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公民安全法》下的逮捕规则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逮捕任何人,如果有人无正当理由逮捕任何人,则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是警察或任何其他有逮捕权的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逮捕。这意味着,逮捕某人有一定的规则。如果警察持有治安法官的命令,则可以逮捕某人。而且,在警察无证逮捕某人的情况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例如被捕人必须是可公诉罪行的被告。
此外,根据印度宪法第22条,“任何被捕的人,不得在未被尽快告知逮捕理由的情况下被拘留,也不得被剥夺咨询和由其选择的法律从业人员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可以根据法律程序逮捕任何人。被捕者拥有一些明确的基本权利,每个人或当局都需要尊重这些权利。
《印度公民安全法》下的逮捕规则
目前,“逮捕某人的规则”受1973年《刑事诉讼法》(CrPC) 的管辖。该法的第五章和第41条至第60A条处理人员的逮捕。但最近,议会通过了《印度公民安全法》(BNSS),该法案很快将生效,取代《刑事诉讼法》。
此外,BNSS第五章第35条至第62条规定了对人员的逮捕。本章的每一节都概述了警察或执法机关在逮捕个人时必须遵循的逮捕程序和指南。例如,第35(1)条规定了“警察何时可以无证逮捕”;同样,这项规定授权警察官员在没有司法治安法官命令或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某人,前提是被逮捕人在逮捕官员面前犯有可公诉罪行;或者,如果警察官员有理由相信该人犯有可公诉罪行。
其次,第36条概述了逮捕程序和执行逮捕的警官的职责。换句话说,本节规定,每位警察在执行逮捕时,都应佩戴准确、可见、清晰的姓名标识,以便于识别。此外,他必须制作一份逮捕备忘录,该备忘录应至少由一名证人证明,证人是被捕人家庭成员或逮捕地点所在社区的受人尊敬的成员,并由被捕人签字确认。
第三,第38条规定,任何被警察逮捕和审问的人,都有权在审问期间会见其选择的律师,尽管不是在整个审问期间。
《印度公民安全法》下的逮捕条款
此外,下表重点介绍了BNSS中规定的逮捕条款,并重点介绍了与CrPC相比所做的更改:
BNSS条款 | BNSS内容 | (CrPC) |
---|---|---|
35 |
警察何时可以无证逮捕。 |
第41条 |
35 (1) |
任何警察官员都可以在没有治安法官的命令和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人: |
第41(1)条 |
35 (1) (a) |
在警察面前犯下可公诉罪行的人;或者 |
第41(1)(a)条 |
35 (1) (b) |
(b) 对其提出了合理的申诉,或收到了可靠的信息,或合理怀疑其犯有可处以不低于七年或最长七年监禁的(无论是否处以罚款)可公诉罪行,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 (i) 警官有理由根据上述申诉、信息或怀疑相信该人犯有上述罪行; (ii) 警官确信有必要进行逮捕: (a) 为防止该人犯下任何进一步的罪行;或者 (b) 为对该罪行进行适当的调查;或者 (c) 为防止该人使该罪行的证据消失或以任何方式篡改该证据;或者 (d) 为防止该人对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进行任何诱导、威胁或允诺,以劝阻其向法院或警官披露这些事实;或者 (e) 除非逮捕此人,否则无法保证其在任何时候出庭,警官在进行此类逮捕时应书面记录其理由——**但须遵守**:在根据本款规定不需要逮捕任何人的所有情况下,警官应书面记录不进行逮捕的理由;或者 |
第41(1)(b)条 |
35 (1) (c) |
已收到可靠信息称其犯有可处以七年以上监禁(无论是否处以罚款)或死刑的可公诉罪行,警官有理由根据该信息相信该人犯有上述罪行;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ba)条中解释 |
35 (1) (d) |
已被根据本法或州政府命令宣布为罪犯的人;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c)条中解释 |
35 (1) (e) |
(e) 发现其拥有可能合理怀疑为赃物的东西,并且可能合理怀疑其犯有与该物有关的罪行;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d)条中解释 |
35 (1) (f) |
在警官执行职务时对其进行阻挠,或已越狱,或企图越狱的人;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e)条中解释 |
35 (1) (g) |
合理怀疑是逃离联邦任何武装部队的逃兵的人;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f)条中解释 |
35 (1) (h) |
参与或对其有合理申诉,或收到可靠信息,或合理怀疑其参与了在印度境外任何地方实施的任何行为,如果在印度实施,将构成可处罚的罪行,并且根据任何与引渡相关的法律或其他法律,其有权在印度被逮捕或拘留;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g)条中解释 |
35 (1) (i) |
作为假释犯,违反第394条第(5)款规定的任何规则的人;或者 |
此条款在第41(1)(h)条中解释 |
35 (1) (j) |
已收到另一名警官(无论书面还是口头)的逮捕请求,前提是该请求指明要逮捕的人以及逮捕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并且据此看来,发出请求的警官可以合法地无证逮捕该人。 |
此条款在第41(1)(i)条中解释 |
35 (2) |
除根据治安法官的逮捕令或命令外,根据第39条的规定,不得逮捕任何参与非可公诉罪行的人,或对其提出申诉,或收到可靠信息,或合理怀疑其参与了此类罪行的人。 |
此条款在第41(2)条中解释 |
35 (3) |
在所有根据第(1)款不需要逮捕任何人的情况下,警官都应发出通知,指示对其提出了合理的申诉,或收到可靠的信息,或合理怀疑其犯有可公诉罪行的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其他地点向其出庭。 |
此条款在第41A(1)条中解释 |
35 (4) |
如果向任何人发出此类通知,则该人有义务遵守通知的条款。 |
此条款在第41A(2)条中解释 |
35 (5) |
如果此人遵守并继续遵守通知,则除非出于需要记录的理由,警官认为应逮捕此人,否则不得就通知中提到的罪行逮捕此人。 |
此条款在第41A(3)条中解释 |
35 (6) |
如果此人有任何时候未能遵守通知的条款或不愿自认身份,则警官可根据主管法院就此方面可能作出的命令,逮捕此人,以处理通知中提到的罪行。 |
此条款在第41A(4)条中解释 |
35 (7) |
对于可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的罪行,如果该人是体弱者或年龄超过六十岁,则不得未经不低于副警监警衔的警官事先许可进行逮捕。 |
不在CrPC中 |
36 |
逮捕程序和执行逮捕的警官的职责。 |
第41B条 |
每位警官在执行逮捕时都应 |
||
36 (a) |
佩戴准确、可见、清晰的姓名标识,以便于识别; |
第41B(a)条 |
36 (b) |
制作一份逮捕备忘录,该备忘录应: |
第41B(b)条 |
36 (b) (i) |
经至少一名证人证明,该证人是被捕人员的家庭成员或逮捕地当地一位受人尊敬的成员; |
第41B条(b)(i) |
第36条(b)(ii) |
经被捕人副署;并且 |
第41B条(b)(ii) |
第36条(c) |
除非该备忘录由被捕人的家庭成员证明,否则应告知被捕人,他有权让其亲属、朋友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人知晓其被捕的情况。 |
第41B条(c) |
37 |
指定警官。 |
第41C条及使用的术语“各区控制室”。 |
38 |
被捕人有权在审讯期间会见其选择的律师。 |
第41D条 |
39 |
拒绝提供姓名和住址而被捕。 |
第42条 |
40 |
私人逮捕及此类逮捕的程序。 |
第43条 |
41 |
治安官逮捕 |
第44条 |
42 |
保护武装部队成员免遭逮捕。 |
第45条 |
43 |
逮捕方式 |
第46条 |
43 (3) |
警官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逮捕某人或将该人(惯犯、累犯、越狱人员、犯有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行为、与毒品相关的犯罪、非法持有武器弹药、谋杀、强奸、泼酸攻击、伪造货币、人口贩卖、对儿童的性侵犯或危害国家罪行的人)带到法院时使用手铐。 |
《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 |
44 |
搜查被捕人员进入的地方。 |
第47条 |
45 |
追捕逃犯进入其他司法管辖区。 |
第48条 |
46 |
不得进行不必要的限制。 |
第49条 |
47 |
告知被捕人逮捕理由及保释权。 |
第50条 |
48 |
实施逮捕者有义务将逮捕等情况告知亲属或朋友。 |
第50A条 |
49 |
搜查被捕人员 |
第51条 |
50 |
没收攻击性武器的权力。 |
第52条 |
51 |
应警官要求由医务人员对被告进行检查。 |
第53条 |
51 (1) |
当某人因犯下性质如此严重且据称是在有理由相信对其本人进行检查将提供犯罪证据的此类情况下犯下的罪行而被捕时,经任何警官的请求,注册执业医师,以及任何善意地在其帮助下并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人,均有权对被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查明可能提供此类证据的事实,并为此目的使用必要的武力。在《刑事诉讼法》中,条件是——警官必须是副督察级别以上,但在BNSS中则是**“任何警官”**。 |
第53(1)条——当某人因犯下性质如此严重且据称是在有理由相信对其本人进行检查将提供犯罪证据的此类情况下犯下的罪行而被捕时,经不低于副督察级别的警官的请求,注册执业医师,以及任何善意地在其帮助下并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人,均有权对被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查明可能提供此类证据的事实,并为此目的使用必要的武力。 |
52 |
医务人员对被指控强奸的人进行检查。 |
第53A条 |
53 |
医务人员对被捕人员进行检查。 |
第54条 |
54 |
辨认被捕人员。 |
第54A条 |
第54条(全文) |
但如果辨认被捕人员的人身心残疾,则此类辨认程序应在治安法官的监督下进行,治安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人使用其感到舒适的方法辨认被捕人员,并且辨认过程应通过任何视听电子方式记录。注——此处,最后一条款已修改。 |
但是,如果辨认被捕人员的人身心残疾,则此类辨认程序应在治安法官的监督下进行,治安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人使用其感到舒适的方法辨认被捕人员;此外,如果辨认被捕人员的人身心残疾,则辨认过程应进行录像。 |
55 |
警官指派下属进行无证逮捕时的程序。 |
第55条 |
56 |
被捕人的健康和安全。 |
第55A条 |
57 |
将被捕人员带到治安法官或派出所负责人面前。 |
第56条 |
58 |
被捕人员不得被拘留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57条 |
第58条(全文) |
任何警官不得拘留未经逮捕证逮捕的人员的时间超过根据案件所有情况而言合理的时间,并且在没有根据第187条治安法官特别命令的情况下,此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包括从逮捕地到治安法院(无论是否有管辖权)的旅程所需时间。 语言方面有细微变化,如上所示。 |
任何警官不得拘留未经逮捕证逮捕的人员的时间超过根据案件所有情况而言合理的时间,并且在没有根据第167条治安法官特别命令的情况下,此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包括从逮捕地到治安法院的旅程所需时间。 |
59 |
警方报告逮捕情况。 |
第58条 |
60 |
释放被捕人员。 |
第59条 |
61 |
逃脱后追捕和重新逮捕的权力。 |
第60条 |
62 |
逮捕必须严格按照《法典》进行。 |
第60A条 |
结论
此外,重要的是要注意,关于逮捕和拘留的法律非常复杂,旨在平衡执法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此外,所有这些经过深思熟虑的规定确保任何人的逮捕都以公平合法的方式进行。
尽管新颁布的《印度公民安全法典》中“逮捕”章节下的许多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完全相同,但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删除了一些现有规定,并修改了一些规定以适应当前情况。
常见问题
问1. 警方向无逮捕证的情况下何时可以逮捕某人?
答:根据《印度公民安全法典》第35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警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进行逮捕。例如——如果有人在警官面前犯下可认知罪行,或者如果警官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下可认知罪行等。
问2. 是否可以避免逮捕?
答: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可认知罪行的情况下,不需要逮捕相关人员(第35(3)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警官可以发布在给定日期和时间出庭的通知,而不是逮捕某人。但是,如果该人没有遵守并无视传票,则可以逮捕该人。
问3. 被捕人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被捕人员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例如:
有权在审讯期间会见其选择的律师,尽管并非整个审讯期间(第38条);
有权被告知逮捕理由;
有权进行体检;以及
有权与朋友、亲属或法律顾问联系。
问4. 可以对被捕人员进行医务人员检查吗?
答:根据BNSS第5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3条,“当某人因犯下性质如此严重且据称是在有理由相信对其本人进行检查将提供犯罪证据的此类情况下犯下的罪行而被捕时,经任何警官的请求,注册执业医师均有权进行此类检查。”
问5. 如果某人在审问期间拒绝提供姓名和地址怎么办?
答:BNSS第39条或《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允许警方逮捕在被合理询问时拒绝提供姓名和地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