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意义与特征


法哲学经常试图将法律与其他规范系统区分开来,例如道德或其他社会习俗。一些最根本的哲学问题经常依赖于,有时也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关于道德、正义和权利的起源;人类行为和意图的本质;社会实践和价值之间的联系;知识和真理的本质;以及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因此,法哲学是整个哲学的基础。

法哲学定义了什么?

法哲学通常首先阐述和支持关于法律的普遍、抽象的主张,这些主张不仅适用于一个特定法律体系在特定时刻(例如1900年的英国),而且适用于所有现行法律体系,或者也许适用于所有曾经存在的法律。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哲学领域分析法律的本质,特别是它与人类思想、态度、行为和政治社会的关系。

法哲学的划分

法哲学通常首先阐述和支持关于法律的普遍、抽象的主张,这些主张不仅适用于一个特定法律体系在特定时刻(例如1900年的英国),而且适用于所有现行法律体系,或者也许适用于所有曾经存在的法律。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哲学领域分析法律的本质,特别是它与人类思想、态度、行为和政治社会的关系。

主要分为分析法学和规范法学两大类——

分析法理学和规范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两个子领域。分析法理学旨在识别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以描述什么是法律以及什么不是法律。规范法理学则研究影响法律的非法律标准以及从法律产生并指导行为的法律规范。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术语经常互换使用,但法理学有时还包括属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推理理论。

分析法学

什么是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什么联系?这是20世纪大部分时间英语世界法哲学的主要主题。这些哲学讨论有时被称为“分析法理学”。分析法理学运用当代分析哲学的工具来理解法律的本质。由于其界限模糊,难以确定分析哲学的确切范围。重要的是要将分析法理学与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推理是或可以建模为机械的、算法的过程)区分开来。事实上,正是分析法学家首先指出法律形式主义作为法哲学是内在有缺陷的。

在讨论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时,分析性或“阐明性”的法理学采取超然的态度,并使用描述性语言。这种思想发展反对自然法中发现的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融合。大卫·休谟在其《人性论》中提出了一个臭名昭著的主张,即个人不可避免地从呈现世界是某种方式转向声称我们应该因此得出某种结论。然而,纯粹的推理不允许人们仅仅因为情况如此而得出我们应该采取某种行动的结论。因此,对事物现状的分析和阐明必须被视为与规范完全不同的问题。

根据自然法理论的支持者,道德现实以某种方式影响什么是法律。相反,法律实证主义者反对道德事实决定某事物作为法律地位的观点。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者,社会权力和权威结构是决定法律是否有效的唯一因素。因此,与自然法理论家有时会质疑不道德的法律是否根本就是法律不同,法律实证主义者倾向于认为不道德的法律实际上是法律,但仍然可以谴责其在道德上是糟糕的。约翰·洛克(1632-1704)和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44)是著名的自然法论者。著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包括H.L.A.哈特(1907-1992)和约翰·奥斯丁(1790-1859)。

规范法学

规范法理学探讨的是法律的“评价性”理论。它讨论法律的目标或功能,以及支撑它的道德和政治哲学。规范法理学包括关于法律的规范性、评价性或其他规定性的问题。例如,法律的目标或理由是什么?哪些政治和道德哲学是法律的基础?规范性法律理论包含三个对现代道德和政治哲学产生影响的视角——

  • 功利主义认为,规则应该被制定以产生最佳结果。历史上,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与功利主义法律哲学联系在一起。在现代法律理论中,遵循法律与经济学传统的学者通常支持功利主义方法。

  • 道义论认为,法律应该反映我们保护他人权利和自主的责任。历史上,伊曼努尔·康德发展了一种特别著名的道义论法律理论,与关于法律的道义论思想联系在一起。现代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其著作中采用了不同的道义论视角。

  • 现代德性伦理学和其他古老的道德体系强烈强调道德品格的重要性。根据德性法理学,法律应该鼓励公民德性品格的发展。历史上,这种方法与亚里士多德联系在一起。关于德性伦理学的哲学研究是现代德性法理学的灵感来源。

20世纪初的法哲学

20世纪无疑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时代。法哲学中两位最重要的思想家,英国法律理论家H.L.A.哈特(1907-1992)和奥地利出生的法学家汉斯·凯尔森(1881-1973),都对实证主义的法律本质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同一时期,还出现了两个“现实主义”的法哲学学派——一个在斯堪的纳维亚,一个在美国。这些学派在本质上是实证主义的,但他们关注的问题与凯尔森和哈特所考虑的问题大相径庭,无论是在哲学上(斯堪的纳维亚人)还是在实践上(美国人)。

结论

自从古希腊西方哲学诞生以来,法律——大多数发达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一直是哲学思想的主题。现代时期的重要人物——尤其是霍布斯、边沁、哈特和凯尔森——以及法学学派的现实主义继续影响着他们对21世纪的关注。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最终将决定法哲学中新的范式是否会突破现代时期的主题。

法哲学可以用有用的方式来检验和批判法律和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推理(通常涉及从关于法律及其运作方式的既定基本假设进行推理)不同,法哲学允许人们评估甚至这些潜在的假设,并为此运用各种哲学概念。

常见问题

问:三大法律理论是什么?

法哲学的主题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分析法理学、规范法理学和批判性法律理论。

问: 法哲学的奠基人是誰?

霍布斯被广泛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自17世纪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一直主导着法哲学。

问: 法哲学的名称是什么?

术语“法理学”源于拉丁语“juris 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研究、知识或科学”。在美国,“法理学”一词常用于指法律理论。

问: 哲学在法律中扮演什么角色?

法哲学家还对法律特定领域(包括侵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出现的各种哲学问题感兴趣。

问: 哲学是一个内在原则吗?

自然法理论是哲学性的。它涉及到这样一种观念,即义务、道德原则和权利是我们作为人的一部分。不需要政治或立法。积极法与自然法形成对比。

更新于: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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