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和书面证据:定义和含义


人们认为,证据的存在有助于司法公正。英国于1872年引入了印度证据法。印度教达摩沙斯特拉必须被引用为可以追溯到古代印度时期的证据概念。直到此刻,证据的基本原则都是建立在印度各个社会群体的本土和传统法律框架之上的。

在最初的含义中,“证据”一词表示一种显而易见的状态,也称为简单性或显而易见性。但是,它也适用于经常提供或产生证明的对象。在英国法律中,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辞和行为构成“证据”。“案件的事实”是指法律事项中无可争议或没有争议的方面。法官或陪审团的任务是作为此类事实的审判者,独立于任何其他事实(有争议的事实)。事实争议是通过证据和规则来解决的。

什么是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仅限于口语、手势或动作的证据。它是证人亲耳听到或亲眼看到的证明。口头证词必须始终是直接的或肯定的,即必须确立所争议的关键事实。1872年证据法第3条将口头证据定义为“法院授权或要求证人在其面前就正在调查的事实问题所作的任何陈述”。口头证据是在法庭上关于调查的任何内容,以及在审判过程中传唤的任何证人所表达的内容。 “口头”一词表示用嘴说出或表达的东西。

第59条:通过口头证据证明事实

除了文件和电子记录的内容外,所有事实和事件都可以通过口头证据(通过说话或表达自己)来证明。不可能通过口头证词来证明文件和电子记录的内容。

第60条 – 口头证据必须是直接的

它包括 -

  • 这是任何证据要在法庭上被接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 如果要接受任何口头证据,则必须满足印度证词法第60条下的所有要求。

  • 口头证词与第60条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为了执行第一个,必须完成另一个。

  • 第60条的基本原则是在考虑任何证据时,它必须是直接的。

  • “直接”一词排除了所有类型的传闻,因为“必须”一词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 口头证词要求每位证人都要直接。

什么是书面证据?

印度证据法第3条将书面证据定义为书面证据是指所有提交给法院审查以证明或显示事实的材料。此概念还涵盖提交给法院的任何电子文件。书面证据在印度证据法的第5章中有所涵盖。本章包含第61条至第90A条。该法第61条至第73A条,特别是第61条至第66条,涵盖了在各种情况下证明书面证据的广泛标准,特别是解决了如何证明文件内容的问题。

书面证据的类型

书面证据分为两类 -

公文(证据法第74条)

由当局提供的经认证的副本或在与相关事实有关的公共登记簿、书籍或记录中发现的条目的复制品被视为公文。例如,出生证和结婚证、水费账单、向警方提交的 FIR 以及其他类似记录都属于公共记录。

私文(证据法第75条)

私文包括诉讼当事方之间的通信,例如信件、协议、电子邮件等。

由于公文被篡改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因此法院往往比私文更容易接受它们。此外,如果需要,可以将公文的来源追溯到可靠的来源以进行验证。

原始证据

1872年印度证据法第62条对“原始证据”一词进行了定义。换句话说,原始证据是在法律看来,对所涉事实提供最大确定性的证据类型。它也被称为最佳或最高证据。如果存在且可用,则应以其原始形式出示原始文件本身,以验证以书面形式证明的交易的条款。根据第64条,文件只能通过其原始证据来证明。但是,第65条规定了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文件也可以通过辅助证据来支持。

提交给法院审查的原始文件用作原始证据。第62条说明中提到了以下独特情况 -

  •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文件分段执行,则文件的每个部分都用作其主要证明。当文件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副本上签署时,每个副本都构成针对这些当事方的主要证据。文件分段执行与文件副本执行之间的区别在于,分段执行的文件将要求所有当事方在每个部分上签字,而副本执行的文件将只要求某些当事方在每个部分上签字。

  • 根据第二种解释,通过单一一致的方法(如印刷、平版印刷或摄影)制作的每个文件都用作其他文件所包含信息的原始证据。当通过相同过程从原始文件生成多个文件时,则使用剩余副本的原始证据,但不使用原始文件的原始证据。例如,如果通过从单个原始告示牌复制生成多个告示牌,则其中一个复制的告示牌被认为是其余复制告示牌内容的原始证据,但不是从中复制的原始告示牌的原始证据。

次要证据

1872年印度证据法第63条对“次要证据”一词进行了定义。本节讨论了次要证据。它讨论了被认为是辅助证据的五种不同项目。如下 -

  • 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 从原始文件机械复制的副本 在这里,机械过程至关重要,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副本免受任何类型的操纵或错误。早些时候,在印刷机或复印机出现之前,副本是由法院书记员手动准备的,这导致了许多错误和伪造。本节包含一项机械技术,可帮助您避免这些问题并确保副本的准确性。一般而言,“副本的副本”不能作为次要证据,但机械生成的副本以及已与原件进行比较的副本的副本可以。

  • 从原始文件生成或与之进行比较。

  • 未由签署文件的人员签署的文件。当文件在副本上执行时,就像第62条一样,每个副本都构成针对执行该副本的当事方的主要证据。根据本条款,未签署文件的副本对未签署该文件的人员构成辅助证据。因此,由于承租人(租户)未签署它,“patta”将被视为针对他的辅助文件,而由于房东未签署它,“qabuliat”将被视为针对他的辅助文件。

  • 实际看过(即阅读过文件)的人对文件内容的口头描述

结论

口头证词和书面证词都是强有力的证据来源。但每种证据的强度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而异。书面证据的一种形式——书面证据,毫无疑问可以被认为比口头证词更强大、更可靠。但是,法院会同时考虑这两者,因为有时可能无法用书面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因此,它们各自同等重要,其解释为建立更完善的司法体系打开了大门。

常见问题

Q1. 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被认为是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被告的供认、指纹和DNA文本报告等。

Q2. 法医证据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答:法医证据,表面上是指任何可以用于在法律诉讼中建立事实的科学或物理证据。在刑事调查和法庭案件中,常用的法医证据主要类型有很多:其中重要的是 -

  • DNA证据 - 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可用于通过分析个体的独特遗传构成来识别个人。DNA证据可以从各种来源收集,包括血液、唾液、精液和头发。

  • 指纹 - 指纹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可用于识别嫌疑人或将其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

  • 弹道学证据 - 弹道学证据涉及检查子弹、枪支和其他弹丸,以确定其来源并将其与犯罪联系起来。

  • 痕迹证据 - 痕迹证据的特点是细小、通常是微观的证据碎片,可用于将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这可能包括纤维、头发、油漆、玻璃和其他材料。

  • 文件检验 - 文件检验是指检查笔迹、打字、印刷、纸张和墨水,以确定真伪、作者或篡改。

  • 数字证据 - 数字证据的特点是可用于在法律诉讼中建立事实的电子数据,例如计算机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和社交媒体帖子。

  • 毒物学 - 毒物学通常涉及研究药物、毒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及其对生物体的影响,它可以用来确定犯罪或事故中是否涉及药物或酒精。

更新于: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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