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定义和含义
不当得利是一个复合词,由“不当”和“得利”两个短语组成。如果我们讨论不道德或不公正,不公平被定义为不符合正义和正当规则的情况。
“不公正”被描述为既不公正又不符合既定的正义或公平准则的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谈论财富或得利,有人声称当某人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某些东西时,他们就使自己富有了。此外,这种繁荣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除非充分弥补了另一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以任何东西交换其损失,否则这种得利仍然属于不合理的范畴。
不当得利的含义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在没有偿还从他人那里获得的东西的情况下,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而获益。这些可能被称为“准合同”的关系的最大理论基础是不当得利,即不当优势。“Nemo debet locupletari ex aliena jactura”,意思是没有人应该因他人的不幸而致富,这是一个古老的罗马法原则,这个表达源于此。
恢复性补救措施将用于将利益返还给其合法所有者,无论是基于存在完全的考虑失败,还是通过对合理绩效价值的量子 meriti 支付。在合同的一般领域,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一方获得的利益,由于某种原因,该利益可能被视为属于另一方。这些情况通常被称为通过从索赔人那里扣除而获得的增值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性补救措施并不解决一方未能履行另一方合同义务的问题。
相反,它们试图在没有合同或在已确认的合同下不再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收回已支付的款项或收到的利益的价值。因此,它们的可用性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是否已被违反;但是,在发生违反行为的情况下,原告需要在索赔预期损失和恢复性补救措施之间做出选择,以确定哪种补救措施可以提供更高水平的赔偿。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当一方从针对另一方犯下的不公正行为中获益而没有从该方那里带走任何东西时。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恢复性损害赔偿是否可获得的问题。
不当得利的要素
不当得利的主要要素如下:
| 被告因收到利益而获得收益。 |
| 被告因收到利益而获得收益。 |
| 保留收益是不公正的。 |
| 索赔没有抗辩或障碍。 |
| 在社会眼中,这是一种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 |
| 然而,不当得利是故意为之的,但它也可能是无意或无意图的。 |
不当得利原则已经发展到涵盖法院可以下令恢复的情形,或者换句话说,当法院可以公平地提供恢复而不是要求收回不正当获得的资金或利益时。
印度法律下的规定
准合同责任的基础是不当得利原则。根据曼斯菲尔德勋爵的说法,正义和法律应该发挥作用,防止一个人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获得财富。对从不当得利中获益的人产生的责任类型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侵权责任,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合同法。因此,它可以通过隐含合同或根据自然正义和衡平法来证明,以避免不当得利。后一种观点对曼斯菲尔德勋爵更有吸引力。
印度合同法第五章“某些类似于合同创造的关系”标题下涵盖了此类情况。第 68-72 条规定了五种准合同责任:

第 68 条: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代表其供应必需品而提出的索赔
本节适用于精神错乱者、未成年人以及任何其他因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而丧失缔约能力的人。
必需品
本节仅适用于向此类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情况。必需品通常包括维持某人生活状态、程度和社会地位所需的物品。需要参考该人的财产和情况来确定。
因此,每当一个无法签订合同的人这样做并享受由此产生的合同带来的必需品时,他们都有法律义务将这些利益返还给索赔人。提供生活必需品而非其他任何东西将阻止本条款的适用。
第 69 条:偿还因他人应付款项而付款且对此付款有兴趣的人
本节规定了一条比任何英国权威似乎支持的范围更广的规则。本条款背后的理念是,如果一个人有义务付款,而另一个人没有义务但对付款的履行有兴趣,并且付款以保护它,则有权从最初有义务付款的人那里获得偿还。本条款下可归责性的要求可概括如下
原告必须有动机付款。显然,原告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识别的。他确实相信自己有利益需要保护就足够了。
原告本身没有义务付款这一点至关重要。
被告应该依法有义务付款。当某人仅在道德上而非法律上有义务偿还某人金钱时,他们没有义务偿还履行其道德责任的人。
原告应该已经支付了另一方,而不是将钱留给自己。
因此,不当得利原则禁止被告不正当地使自己获益到必须偿还代表他但未经他指示支付的款项给索赔人的地步。
第 70 条:享受非无偿行为利益的人的义务
第 70 条规定了对非无偿行为利益的付款责任,遵循以下条件
做出该行为的人应该是在没有打算无偿地做出该行为的情况下做出的。他从一开始就应该考虑过要得到报酬。
除非该行为所针对的人有权拒绝服务,否则他无义务付款。提供的服务应该是未经请求的。
服务应合法提供。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在要求赔偿的人和要求赔偿的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合法的关系。此外,它应该因前者所做的事情被后者接受和享用而产生。
第 71 条:发现物
本节概述了拾获物品者应承担的责任。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发现任何属于他人的物品,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所有人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换句话说,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对待它,并在被要求时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因此,当一个人发现他人的财产时,就会适用不当得利原则。
第72条:因错误或胁迫交付金钱或物品的人的责任
如果因胁迫或错误将金钱支付给某人或将物品交付给某人,则该人必须偿还或退还。因此,如果A和B共同欠C一笔钱,A支付了这笔钱,之后,B并不知道A已经付款,也向C支付了相同金额,则C必须将该金额偿还给B。
胁迫
司法委员会已经确定,第15条中“胁迫”的定义不具有约束力,并且本条中使用该词语是指其广泛的和通常的含义。因此,当Z对Y取得判决后,对W进行财产保全并占有其财产以获得判决金额的偿还,而W在被驱逐出其财产后,在抗议下支付了索赔金额,则W有权根据本条追回该金额,视为在胁迫下支付的款项。
如果被指控犯下不可和解罪行的人被劝说向申诉人支付金钱以阻止起诉,他可能能够根据本条取回这笔钱。
不当得利的抗辩
在已确定恢复原状理由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公认的抗辩或障碍,则仍将拒绝救济。如果原告被禁止抗辩,被告无法恢复其先前地位,或者如果公共政策禁止偿还,则将拒绝恢复原状。在提供利益的地点,它也被拒绝
| 作为有效的赠与。 |
| 根据原告对被告负有的有效的普通法、衡平法或法定义务。 |
| 原告在履行对第三者负有的义务时。 |
| 服从诚实的索赔、法律程序或有争议索赔的和解。 |
| 原告“自愿”或“多管闲事”地行事。 |
结论
不当得利不是基于书面协议。当没有书面或口头合同来支持他们对补救措施的要求时,原告通常会转向不当得利的补救措施。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方敦促法院确定一项隐含合同或虚假联系,该合同或虚假联系是由法律形成的,以在特定案件中伸张正义。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于已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一方的履行超出合同具体条款的当事方,不当得利是一种适当的补救措施。因此,不当得利是一种通用的补救措施,使法院能够灵活地在当事方之间分配利益和损失,以满足平等、公平与正义的要求。
常见问题
Q1. 不当得利的例子是什么?
Ans. 油漆工为某人粉刷房屋是不当得利的一个典型例子。油漆工可能会走到外面,粉刷被告的房屋,为被告提供以新油漆形式的利益。
Q2. 谁负有证明不当得利的责任?
Ans. 为了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胜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不正当地从原告的损失中获利。因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Q3. 何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Ans. 在英国法律中,不当得利索赔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被告必须获益;
该利益必须来自原告的损失;
必须存在一个重大的不公平因素;以及
不得有任何充分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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