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权的障碍:含义和类型
民事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每一项民事性质的事项,除非法律的明确规定明确禁止。除了法定的禁止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例如诉讼时效的届满、关于同一诉讼请求的另一项诉讼的悬而未决以及法院对同一主题事项的先前判决,这些原因限制了法院受理诉讼进行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
民事法院审理和判决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于若干因素,例如争议标的物的价值、诉讼请求发生的地点以及被告的工作或居住地。但是,法院的管辖权是通过同时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来确定的。尽管存在这些因素,但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同样重要。它们被称为“管辖权的障碍”。
类型
法院管辖权的障碍有以下几种类型
诉讼中止的障碍
既判力障碍
时效障碍
特殊法令的障碍
让我们简要讨论一下每一个障碍
诉讼中止的障碍
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禁止具有平行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和判决涉及同一主题事项、基于同一诉讼请求以及寻求相同救济的两起诉讼。因此,如果同一原告在两个具有部分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起两起诉讼,那么只有先提起的那起诉讼将被审理和判决,后来提起的那起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的障碍而不会被审理。必须区分诉讼的提起和诉讼的审理。
第 10 条规定的障碍不是针对诉讼的提起,而是针对诉讼的审理。因此,虽然原告可以对同一诉讼请求提起两起诉讼,但法院在被告告知其已针对其提起两起诉讼后,将不会继续审理后来提起的诉讼。此外,根据第 10 条,诉讼程序仅被中止,而不是被驳回或终止。
根据第 10 条招致障碍的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根据第 10 条施加障碍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两起平行诉讼。
后来诉讼中争议的事项必须与先前诉讼中的事项基本相同。
这两起诉讼均在印度具有平行管辖权的法院中审理。
诉讼双方必须在两起诉讼中以相同的身份和为获得相同的救济而进行诉讼。
既判力障碍
民事诉讼法第 11 条对法院的管辖权施加了障碍,禁止法院审理关于同一争议的后续诉讼,而该争议的诉讼已经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为获得相同救济而做出判决。第 11 条规定的障碍通常被称为“既判力”原则的障碍。既判力障碍适用于后续诉讼,无论其是否比先前做出的判决的诉讼先提起。因此,即使诉讼先提起,既判力障碍也将适用于后来要判决的诉讼,并且它将禁止法院再次对该诉讼做出判决。既判力原则的障碍是公共政策规则,规定一旦某事项最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判决,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在后续诉讼中重新提起该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禁止进一步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如果原告被禁止就特定诉讼请求提起进一步诉讼,则他无权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法院就该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该法典条款背后的目的是防止诉讼人滥用法律程序,并通过防止提起诉讼来节省法院宝贵的时间。因此,如果起诉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则它自动不予受理,并且为了社会利益,诉讼应结束。
时效障碍
时效障碍是 1963 年《诉讼时效法》第 3 条规定的法定障碍。该条款规定,即使诉讼时效未被作为抗辩提出,任何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起的诉讼都应予以驳回。
本条规定法院有法定义务审查诉讼是否在时效范围内提起;如果诉讼是在时效届满后提起的,则法院必须驳回该诉讼。法院有义务注意到该条款并测试每一项诉讼的时效;如果发现诉讼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则不得允许该诉讼继续进行,并应因此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 7 条第 6 规则中的一项规定指出,如果诉讼是在时限届满后提起的,则原告必须说明延误的理由。
特殊法令的障碍
根据此规定,民事法院的管辖权因 1986 年《消费者保护法》或 1985 年《行政法庭法》等特别法律中的明确规定而被禁止。
1986 年《消费者保护法》是一部专门处理与消费者商品缺陷以及服务提供者在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后提供的服务缺陷相关的争议案件的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禁止民事法院审理涉及消费者商品缺陷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缺陷的争议,而是赋予消费者论坛对这类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在该法颁布后,任何民事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审理和判决与消费者论坛被赋予特殊和专属管辖权相关的争议。因此,民事法院的管辖权被禁止。
类似地,1985 年《行政法庭法》禁止民事法院对政府雇员与政府之间因招聘和服务条件等任何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进行管辖。
结论
每个民事法院都被赋予了审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但存在各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法院审理和判决诉讼的权力施加了一种禁令。如果任何诉讼受到任何关于法院权力禁令的条款的影响,则法院必须驳回该诉讼或停止该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时效障碍是诉讼中的一个缺陷,如果法院确信诉讼是在时效期限届满后提起的,并且没有提出合理的延误理由,则法院可以驳回该诉讼。
既判力障碍具有禁止对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争议标的物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提起第二起诉讼的效果,当证明先前关于同一事项的诉讼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做出判决时。既判力原则背后的目的是为法院的判决提供终局性,并阻止诉讼人反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诉讼中止”原则具有禁止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主题事项和诉讼请求在不同法院进行平行诉讼的效果。诉讼中止原则的目的是禁止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主题事项和诉讼请求在不同法院进行平行诉讼。
常见问题
Q1. 诉讼中止导致的障碍有何影响?
A. 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了因诉讼中止而导致的障碍。它具有中止诉讼审理的效果。因此,为了适用第 10 条的规定,在同一事项上、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诉讼请求的先前诉讼应该在同一事项上的第二起诉讼提起时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第 10 条规定的障碍禁止审理后续诉讼。它不会禁止提起诉讼。
Q2. 诉讼时效是什么?
A. 时效是受损害的人为解决其不满而采取措施所规定的时间段。如果原告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采取了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侵犯的权利或因损害而获得赔偿的措施,则其要求赔偿的权利将受到诉讼时效法的禁止。
Q3. 如果法院未能注意到时效会发生什么?
答:法院有责任在审理案件时检查是否满足规定的诉讼时效条件。如果诉讼超过了该期限,法院别无选择,只能驳回诉讼,除非在起诉状中对为何诉讼延迟提出适当且合理的理由。但是,如果法院在超过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中没有注意到诉讼时效,而做出了判决。该判决是有效的,与法院在正常诉讼程序中做出的判决一样有效。
Q4. 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的判决是否无效,因此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被忽略?
答: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的判决是有效的判决。因此,它不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被忽略,并将适用既判力,禁止双方之间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原因再次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