将其逮捕等情况告知亲属或朋友。

第 49 条

搜查被捕人员。

第 50 条

没收攻击性武器的权力。

第 51 条

应警官的要求,由医务人员检查被告。

第 52 条

由医务人员检查被控强奸的人员。

第 53 条

由医务人员检查被捕人员。

第 54 条

识别被捕人员。

第 55 条

警官委托下属无证逮捕时的程序。

第 56 条

被捕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 57 条

被捕人员应被带到治安法官或警察局负责人面前。

第 58 条

被捕人员不得被拘留超过 24 小时。

第 59 条

警方应报告逮捕情况。

第 60 条

释放被捕人员。

第 61 条

逃脱时,有权追捕并重新逮捕。

第62条

逮捕必须严格按照《圣典》进行。

第六章

强制出庭程序

A.—传票

第63条

传票的格式。

第64条

传票如何送达。

第65条

向法人团体、公司和社团送达传票。

第66条

被传唤的人找不到时如何送达。

第67条

无法按照上述规定送达时,应如何处理。

第68条

向政府公务员送达。

第69条

在当地管辖范围以外送达传票。

第70条

此类案件中送达的证明以及送达人员不在场时的证明。

第71条

向证人送达传票。

B.—逮捕令

第72条

逮捕令的格式和有效期。

第73条

有权指示采取保证措施。

第74条

逮捕令应向谁发出。

第75条

逮捕令可以向任何人发出。

第76条

逮捕令应向警官发出。

第77条

通知逮捕令的内容。

第78条

被逮捕的人应立即带到法院。

第79条

逮捕令可在何处执行。

第80条

将逮捕令转交至管辖范围以外执行。

第81条

向警官发出逮捕令,以便在管辖范围以外执行。

第82条

对已发出逮捕令的人员进行逮捕的程序。

第83条

将被逮捕的人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进行的程序。

C.—公告和扣押

第84条

对潜逃人员进行公告。

第85条

扣押潜逃人员的财产。

第86条

识别和扣押被公告人员的财产。

第87条

对扣押提出索赔和异议。

第88条

释放、出售和归还被扣押的财产。

第89条

对驳回归还被扣押财产申请的裁决提起上诉

D.—关于程序的其他规则

第90条

代替或除传票外发出逮捕令。

第91条

有权要求提供保证金或保释金以保证出庭。

第92条

违反保证金或保释金出庭的逮捕。

第93条

本章规定一般适用于传票和逮捕令。

第七章

强制提供物品的程序

A.—传唤令

第94条

传唤令要求提供文件或其他物品。

第95条

关于信件的程序。

B.—搜查令

第96条

何时可以发出搜查令。

第97条

搜查疑似藏有被盗财产、伪造文件等场所。

第98条

有权宣布某些出版物没收并为此发出搜查令。

第99条

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没收宣告。

第100条

搜查被非法拘禁的人员。

第101条

有权强制恢复被拐卖的妇女。

C.—关于搜查的一般规定

第102条

搜查令的指示等。

第103条

封闭场所的负责人应允许搜查。

第104条

处理在管辖范围以外搜查中发现的物品。

D.—杂项

第105条

通过音频视频电子方式记录搜查和扣押。

第106条

警官有权扣押某些财产。

第107条

财产的扣押、没收或归还。

第108条

治安法官可以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指示搜查。

第109条

有权扣押出示的文件等。

第110条

关于程序的互惠安排。

第八章

某些事项的互惠协助安排以及财产扣押和没收程序

第111条

定义。

第112条

向主管当局发出调查信函,以便在印度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调查。

第113条

印度境外国家或地区向法院或当局发出调查信函,以便在印度进行调查。

第114条

协助确保人员的转移。

第115条

协助与财产扣押或没收令有关的事宜。

第116条

识别非法获取的财产。

第117条

扣押或扣留财产。

第118条

本章规定的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管理。

第119条

财产没收通知。

第120条

在某些情况下没收财产。

第121条

代替没收罚款。

第122条

某些转让无效。

第123条

关于调查信函的程序。

第124条

本章的适用范围

第九章

维护治安和良好行为的保证

第125条

定罪后保证维护治安。

第126条

在其他情况下保证维护治安。

第127条

散布某些事项的人保证良好行为。

第128条

对嫌疑人保证良好行为。

第129条

对惯犯保证良好行为。

第130条

应作出的命令。

第131条

在法庭上出现的人员的程序。

第132条

对未在法庭上出现的人员发出传票或逮捕令。

第133条

命令副本应随传票或逮捕令一起送达。

第134条

有权免除亲自出庭。

第135条

调查信息的真实性。

第136条

命令提供保证。

第137条

释放被举报的人员。

第138条

需要保证的期限的开始。

第139条

保证书的内容。

第140条

有权拒绝保证人。

第141条

未提供保证的监禁。

第142条

有权释放因未提供保证而被监禁的人员。

第143条

保证书未到期的期限内保证。

第十章

妻子、子女和父母的抚养令

第144条

妻子、子女和父母的抚养令。

第145条

程序。

第146条

抚养费的变更。

第147条

执行抚养令。

第十一章

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宁

A.—非法集会

第148条

使用民力驱散集会。

第149条

使用武装部队驱散集会。

第150条

某些武装部队军官驱散集会的权力。

第151条

根据第148、149和150条采取的行为免于起诉的保护。

B.—公共妨害

第152条

关于消除妨害的附条件命令。

第153条

送达或通知命令。

第154条

命令所针对的人员应服从或说明理由。

第155条

未遵守第154条规定的处罚。

第156条

否认公共权利存在时的程序。

第157条

根据第152条作出命令的人员出现说明理由时的程序。

第158条

治安法官有权指示进行当地调查和专家检查。

第159条

治安法官有权提供书面指示等。

第160条

命令被确认生效以及不服从命令的后果。

第161条

在调查期间进行禁令。

第162条

治安法官可以禁止重复或继续进行公共妨害。

C.—紧急妨害或预料到的危险情况

第163条

在紧急妨害或预料到的危险情况下发布命令的权力。

D.—不动产争议

第164条

关于土地或水资源的争议可能导致破坏治安时的程序。

第165条

有权扣押争议标的并任命管理人。

第166条

关于土地或水资源使用权的争议。

第167条

当地调查

第十二章

警察的预防措施

第168条

警察防止可逮捕犯罪。

第169条

关于预谋实施可逮捕犯罪的信息。

第170条

为了防止发生可逮捕犯罪而进行逮捕。

第171条

防止损害公共财产。

第172条

人员有义务遵守警察的合法指示。

第十三章

向警察提供信息以及警察的调查权

第173条

可逮捕案件中的信息。

第174条

关于不可逮捕案件的信息以及此类案件的调查。

第175条

警官调查可逮捕案件的权力。

第176条

调查程序。

第177条

报告如何提交。

第178条

有权进行调查或初步调查。

第179条

警官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力。

第180条

警察讯问证人。

第181条

向警方提供的陈述及其用途。

第182条

不得提供诱因。

第183条

记录供认和陈述。

第184条

对强奸受害者进行医学检查。

第185条

警官进行搜查。

第186条

派出所负责人何时可以要求他人发出搜查令。

第187条

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时的程序。

第188条

下级警官提交的调查报告。

第189条

证据不足时释放被告。

第190条

证据充分时将案件移交治安法官。

第191条

不得要求原告和证人陪同警官,不得对其进行限制。

第192条

调查程序记录。

第193条

警官完成调查后的报告。

第194条

警方调查并报告自杀等事件。

第195条

传唤人员的权力。

第196条

地方法官对死亡原因的调查。

第十四章

刑事法院在调查和审判中的管辖权

第197条

通常的调查和审判地点。

第198条

调查或审判地点。

第199条

行为发生或后果出现地可审理的罪行。

第200条

由于与其他罪行有关而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审判地点。

第201条

某些罪行的审判地点。

第202条

通过电子通信、信件等实施的犯罪。

第203条

在旅途中或航行中发生的犯罪。

第204条

共同可审理的犯罪的审判地点。

第205条

命令案件在不同会审区审理的权力。

第206条

高等法院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决定进行调查或审判的地区。

第207条

对超出当地管辖范围发生的犯罪发出传票或逮捕令的权力。

第208条

在印度境外发生的犯罪。

第209条

接收与在印度境外发生的犯罪相关的证据。

第十五章

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第210条

地方法官对犯罪的认知。

第211条

根据被告的申请进行移交。

第212条

将案件移交地方法官。

第213条

会审法院对犯罪的认知。

第214条

追加会审法官审理移交其的案件。

第215条

对藐视公务员合法权威、危害公共司法以及与证据中提供的文件相关的罪行提起诉讼。

第216条

威胁等情况下证人的程序。

第217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合谋犯下此类罪行的罪行提起诉讼。

第218条

对法官和公务员的起诉。

第219条

对危害婚姻的罪行提起诉讼。

第220条

对2023年《印度司法法典》第85条规定的罪行提起诉讼。

第221条

对罪行的认知。

第222条

对诽谤的起诉

第十六章

对地方法官的投诉

第223条

对投诉人的审查。

第224条

地方法官无权认知案件的程序。

第225条

推迟发出法律程序。

第226条

驳回投诉。

第十七章

在地方法官面前开始程序

第227条

发出法律程序。

第228条

地方法官可以免除被告的亲自出庭。

第229条

轻微罪行的特别传票。

第230条

向被告提供警方的报告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第231条

向被告提供其他由会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陈述和文件的副本。

第232条

当罪行仅由会审法院专属审理时,将案件移交会审法院。

第233条

当存在针对同一罪行的投诉案件和警方调查时,应遵循的程序。

第十八章

指控

A.—指控的形式

第234条

指控的内容。

第235条

关于时间、地点和人员的细节。

第236条

必须说明犯罪的方式。

第237条

指控中的词语按适用法律对罪行的处罚意义理解。

第238条

错误的影响。

第239条

法院可以更改指控。

第240条

更改指控时传唤证人。

B.—指控的合并

第241条

对不同的罪行提出单独的指控。

第242条

一年内发生的同类罪行可以一起指控。

第243条

对多项罪行的审判。

第244条

当不清楚犯了什么罪时。

第245条

当证明的罪行包括在指控的罪行中时。

第246条

哪些人可以被共同指控。

第247条

在其中一项指控中定罪后撤回其余指控。

第十九章

会审法院审判

第248条

审判由公诉人进行。

第249条

开始进行起诉。

第250条

解除指控。

第251条

拟定指控。

第252条

根据认罪的判决定罪。

第253条

起诉证据的日期。

第254条

起诉证据。

第255条

无罪释放。

第256条

开始进行辩护。

第257条

辩论。

第258条

宣判无罪或定罪。

第259条

先前定罪。

第260条

根据第222条第(2)款提起的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章

地方法官审理逮捕令案件

A.—根据警方报告提起的案件

第261条

遵守第230条。

第262条

何时应解除被告的指控。

第263条

拟定指控。

第264条

根据认罪的判决定罪。

第265条

起诉证据。

第266条

辩护证据。

B.—除警方报告外其他方式提起的案件

第267条

起诉证据。

第268条

何时应解除被告的指控。

第269条

被告未被解除指控时的程序。

第270条

辩护证据。

C.—审判的结束

第271条

无罪释放或定罪。

第272条

投诉人缺席。

第273条

对无正当理由进行指控的赔偿

第二十一章

地方法官审理传票案件

第274条

说明指控的内容。

第275条

根据认罪的判决定罪。

第276条

在轻微案件中被告缺席情况下根据认罪的判决定罪。

第277条

未被定罪时的程序。

第278条

无罪释放或定罪。

第279条

投诉人未出庭或死亡。

第280条

撤回投诉。

第281条

在某些案件中停止诉讼的权力。

第282条

法院将传票案件转换为逮捕令案件的权力。

第二十二章

简易审判

第283条

简易审判的权力。

第284条

二等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简易审判。

第285条

简易审判的程序。

第286条

简易审判的记录。

第287条

简易审判案件的判决。

第288条

记录和判决的语言。

第二十三章

认罪协商

第289条

本章的适用范围。

第290条

认罪协商申请。

第291条

双方满意处置的指导原则。

第292条

将双方满意处置的报告提交法院。

第293条

案件的处理。

第294条

法院的判决。

第295条

判决的终局性。

第296条

法院在认罪协商中的权力。

第297条

被告已服刑的期限应抵扣其监禁刑期。

第298条

保留条款。

第299条

被告的陈述不得使用。

第300条

本章不适用

第二十四章

被监禁或拘禁在监狱中的人员的出庭

第301条

定义

第302条

要求囚犯出庭的权力。

第303条

州政府或中央政府排除某些人员适用第302条的权力。

第304条

在某些情况下,监狱负责人应避免执行命令。

第305条

囚犯应被押送至法院。

第306条

为在监狱中审查证人而发出委托书的权力。

第二十五章

调查和审判中的证据

A.—收集和记录证据的方式

第307条

法院的语言。

第308条

证据应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收集。

第309条

传票案件和调查的记录。

第310条

逮捕令案件的记录。

第311条

会审法院审判的记录。

第312条

证据记录的语言。

第313条

完成此类证据后的程序。

第314条

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解释证据。

第315条

关于证人举止的评论。

第316条

被告讯问记录。

第317条

口译员必须如实口译。

第318条

高等法院的记录。

B.—证人审查委托书

第319条

何时可以免除证人的出庭并发出委托书。

第320条

委托书应发给谁。

第321条

执行委托书。

第322条

当事人可以审查证人。

第323条

委托书的归还。

第324条

延期诉讼。

第325条

执行外国委托书。

第326条

医疗证人的证词。

第327条

地方法官的识别报告。

第328条

造币厂官员的证据。

第329条

某些政府科学专家的报告。

第330条

某些文件的非正式证明。

第331条

证明公务员行为的宣誓书。

第332条

正式性质的宣誓书证据。

第333条

可以宣誓的机关。

第334条

先前定罪或无罪释放如何证明。

第335条

被告缺席情况下的证据记录。

第336条

公务员、专家、警官在某些案件中的证据。

第二十六章

关于调查和审判的一般规定

第337条

被定罪或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

第338条

公诉人的出庭。

第339条

进行起诉的许可。

第340条

提起诉讼的人有权进行辩护。

第341条

在某些案件中,国家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第342条

当公司或注册社团为被告时的程序。

第343条

向同伙提供赦免。

第344条

赦免权。

第345条

违反赦免条件的人的审判。

第346条

延期或中止诉讼的权力。

第347条

现场勘验。

第348条

传唤重要证人或讯问在场人员的权力。

第349条

治安官命令他人提供样本签名或笔迹等的权力。

第350条

原告和证人的费用。

第351条

讯问被告的权力。

第352条

口头辩论和辩论意见书。

第353条

被告人可作为证人。

第354条

不得使用任何影响力诱导披露。

第355条

在某些情况下,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和审判的规定。

第356条

对被宣告为逃犯的人进行缺席调查、审判或判决。

第357条

被告不理解诉讼程序时的程序。

第358条

对似乎犯有罪行的人提起诉讼的权力。

第359条

罪行的和解。

第360条

撤诉。

第361条

治安官无法处理案件的程序。

第362条

在调查或审判开始后,治安官发现案件应移交时的程序。

第363条

先前犯有伪造货币、违反印花税法或侵犯财产罪的人的审判。

第364条

治安官无法判处足够严厉的刑罚时的程序。

第365条

根据一名治安官部分记录的证据和另一名治安官部分记录的证据进行定罪或拘留。

第366条

法庭应公开。

第二十七章

关于精神错乱被告人的规定

第367条

被告为精神错乱者时的程序。

第368条

在法庭审判精神错乱者时的程序。

第369条

在调查或审判期间释放精神错乱者。

第370条

恢复调查或审判。

第371条

被告在治安官或法庭出庭时的程序。

第372条

被告似乎一直神志清醒。

第373条

以精神错乱为由宣告无罪的判决。

第374条

以精神错乱为由被宣告无罪的人应被安全拘留。

第375条

州政府赋予主管官员释放权力的权力。

第376条

报告精神错乱的囚犯能够进行辩护时的程序。

第377条

被拘留的精神错乱者被宣布适合释放时的程序。

第378条

将精神错乱者交由亲属或朋友照顾。

第二十八章

关于影响司法行政的罪行的规定

第379条

第215条所述案件的程序。

第380条

上诉。

第381条

命令支付费用的权力。

第382条

治安官受理案件的程序。

第383条

对作伪证罪进行简易审判的程序。

第384条

某些藐视法庭案件的程序。

第385条

法庭认为不应根据第384条处理案件时的程序。

第386条

登记员或副登记员何时被视为民事法庭。

第387条

犯罪人提交道歉后予以释放。

第388条

拒绝答复或出示文件的人的监禁或拘留。

第389条

对证人未按传票出庭进行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90条

对根据第383条、第384条、第388条和第389条定罪的上诉。

第391条

某些法官和治安官在自身面前犯下某些罪行时不得审理。

第二十九章

判决

第392条

判决。

第393条

判决的语言和内容。

第394条

通知先前被定罪的犯罪人地址的命令。

第395条

支付赔偿的命令。

第396条

受害者赔偿计划。

第397条

受害者的待遇。

第398条

证人保护计划。

第399条

对被无端逮捕的人的赔偿。

第400条

在非可认知案件中支付费用的命令。

第401条

在良好行为的缓刑或训诫后释放的命令。

第402条

在某些情况下应记录特殊理由。

第403条

法庭不得更改判决。

第404条

判决副本应发给被告和其他人员。

第405条

判决何时应翻译。

第406条

高等法院应将裁决和判决副本送交地区治安官。

第三十章

提交死刑以供核准

第407条

高等法院判处死刑应提交以供核准。

第408条

指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收集补充证据的权力。

第409条

高等法院核准判决或撤销定罪的权力。

第410条

核准或新的判决应由两名法官签署。

第411条

意见分歧时的程序。

第412条

提交高等法院核准的案件的程序。

第三十一章

上诉

第413条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上诉。

第414条

对要求提供保证金或拒绝接受或拒绝保证人以维持治安或良好行为的命令的上诉。

第415条

对定罪的上诉。

第416条

在被告认罪的某些情况下,不得上诉。

第417条

在轻微案件中不得上诉。

第418条

州政府对判决的上诉。

第419条

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上诉。

第420条

在某些情况下对高等法院定罪的上诉。

第421条

在某些情况下享有特别的上诉权。

第422条

如何审理对高等法院的上诉。

第423条

上诉申请。

第424条

上诉人在狱中的程序。

第425条

驳回上诉。

第426条

审理未被驳回的上诉的程序。

第427条

上诉法院的权力。

第428条

下级上诉法院的判决。

第429条

高等法院的上诉命令应证明给下级法院。

第430条

在等待上诉期间暂停执行判决;以保释释放上诉人。

第431条

逮捕因无罪释放而上诉的被告人。

第432条

上诉法院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指示收集证据。

第433条

上诉法院法官意见分歧时的程序。

第434条

上诉判决和命令的终局性。

第435条

上诉的终止

第三十二章

移送和复查

第436条

移送高等法院。

第437条

根据高等法院的决定处理案件。

第438条

调取记录以行使复查权。

第439条

下令进行调查的权力。

第440条

审判长复查权。

第441条

附加审判长的权力。

第442条

高等法院复查权。

第443条

高等法院撤回或移交复查案件的权力。

第444条

法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选择权。

第445条

高等法院的命令应证明给下级法院。

第三十三章

刑事案件的移送

第446条

最高法院移送案件和上诉的权力。

第447条

高等法院移送案件和上诉的权力。

第448条

审判长移送案件和上诉的权力。

第449条

审判长撤回案件和上诉。

第450条

司法治安官撤回案件。

第451条

行政治安官移交或撤回案件。

第452条

应记录理由。

第三十四章

判决的执行、中止、减刑和改判

A.—死刑

第453条

执行根据第409条作出的命令。

第454条

执行高等法院判处的死刑。

第455条

在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情况下推迟执行死刑。

第456条

对孕妇的死刑改判。

B.—监禁

第457条

指定监禁地点的权力。

第458条

执行监禁刑。

第459条

指示执行令状。

第460条

令状应与谁一起存放。

C.—征收罚款

第461条

征收罚款的令状。

第462条

此类令状的效力。

第463条

在任何本法典不适用的地区的法庭签发的征收罚款的令状。

第464条

中止执行监禁刑

D.—关于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465条

谁可以签发令状。

第466条

逃犯的判决何时生效。

第467条

对已因另一罪被判刑的犯罪人的判决。

第468条

被告已服刑的期限应抵扣其监禁刑期。

第469条

保留。

第470条

执行判决后退回令状。

第471条

命令支付的款项可作为罚款追回。

E.—判决的中止、减刑和改判。

第472条

死刑案件中的赦免请求。

第473条

中止或减免刑罚的权力。

第474条

减刑的权力。

第475条

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减免或减刑的权力。

第476条

中央政府在死刑案件中的并发权力。

第477条

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协商后采取行动。

第三十五章

关于保释和保证金的规定

第478条

在什么情况下应采取保释。

第479条

未决审判的囚犯可以被拘留的最长期限。

第480条

在不可保释的罪行中,何时可以采取保释。

第481条

保释要求被告人出庭到下一级上诉法院。

第482条

指示对担心被捕的人员给予保释。

第483条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关于保释的特别权力。

第484条

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减少。

第485条

被告人和保证人的保证金。

第486条

保证人的声明。

第487条

释放出看守。

第488条

当最初采取的保释金不足时,有权下令提供足够的保释金。

第489条

释放保证人。

第490条

以存款代替保证。

第491条

保证金被没收时的程序。

第492条

取消保证金和保释金。

第493条

保证人破产或死亡或保证金被没收时的程序。

第494条

要求儿童提供的保证金。

第495条

对第491条规定的命令的上诉。

第496条

有权指示征收某些保证金到期的金额。

第三十六章

财产处置

第497条

在某些案件中,关于在审判期间保管和处置财产的命令。

第498条

关于在审判结束时处置财产的命令。

第499条

向无辜的购买者支付在被告人身上发现的钱。

第500条

对第498条或第499条规定的命令的上诉。

第501条

销毁诽谤和其他材料。

第502条

有权恢复不动产的占有。

第503条

警察在扣押财产时的程序。

第504条

在六个月内无人提出索赔时的程序。

第505条

有权出售易腐烂的财产。

第三十七章

不规则程序

第506条

不影响诉讼程序的不规则行为。

第507条

导致诉讼程序失效的不规则行为。

第508条

在错误地点进行的诉讼程序。

第509条

不遵守第183条或第316条的规定。

第510条

拟定指控的遗漏,或指控的缺失或错误的影响。

第511条

由于错误、遗漏或不规则而可撤销的裁决或判决。

第512条

缺陷或错误不得使扣押非法。

第三十八章

对某些罪行提起诉讼的时效

第513条

定义。

第514条

时效届满后禁止提起诉讼。

第515条

时效期的开始。

第516条

在某些情况下排除时间。

第517条

排除法院关闭的日期。

第518条

持续犯罪。

第519条

在某些情况下延长时效期。

第三十九章

杂项

第520条

高等法院审理案件。

第521条

将应由军事法庭审判的人员移交给指挥官。

第522条

表格。

第523条

高等法院制定规则的权力。

第524条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改变分配给行政长官的职能。

第525条

法官或长官有个人利益的案件。

第526条

执业律师不得在某些法院担任长官。

第527条

参与出售的公务员不得购买或竞标财产。

第528条

保留高等法院的固有权力。

第529条

高等法院对法院进行持续监督的职责。

第530条

审判和诉讼程序应以电子方式进行。

第531条

废止和保存。

附表一

罪行的分类

附表二

表格(第522条)

结论

新颁布的2023年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取代了现有的1973年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经过彻底修订的立法。简化法律条文,将技术进步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赋予警方更广泛的权力,并通过界定调查、审查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时间表,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准备改变法律和司法格局。尽管主要而言,它在实施方面会面临很多问题,并且现有刑事诉讼法和印度公民安全法典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尤其是在旧案将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裁决而新案将遵循印度公民安全法典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在一定时期内,遵循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对所有人来说都会更加方便。

常见问题

2023年印度公民安全法典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主要而言,印度公民安全法典的主要目标是使印度的刑事司法系统现代化和人性化。此外,还通过纳入技术进步并强调及时和公平的调查和审判来提高效率。

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如何影响调查?

答:一些条款,例如逮捕被告人的规则,拘留,对严重罪行的强制法医调查等,确保了更好、更有效的刑事审判。最重要的是,电子证据可用于审判,帮助数字时代的起诉,确保更好、更有效的审判。

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将如何实施?

答:2023年12月25日,在获得德罗帕蒂·穆尔穆总统签字后,印度公民安全法典已成为法律,从现在起,它将适用于全国。

更新于: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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