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寡妇再婚法概述
在现代印度(1856年以前),印度教寡妇再婚在习俗和传统上是被禁止的。无论寡妇是童婚还是从未见过丈夫,她们都必须终身守寡。这种做法极其不人道,是对人权的侵犯。为了制止这种习俗,并给予印度教寡妇法律上的支持,印度寡妇再婚法于1856年7月16日通过。然而,这项法案是伟大的教育家和社会改革家伊什瓦尔·钱德拉·维迪亚萨加尔辛勤工作的成果。
印度寡妇再婚法规定了什么?
为了维护所谓的家族荣誉和财产,印度教社会长期以来禁止寡妇再婚,特别是童婚和少女寡妇。同样,每个成为寡妇的女孩/妇女都被期望过着牺牲和忏悔的生活。因此,印度寡妇再婚法案以崇高的目的颁布,旨在承认所有印度教寡妇的社会地位,并通过合法化其再婚,试图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当一位印度教寡妇再婚时,这项法案提供了法律保护,防止其丧失某些类型的继承权和其他社会地位。但是,寡妇放弃了根据该法案她本可从已故丈夫那里获得的任何继承权。
历史背景
这项法律在印度的立法和颁布,所有功劳都归功于加尔各答梵文学院校长潘迪特·伊什瓦尔·钱德拉·维迪亚萨加尔(1820-1891)。他夜以继日地努力,将寡妇再婚推广为全国规范。尽管寡妇未成年且婚姻尚未完成,再婚仍然是被禁止的。
在印度的一些地区,寡妇被期望终身不嫁。普通人也不允许与她们同住。她们必须遵守古代规定的传统。她们被期望过着严格、简朴的生活,奉献给神灵,禁止穿新衣服或吃美味佳肴,抵制节日,甚至受到朋友和亲戚的批评。她们也被期望过着简单、清贫的生活。寡妇需要穿粗布白纱丽。
寡妇再婚法的特点
该法的一些重要特点包括:
应批准和规范印度教寡妇的婚礼。
承认再婚寡妇的继承权和权利,如同她从未结过婚一样。
她放弃了从她之前的婚姻中本应从已故配偶那里获得的义务、继承权和权利。
敢于娶寡妇的男子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该法案还为娶寡妇的男子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接受并使印度教寡妇的婚姻合法化。
1856年12月7日,在加尔各答北部,根据该法的适用,举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寡妇再婚。为了应对这一难题,维迪亚萨加尔将他的儿子嫁给了一位寡妇。结果,过时的传统被打破,印度文明发生了永久性的转变。
1983年印度寡妇再婚废止法
上述法案旨在废除1856年法令的法律条款。但为了鼓励寡妇再婚并为她们提供法律保障,后来在当年颁布了“1989年印度寡妇再婚和财产法”。
再婚法案的规定
它包括:
希望再婚的印度教寡妇
此外,该法案还为娶寡妇的男子提供了法律保护。
寡妇被允许放弃她可能从已故配偶那里获得的任何继承权。她们拥有所有婚前权利和继承权,包括所有寡妇。1856年12月7日,印度寡妇再婚法案通过的那一天,第一次婚姻在加尔各答北部举行。新郎是伊什瓦尔·钱德拉儿子的密友。
仪式
第6条规定,为未婚印度妇女的婚姻所进行的任何仪式或承诺足以建立法律上的结合;当此类仪式或承诺与印度教寡妇的婚姻有关时,情况也是如此。此外,忽视此类仪式作为寡妇婚礼是违法的。
寡妇和鳏夫再婚法
合法化婚姻
根据该法案第1条,两个同意结婚的印度教徒之间的婚姻是真实、合法和可接受的。除非印度教法律或传统另有规定,否则如果妇女成为寡妇,其之前的婚姻将不会被撤销。
寡妇财产权的终止
根据该法案第2条,寡妇不再有权继承已故丈夫的财产。该法案取消了寡妇通过其再婚的遗嘱或其他遗嘱处分而获得的扶养权和继承权,以维护自然公平的原则。该法案在某些情况下宣布寡妇死亡,并将财产交给已故配偶的下一个在世继承人。
已故丈夫子女的监护权
该法案第3条涉及寡妇再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对已故丈夫子女的抚养没有明确的指示,则该条款规定如下:
已故配偶的任何男性亲属都可以请求法院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包括已故丈夫的父亲、祖父、母亲和祖母。
如果法院认为合适,上述子女将在其未成年期间由其监护人而不是母亲抚养和监护。
未经母亲同意,不得作出任何此类指定,除非指定的监护人承诺保证在上述子女未成年期间的营养和适当的教育。
禁止殉夫
在罗摩·摩汉·罗伊和其他开明的印度改革家的强烈冲击下,政府宣布殉夫(活活烧死寡妇)的做法被禁止,并被法院作为一种可判刑的谋杀罪处罚。当时任总督威廉·本廷克勋爵于1829年12月4日发布了禁止在所有英属印度殖民地实行殉夫的《孟加拉殉夫条例》。1829年的条例或规则最初仅适用于孟加拉省,但在1830年以略微修改的形式扩展到马德拉斯和孟买省。
寡妇对未成年人再婚的同意
当未成年寡妇再婚但婚姻尚未合法确立时,未经其父亲或在没有父亲的情况下其祖父的同意,她不得再婚。或者,如果她没有这样的祖父,她可以求助于她的母亲、她的哥哥或其他兄弟姐妹,如果以上选择都不适用的话。
未再婚证明
如果女性的配偶失踪、死亡、离婚或被遗弃,将向她颁发未再婚证明。该证书的目的是证明该妇女的单身身份,以及自其第一任丈夫以来她没有再婚的事实。通过使用该文件,这些妇女可以保证从她们第一任丈夫的财产中获得福利。此外,如果这样的寡妇想在国外结婚,则需要该法案。她必须出示证书以证明她从未结过婚,并且不会因再次结婚而犯罪。
结论
伟大的教育家和社会改革家维迪亚萨加尔运用吠陀文献来证明寡妇再婚在印度教信仰中是可以接受的。维什努·沙斯特里·潘迪特是1856年成立寡妇再婚协会的推动力。为了鼓励寡妇再婚,卡尔松达斯·穆尔吉(该领域一位杰出人物)于1852年创办了古吉拉特语报纸《萨提亚·普拉卡什》。由于寡妇再婚法案在总督肯宁勋爵的统治期间通过,印度教寡妇终于被允许再婚,时间是1856年7月16日。
常见问题
问:谁是推动通过寡妇再婚法案最杰出的声音?
伊什瓦尔·钱德拉·维迪亚萨加尔于1854年发起了鼓励寡妇再婚的倡议。特别是对于那些被强迫嫁给老年男性的低收入家庭的青春期前女孩来说,19世纪对妇女来说是一个可怕的时代。
问: 自焚(萨蒂普拉塔)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早在12世纪,它就被孟加拉的婆罗门广泛使用。由于寡妇拥有继承权,并且面临越来越大的死亡压力,这种做法在她们中间蔓延开来,尤其是在1680年到1830年之间。
问: 吠陀经是否允许寡妇再婚?
吠陀经明确支持寡妇再婚。在家庭或社会中,这些妇女没有经历耻辱或排斥。属于她们已故配偶遗产的财产属于她们。