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的事故:定义和含义


在侵权法中,“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一种确立已久的普遍抗辩理由,它否认责任。其根源在于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体系。如果一个事故是使用常识性的谨慎、审慎和技巧无法预防的,那么它就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认为,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任何一个从事此类行为的理性人都无法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来避免的事故”。

换句话说,它指的是即使被告表现出紧急情况和形势所要求的那种谨慎和水平,也无法避免的事故。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含义

当在进行适当的行为时,以一切合理的谨慎小心行事,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损害,并且因此损害并未构成诉讼理由时,则可能使用“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辩理由。这是被告在侵权法下可用的许多常见抗辩理由之一,其基础是如果原告在被告缺乏恶意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则被告不承担责任。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必要条件

为了提出“不可避免的事故”的侵权抗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必须发生事故

  • 事故必须是意外的、非预期的和不可避免的;并且必须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谨慎、小心和技巧。

  • 因此,当事人方面不应有任何过失,并且另一人因事故而遭受痛苦、伤害、损害或损失。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局限性

以下侵权行为和侵权法原则被排除在不可避免的事故抗辩之外,这对其使用施加了重大限制:

侵权行为

在侵权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辩理由是不可接受的。这是为了让原告而不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在承担绝对责任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事故”抗辩理由没有立足之地。这是因为严格责任不受疏忽、故意行为、对不法行为的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仅仅基于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无法预防的,即使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预防。

过失

与侵权行为类似,在过失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辩理由是不可接受的。这是为了避免原告承担证明被告过失的任务。

侵权中不可避免的事故类型

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起因可分为两类:

  • “天灾”一词用来描述那些由自然的基本力量造成的,与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无关的事故。

  • 那些完全或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无论是作为行为还是不作为,是错误行为还是不作为,还是通过与自然力作用无关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

案例法

霍姆斯诉马瑟案 (Holmes v. Mather)

在本案中,被告的马夫正在公共街道上牵引一对马。狗叫声使马开始快速奔跑。马夫尽一切努力控制它们,但没有成功。原告被马撞倒并受了重伤;法院认定该事故是无法预防的,被告没有过错。

布朗诉肯德尔案 (Brown v. Kendall)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肯德尔和原告布朗都养狗。有一天,他们的狗突然开始打架。肯德尔拿起一根大棍子,开始猛打狗以将它们分开。布朗与打斗保持安全距离。当狗朝他走来时,布朗远离它们,朝肯德尔的背后走去。肯德尔没有注意到布朗的动作。

肯德尔再次举起棍子,在回挥时无意中击中了布朗的眼睛。肯德尔给布朗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布朗以暴力和袭击为由起诉肯德尔。由于这只是一起不可避免的事故,因此法院认定没有诉讼理由。

施里达尔·提瓦里诉北方邦州际公路运输公司案 (Shridhar Tiwari v. U.P. State Road Transport Corporation)

在本案中,一辆北方邦州际公路运输公司的公共汽车到达一个村庄附近,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意外地从车辆前横穿马路。由于当时下大雨,司机即使踩刹车也无法停车,结果公共汽车的尾部与一辆反向行驶的公共汽车相撞。

法院认定两名司机均无过失,并且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法院认定这是不可避免的。被告被判无责。

希达西诉希达西案 (Hidasi v. Hidasi)

在本案中,被告在湿滑的道路上驾驶时采取了所有合理的谨慎和预防措施,但汽车失去平衡,打滑,撞上路障,并使原告受伤。法院判决支持被告。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论点,即他对导致滑动的汽车机械故障无法控制也无法预见。

韦丹塔查里亚诉南阿尔科特公路部门案 (Vedantacharya v. Highways Deptt. of South Arcot)

最高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只有在被告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事故才构成不可避免的事故。在本案中,一辆公共汽车正在通过涵洞时,涵洞不幸坍塌,公共汽车掉入溪流中。这起事故导致一名乘客死亡。原告对被告提出过失指控。

公路部门辩称,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事故”,因为前 15 天一直下大雨,事故前一天下了超过 6 英寸的雨,雨水以极高的速度进入涵洞,导致其坍塌。工程师的报告指出,涵洞在前一天是完好的,并且有正常的交通通过,为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认定这是一起不可避免的事故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并裁定,即使事故据称是由大雨和洪水造成的,公路部门仍然对事故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积极措施来加强桥梁以应对这种天气条件。因此,被告被判承担责任。

结论

在侵权法中,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一种普遍的抗辩理由,它保护被告免受对意外事件的责任,前提是他们方面使用了谨慎的技能、谨慎和判断,并且没有恶意或过失的证据。

常见问题

Q1. 不可避免的事故和天灾有什么区别?

A1. 不可避免的事故和天灾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而后者是由自然的力量造成的。天灾是属,不可避免的事故是种。

Q2.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不可避免的事故?

A2. 在紧急情况下,受害者是无辜的,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原告是犯罪者。在紧急情况下,损害是故意造成的,但在不可避免的事故中,损害是在尽力避免的情况下仍然造成的。

Q3. 正当防卫是什么意思?

A3. 为了自卫,可以使用这种抗辩理由来避免对伤害对方负责。为了使正当防卫适用,必须证明对方正在攻击或威胁当事人。

更新于: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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