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施的社会控制犯罪理论
社会管理的前提是人们可能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 совершать犯罪行为。这一观点认为,违法行为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后果会阻止个人从事此类行为。霍布斯认为,对于人类来说,这是正常的现象,其中犯罪习惯是最谨慎的行动方针。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制度和一个足够强大的国家来制裁那些为了追求自身既得利益而诉诸暴力和欺骗的人,以此来结束这种暴力生活。对霍布斯来说,明智的选择可能是屈服于政治统治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根据霍布斯的犯罪选择理论,人们犯罪是因为他们权衡了犯罪的利弊。
解释希尔施的社会控制犯罪理论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个人不太可能 совершать违法行为,因为受到其社会网络以及他们所接受的价值观和理念的影响。因此,如果人们将道德价值内化,并融入并联系到更大的社会,他们就较不可能从事反社会行为。这一理论旨在弄清楚我们如何在人们开始犯罪习惯之前阻止它。它并不考虑人们为什么 совершать他们 совершать的行为;相反,它只是指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 совершать任何事情,除了社会化和学习强加的限制。根据这一理论,所有决定都受到基于霍布斯对人类习惯的理解(如《利维坦》中所示)的个人之间隐含的社会协议、承诺和关系的约束。因此,伦理道德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而构建的,这需要将某些行为标记为不道德、非法或有害的,因为这些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如果我们想要一个更加繁荣和和平的社会,社会控制至关重要。它有助于人们的个人发展,并有助于社区的成长。例如,在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失业、流动性和种族异质性都更容易面临风险。这些特征的存在与否会影响特定人群中社会权威的程度,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选址方面。一个更严格监管的社会往往会产生一个更有序的社会,这往往会为其成员创造更多经济和社会机会。
希尔施社会控制犯罪理论的组成部分
它包括:
托比
根据托比的说法,“未承诺的青少年”是帮派灌输的主要目标。当建立服从中的利害关系的概念来理解这种教育经历的“候选资格”时,人们认识到“帮派社会化”是导致违法行为的因果动机动态的一部分。他认为每个人都会受到诱惑,但大多数人不会屈服于诱惑,因为他们有太多东西要失去。青少年失去的较少,因此更容易违反规则,也更容易加入帮派。控制理论的后续版本广泛使用了诸如“服从中的利害关系”之类的概念,这是这一概念的自然延伸。
伊万
父母可以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对孩子施加个人控制,以及对孩子施加限制,减少他们的自由,并由此减少他们的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然而,孩子们在直接监督下可能会受到约束,无论是由于对父母谴责的预期,还是由于形成了对行为的道德内在约束。与目前关注经济状况作为重新犯罪动力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时人们非常重视家庭作为控制资源。尽管他没有忽略动机所扮演的角色,但他指出,“一些偏差行为源于其与人口不足和控制不足的混合”。
参与——参与表明参与更传统的活动。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从事正常活动的人,例如散步、踢足球、完成学业、参与兴趣爱好或与家人聊天,不太可能从事犯罪活动,因为这些兴趣爱好。
信念——信念促进犯罪习惯的潜力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些社会学家非常重视它们,而另一些社会学家则对此不屑一顾,将其视为解释或解释先前行为的词语而已。否定犯罪者的想法是促使他们犯罪习惯的假设,是纪律和秩序的核心原则。有些观念可以阻止犯罪习惯,而另一些观念则为犯罪习惯打开了大门。学者们研究了信念,以了解承诺、参与和联系的纽带如何避免反社会习惯。例如,认为违法者通常总是会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人,比那些不这么认为的人更有可能 совершать不当行为。此外,一些其他人声称,此类问题会引发情绪反应,而不是理性反应。
结论
基于人类自然形成社会依恋的理念,希尔施的社会存在理论试图阐明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避免违法习惯,而不是积极参与其中。由于这些联系,形成了一个默契的协议,其中社区成员同意以某种方式行事,以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希尔施的观点,那些与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且具有牢固社会联系的人,不太可能违法。那些与他人关系良好的人,更有可能为了社会的更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自由。相反,希尔施认为,那些社会关系差或肤浅的人,更容易偏离常态,因为他们缺乏坚持现状的可靠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