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概述


印度是大多数重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包括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1951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罗马公约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现行法律之前,1914年版权法适用于印度的版权问题。后来,议会颁布了1957年版权法,该法于1958年1月21日生效。这是印度独立后第一部关于版权的立法。

版权法定义了什么?

该法包含十五章和79节,于1958年1月21日颁布,旨在保护某人的原创作品。该法不仅保护该法颁布后创作的知识产权,也保护该法颁布前创作的知识产权(原创作品)。此外,该法还定义了不同类型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和项目,并解释了通过注册保护这些作品的程序。但是,如果原创性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原创作品即使未注册也可以受到保护。该法规定了不同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不同时限,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罚款和处罚。

版权的含义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形式。它保护原创作品,例如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录音作品等。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

该法第14条将版权定义为所有者对改编、复制、出版、描绘、出售、存储、翻译和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利,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学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艺术作品;电影作品;或录音作品。这些也被称为作者的经济权利。

它包括

  • 复制权

  • 发行副本权

  • 公开表演权

  • 制作电影或录音权

  • 翻译权

  • 改编权

  • 对于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录音作品,除了上述权利外,他还拥有出售、出租或出售的权利。

该法第57条赋予作者两项基本精神权利:署名权和完整权。

保护的对象

根据该法第13条,版权保护已赋予原创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录音作品、计算机程序等。这些作品已在该法第2条中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它包括绘画、雕塑、素描、照片、演讲、书籍、电脑游戏、戏剧、电影、玩具等。这些都是上述原创作品的副产品。

版权期限

该法第22至29条描述了版权存在的期限和版权期限。

  • 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终身加上其去世后日历年次年的开始之日起六十年。

  • 电影作品、录音作品、政府作品、公共事业单位、国际机构、照片、匿名或假名作品——作品首次出版后日历年次年的开始之日起六十年。

作品类型 期限
文学作品

作者的终身 + 作者去世后日历年次年的开始之日起六十年。

戏剧作品
音乐作品
艺术作品
匿名和假名作品。



六十年。

电影作品
政府作品
公共事业单位
照片

版权所有权

该法第17条规定,作者应为版权的第一所有者,这意味着

  • 文学作品或戏剧作品 - 作者

  • 音乐作品 - 音乐家

  • 除摄影以外的创作作品 - 艺术家

  • 由艺术家或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或录音作品 - 电影制作人

  • 由计算机生成的著作。

但是,以下是一些例外情况:

  • 对于在作者受雇于服务合同或学徒期间创作的作品,雇主是所有者。

  • 拍摄照片、绘制肖像或绘画或创作有偿电影作品的人是照片、肖像或绘画或电影作品的所有者。

  • 对于代表他人发表的演讲或讲话,该人是所有者。

  • 对于政府作品,政府是所有者。

  • 对于适用第41条规定的作品,相关的国际组织是所有者。

版权侵权的例外情况

该法第52条为某些行为创造了例外情况,这些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它指出,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免费使用任何作品(计算机程序除外),用于以下目的:

  • 私人或个人使用,包括研究

  • 批评和评论

  • 报道时事或问题

  • 任何司法程序的复制和报道

  • 在公共领域朗读或背诵任何文学作品等。

侵权及针对侵权的补救措施

版权侵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根据侵权程度和后续行动及结果,该法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针对任何此类侵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补救措施。

这些补救措施包括:

  • 民事补救措施 - 这些补救措施根据该法第54条至第62条规定。禁令、损害赔偿和利润计算属于可用的补救措施。

  • 刑事补救措施 - 刑事补救措施根据该法第63条至第70条规定,包括最长三年监禁以及最高20万卢比的罚款,以及对版权作品的搜查和扣押,并将版权商品交付给所有者。

  • 行政补救措施 - 版权登记员可以下令阻止版权侵权。根据第72条,对登记员命令的申诉应提交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

版权局和上诉委员会

第9条至第12条描述了版权局和上诉委员会。它规定,应在版权登记员的直接控制下设立版权局。中央政府应任命版权登记员,并可任命一名或多名副版权登记员。

该法还规定,根据1999年商标法注册的上诉委员会应为此法的上诉机构。上诉委员会拥有民事法院的所有权力。

版权协会

该法第七章第33条至第36A条涉及版权协会。它是一个法人实体,其职责是维护和保护拥有版权的原创作品作者的利益。它是版权所有者组成的具有集体管理权的许可协会。最低成员人数为七人。版权协会可以为拥有版权的作品颁发许可证或其他特权。

结论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原创作品的一项重要法律,该作品是作者投入时间和资源创作的。它旨在平衡防止商业垄断和著作权人利益之间。

常见问题

Q1. 该法何时生效?

答:该法于1958年1月21日颁布。但是,该法也保护甚至在该法颁布之前创作的原创作品。

Q2. 著作权协会的最低会员人数是多少?

答:成立著作权协会所需的最低会员人数为七人。

Q3. 谁任命著作权登记员?

答:中央政府任命负责著作权作品登记的登记员。

Q4. 哪个法院审理对仲裁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的上诉?

答:如果发生任何人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如果原告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向相应的省级高级法院上诉。

更新于: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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