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继承法:概述


在1937年《印度妇女财产权法》之后,政府成立了劳委员会,以建议必要的改革。该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进行重大变革,以消除印度教徒中针对妇女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建议将印度教继承法编纂成法。在采纳了劳委员会的建议后,议会制定了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以规范和编纂整个继承法。该法于1956年6月17日生效。本文试图简要讨论该法的条款。

印度继承法定义了什么?

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是一部规范无遗嘱死亡者继承的法定法规。它适用于任何以其任何形式认定为印度教徒的人。该法建立了一个全面且一致的框架,同时考虑了继承和遗产。该法同样涵盖了无遗嘱继承或遗嘱继承。因此,该法纳入了印度教继承的所有方面,并将它们纳入其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必须注意的是,该法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况,即当一个人去世时留下了遗嘱。该法适用于印度教男性或女性无遗嘱死亡的情况。该法的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印度教徒、耆那教徒、锡克教徒、佛教徒以及任何不是穆斯林、基督教徒、帕西教徒或犹太教徒的人。

该法不适用于印度宪法第366条所涵盖的计划部落。根据第5条,该法不适用于适用1954年《特别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因为他们受1925年《印度继承法》管辖)。

此外,该法仅适用于合伙印度教家庭中祖产的分割。它为男性和女性的继承制定了不同的规则。一旦印度教徒死亡,其继承人就有权继承。

权益的转移

该法的第6条规定了合伙财产权益的转移。它规定,男性印度教徒的合伙财产通过继承而不是生存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应视为合伙财产在其死亡前已分割。这也被称为假想分割。第6条还规定了在分割中获得份额的人员。

2005年,对第6条进行了重大修订,之后被称为2005年《印度教继承(修订)法》。在这部修订法中,废除了原有的生存权规则。这项修订还将女儿作为出生时的合伙人,赋予她与儿子相同的权利。

男性继承

该法的第8-13条规定了印度教男性的无遗嘱继承。第8条规定了继承的一般顺序,即男性印度教徒的财产按以下顺序转移给其继承人:

  • 首先,转移给其第一类继承人。

  • 如果没有第一类继承人,则转移给第二类继承人。

  • 如果没有第二类继承人,则转移给其同族男性。

  • 如果没有同族男性,则转移给其同族女性。

第一类和第二类继承人已在附表中列出。附表列出了总共12位第一类继承人,他们优先于所有其他继承人继承财产。

第9条规定了继承人之间继承的规则。例如,第一类继承人应同时继承财产,第二类中的第一项优先于第二项,等等。

此外,第10条规定了第一类继承人之间财产转移的规则。第11条规定了关于第二类继承人的规则。第12条讨论了同族男性和同族女性之间财产的转移。

女性继承

该法的第14条规定,女性印度教徒对其持有的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并且她不是通过继承、分割、遗嘱、赠与、自身技能、购买等方式获得的财产的有限所有者。

第15条和第16条详细规定了管理印度教女性无遗嘱继承的规则。

该法的第15条规定了印度教女性财产转移的顺序。

继承的一般规则

第18-20条规定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将适用于财产的继承。

例如,

  • 同父同母的继承人优先于同父异母的继承人。

  • 如果有两名或更多继承人,则财产按人头而不是按支系分配。

  • 他们将作为共有权人而不是联合权人继承财产,等等。

充公

如果印度教男性或女性死亡时没有留下继承人,则适用充公原则。根据该法的第29条,财产将转移给政府。

结论

《印度教继承法》包含了无遗嘱死亡的印度教徒财产继承的各种规则和指南。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已经发展到赋予女儿在合伙财产中平等的权利,现在甚至包括已婚女儿与未婚女儿和儿子拥有平等的权利。

常见问题

Q1. 根据该法,哪些人被取消继承资格?

答:第25-28条提到了根据该法被取消继承资格的人员。以下人员被取消继承资格

  • 谋杀无遗嘱死亡者的人。

  • 皈依其他宗教的人。

  • 任何疾病、缺陷或畸形都不构成取消继承资格的理由。

Q2. 2005年修订案带来的最重大变化是什么?

答:妇女被认定为2005年9月以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的合伙人。根据对该法第6条的修订,合伙人的女儿现在也“以自身权利”成为与儿子相同的合伙人。此外,它还赋予女儿与儿子相同的义务和权利。2005年《印度教继承(修订)法》完全废除了生存权的概念,也显著改善了妇女的状况。

Q3. 说明与2005年修订案相关的重大司法判决?

答:关于2005年修订案是否具有溯及力或仅对将来有效产生争议。

Prakash诉Phulavati等人(2016年)一案中,法院裁定,该法下的权利适用于其父亲在修订案生效之日仍健在的女儿。

Danamma诉Amar(2018年)一案中,法院做出了与上述相反的裁决。

Vineeta Sharma诉Rakesh Sharma(2020年)一案澄清了争议,并裁定,女儿享有与儿子相同的权利,无论其父亲是否健在。该判决还赋予了女儿平等的权利,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Q4. 该法下的第一类继承人有哪些?

答:根据该法,第一类继承人包括:

  • 儿子

  • 女儿

  • 寡妇

  • 母亲

  • 已故儿子的儿子

  • 已故儿子的女儿

  • 已故女儿的儿子

  • 已故女儿的女儿

  • 已故儿子的寡妇

  • 已故儿子的已故儿子的儿子

  • 已故儿子的已故儿子的女儿

  • 已故儿子的已故儿子的寡妇

  • 已故女儿的已故女儿的儿子

  • 已故女儿的已故女儿的女儿

  • 已故女儿的已故儿子的女儿

  • 已故儿子的已故女儿的女儿

Q5. 哪个判决赋予了已婚女儿平等的合伙财产权?

答:在Vineeta Sharma诉Rakesh Sharma(2020年)一案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女儿从出生起就享有平等的合伙财产权,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更新于: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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